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2019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落实中遭抵制
2019年12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9)1201号文件《关于襄城县2019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根据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襄城县2019年度第二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许政土征[2019]107号)作出如下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征收十里铺镇等2个镇单庄村五组等1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14.6969公顷、其他农用地0.1561公顷、未利用地0.5576公顷,共计15.4106公顷(其中耕地14.6969公顷),作为襄城县2019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你市和襄城县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三、你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
四、你市和襄城县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供地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供地。
附件:襄城县2019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明细表
根据《襄城县2019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明细表》所列,十里铺镇合计土地总面积3.3579公顷,全部为该镇单庄村五、六、八组农用地。
2020年2月3日,襄城县人民政府发布襄政土告字(2020)第1号《关于襄城县2019年度第二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该公告显示,单庄村3.3579公顷土地补偿安置费85.350万元/公顷;社保费用66.000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2.25万元/公顷。
上述方案执行过程中,遭单庄村六组村民辛发祥家族等抵制,以致发展到襄城县将辛发祥家辛发祥、樊绿叶、辛占芳、辛二延、辛战彪判刑的地步。
根据襄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5刑初356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16日,在襄城县十里铺镇实验小学项目工地,被告人樊绿叶、辛发祥、辛二延、辛战彪和辛占芳,采取锁门、堵门等手段,阻止供货车辆进入施工院内。樊绿叶、辛二延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谩骂。辛二延断掉工地部分电源。五被告人的行为共同造成工地停工一天。经鉴定:停工造成十里铺镇实验小学项目工地损失共计19865.96元。”法院据此判决:
一、被告人樊绿叶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辛占芳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辛二延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辛发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五、被告人辛战彪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抵制情绪显然不小。在一份有18人签名的《决心书》上如此写道:
由于襄城县十里铺镇政府、单庄村委于2018年以租代征违法强占群众的基本农田50多亩,在镇政府自己承认违法并且以书面形式承诺2019年8月31日复耕归还于民,至今仍强占不还。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要回我们的耕地,决心与其违法行为抗争到底。
为此,单庄村民辛海延、李国乾、樊绿叶等人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6月19日、11月1日;2020年1月6日、5月11日;2021年4月13日向襄城县、许昌市、河南省自然资源部门信访。河南省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6月1日以许自规复查(2021)5号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该意见书称:
经查:群众反映的该宗土地位于襄城县十里铺镇单庄村委会对面、襄郏公路北侧方位,属襄城县十里铺镇单庄村六组、八组集体土地。目前,该地块5-30-1宗地面积33579平方米,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襄城县教体局。建设项目名称:襄城县十里铺镇实验小学。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办理完毕。
本机关认为:该宗土地是于2019年12月4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襄城县2019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9]1201号)批准,同意襄城县征收十里铺镇等2个镇单庄村五组等1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14.6969公顷、其他农用地0.1561公顷、未利用地0.5576公顷,共计15.4106公顷(其中耕地14.6969公顷),作为襄城县2019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用地。
该项目属民生公益项目,为进一步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接受教育问题,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意见》(豫政[2016]71号)、《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许昌市基础教育提升三年攻坚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许发[2016]9号)和《中共襄城县委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强县建设的意见》(襄发[2017]38号)有关精神,经襄城县发改委同意《襄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襄城县十里铺镇人民政府新建十里铺镇实验小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襄发改[2018]104号),根据《襄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十里铺镇实验小学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襄国土资[2018]201号),拟在十里铺镇单庄村民委员会对面、襄郏公路北侧,建设一座公办实验小学(法人代表十里铺镇教管办主任米西德),该项目占用单庄村六组、八组土地50.37亩,涉及42户群众征地款、青苗费、附属物补偿款等已全部签订协议并补偿到位(其中涉及辛发祥家土地1.8亩,经工作组多方做工作协调,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辛发祥家土地与本村村民李运德家商定了调地协议,该协议签订后,涉及的1.8亩土地补偿款打入李运德名下账户,由李运德签订征地协议和办理手续)。
根据核查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部分属实。2020年7月27日,十里铺镇单庄村有违法占地行为发生,综合执法大队五中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经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襄城县十里铺镇实验小学(法定代表人:米西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十里铺镇单庄村土地约50亩用于建实验小学。2020年7月28日,综合执法大队对襄城县十里铺镇实验小学(法定代表人:米西德)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襄自然资责停[2020]4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襄自然资改正[2020]49号),并抄告十里铺镇政府(《抄告单》襄自然资抄[2020]36号)、国家电网襄城县供电公司(《抄告单》襄自然资抄[2020]36号)。
2020年7月31日,综合执法大队对襄城县十里铺镇实验小学(法定代表人:米西德)自2019年10月份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十里铺镇单庄村土地用于建实验小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0年8月17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襄自然资告[2020]4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襄自然资听告[2020]49号)。2020年8月21日依法对襄城县十里铺镇实验小学(法定代表人:米西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襄自然资罚[2020]49号),对其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3357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相关设施;3.对其非法占用的建筑用地33577.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335772元整。当事人襄城县十里铺镇实验小学(法定代表人:米西德)于2020年10月15日已全额缴纳罚款。
难怪群众意见大。上述文件反映出,既然2019年12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9)1201号文件《关于襄城县2019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已经批复案涉土地,为何“2020年7月31日,(襄城县)综合执法大队对襄城县十里铺镇实验小学(法定代表人:米西德)自2019年10月份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十里铺镇单庄村土地用于建实验小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0年8月17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襄自然资告[2020]4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襄自然资听告[2020]49号)。2020年8月21日依法对襄城县十里铺镇实验小学(法定代表人:米西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襄自然资罚[2020]49号),对其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3357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相关设施;3.对其非法占用的建筑用地33577.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335772元整”?
不难看出,单庄村群众抵制事出有因,政府在处理该事件过程中确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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