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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所长遭报复陷害 冤案震惊皖西大地

时间:2018/10/24 17:29:35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派出所所长遭报复陷害 冤案震惊皖西大地

 

大树顶梁柱2018-10-21 11:27

派出所所长遭报复陷害 冤案震惊皖西大地

 

 

陈然,男,1963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霍邱县公安局石店派出所所长,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关镇,1982年参加工作,历任霍邱县公安局民警、公安特派员、派出所副所长和所长等职。陈然在马店公安派出派工作期间曾参加震惊中外的“1993.11.30”马店金田打反平暴事件,身负重伤荣立战功。陈然曾多次立功受奖深受上级领导和当地干部群众一致好评。这样一名优秀的人民警察只是因为工作过程中得罪了时任霍邱县纪委副书记丁仲华(丁仲华,霍邱县冯井镇赵圩村人)而被报复陷害。陈然在霍邱县冯井派出所任所长期间,丁仲华为其超生二胎的儿子丁耀先入户,指示陈然办理(因当时丁仲华偷生二胎欺瞒组织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故陈然按照当时政策规定拒绝予以入户;丁仲华侄儿丁东明(住冯井镇白庙街道)盗窃摩托车被陈然依法处理,丁仲华又违规干预(说情)又被陈然断然拒绝;丁东明后来报名参军被陈然定为政审不合格人员,丁仲华说情被陈然拒绝;丁仲华外甥王国辉(住冯井镇赵圩村)农村户口报名参军身体体检合格,其家人为了将来王国辉退伍后可以安置就业,丁仲华再次指示陈然要求更改王国辉户口性质为城镇非农业户口,被陈然再次拒绝,恼羞成怒的丁仲华破口大骂并言明以后必将治倒陈然。事实证明,陈然一身正气、政治上忠诚组织,工作中依法办事,但是一场噩梦从此开始降落到陈然身上,丁仲华人为的制造冤假错案拉开帷幕。

一、霍邱县纪委以“文革式”发动干部群众“检举揭发”陈然受贿事实,得到的事实均属捕风捉影,以此造就了陈然的“莫须有案”。

20101130日下午,时任石店派出所所长的陈然被丁仲华指使的纪委人员强行带走,先后关押霍邱县城关武兴宾馆和交警宾馆,丁仲华同时指派工作人员先后多次到石店镇召开全镇三级干部会议,会议明确要求全力发动干部群众检举揭发陈然受贿问题,并按照纪委要求对陈然受贿问题全面展开外围调查工作,召集镇村组人员集中座谈,集中问话,形成笔录,统一口径,不得走样。丁仲华要求全体参会干部职工要与纪委工作思想保持高度一致,对服从安排的有功人员提拨重用,对不服从安排的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至此,石店镇二十五个行政村三个街道的全体干部共一百多人被纪委地毯式地逐人问话。石店派出所档案室所有户籍资料均被县纪委人员带走。县纪委专门成立了八十多人的陈然案件工作组,丁仲华亲自兼任领导组组长。陈然做梦都没有想到,六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在当今法治社会重演,并发生在自己身上。

二、陈然被刑讯逼供经过令人发指。

对于“双规”期间遭受霍邱县纪委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陈然本人在2011224日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曾有过详细陈述。陈然本人书写的《陈述》、《申诉》、《被打经过》等控告材料详细讲述了其遭受刑讯逼供的经过:20101130日,我在石店派出所上班时,被县纪委王振明、王善保强行带走,然后,丁仲华强行把我关进武兴宾馆留置谈话,逼我说清楚派出所给新生儿入户,我收了多少礼金。我说,我在婴儿入户方面没有收过礼,他们就开出6名婴儿名单:王一冉、史忠义、王博文、张卓宇、范厚乾和戚国静。逐名逼我说清楚6名婴儿入户原因,分别送我多少钱,我向他们申明:上级公安机关规定,婴儿入户凭《医学出生证明》,不附加任何前置条件,到派出所入户,入户随父随母自愿原则,他们就说没有交社会抚养费不准入户。于是办案人员就开始打我,不准休息,不准“打瞌睡”。123日,我被纪委沈长睿用木椅砸在左腿上,打倒在地,昏迷过去,他们找医生给我抢救后,就立即把我转送县交警宾馆8107房间,宣布对我“双规”。房间窗户被木板密封钉死,整日不见阳光,唯有一盏吸顶灯昏亮着,每班2人看守,6小时一班,审讯刑讯逼供时四五人参加。首先,整日逼我立正、挺胸抬头靠墙站着,不准动,实在不能站,由2人架胳膊强行靠墙站,否则拳打脚踢。纪委韩俊、沈长睿、韩政、赵以成等人用手掐我颈部,架我双上肢,抓我阴部,在室内强行拖着来回转动,拖拉时我头部多次被撞击在墙壁上,当时头痛、头昏、头重、头晕,眼放金花、耳鸣失聪、出现幻觉,多次昏迷,脑部严重受损伤。他们把这种刑讯逼供的方法叫做“坐飞机”。“坐飞机”时,韩俊架我左上肢,沈长睿架我右上肢,并抓我阴部用皮鞋踢我右腿,韩政掐我颈部,赵以成用手拽我衣服帮助拖拉。每次“坐飞机”约一小时左右,“坐飞机”不少于6次。我的脑部损伤是韩俊、沈长睿、韩政、赵以成4人“坐飞机”拖我朝墙上撞伤的。我的阴茎、阴囊睾丸损伤是“坐飞机”时沈长睿抓拽和踢伤的,阴茎龟头被打青紫肿胀淤血,阴囊睾丸被踢打青紫肿胀淤血。我的颈部损伤是“坐飞机”时韩政用手掐伤的,颈部被掐得青紫出血。双脚底部被“坐飞机”拖拉时破皮出血。双腿被“坐飞机”时踢打的青紫肿胀出血,全身被打得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臀部被沈长睿踢打和被强迫坐尖子向上的小塑料凳子造成的破皮发炎脓肿。左耳被陈井泉打伤并拧伤,至今失聪。我的双手被李凯强行按进零度以下冰凉的自来水中,双手被浸泡冻得红肿发炎,至今握物困难。我全身软组织损伤,是韩俊、陈井泉、沈长睿、韩政、赵以成、张骅、孙晓春、何良骥、李先员、蔡中银、朱同庆、明锟、夏登平等人反复欧打所致。我全身被打的青紫肿胀淤血,疼痛难忍,导致反复呕吐,最后连黄胆都吐出来了;多次被欧打昏死过去,大小便失禁,尿血便血,站都站不起来,他们就强令我跪在地上,一跪就是数小时,起来后他们继续强迫我“蹲马步”。

欧打我时,陈井泉狂吼大叫,问我服不服输,说如果把我打死了,就像掐死一只蚂蚁一样。我问,你们纪委为什么这么狠毒整我?韩家友大声说:“你想知道吗?实话告诉你,你过去得罪了我们纪委丁仲华书记。你为什么在冯井派出所干所长时候不让他侄儿参军?”我大吃一惊,终于明白,是一个县纪委副书记在陷害我。我被长时间欧打和折磨,大脑出现幻觉,看一个人长几个头,看白色墙壁上全是“七彩图”,看地上的黑点子就像虫子一样往我身上跑。我实在受不了了,生不如死。他们看我伤得厉害,拿白色药片给我吃,我不吃。我就是想证明我在被“双规”期间所遭受的迫害。后来他们看我伤得厉害怕出事,就把白色药片碾碎,偷偷地放进我平时进食的饭菜里。

在长达52天的刑讯逼供中,我遭到惨无人道的折磨。我被“双规”在寒冷的冬天,家人送来的羽绒祅被纪委人员强行脱掉,换穿他们的黄色棉祅,整件黄棉袄被他们打我时抓破打烂多处,棉絮外露。纪委人员对我刑讯逼供,反复暴力欧打,造成严重伤害,现身体伤痕累累。我现在全身留下多处被打伤疤,阴茎龟头仍然瘀血红肿,阴茎受伤后失去勃起功能……被打以来,头疼、头昏、头重、四肢麻木、脸部麻木、口唇麻木、舌头麻木发硬,十指关节疼痛,不能握物,双眼视力下降,左耳耳聋,精神恍惚,记忆衰退,经常出现幻觉,排尿困难,及全身疼痛等一系列症状。整个被刑讯逼供经过,县纪委当时安装在交警宾馆8107室的监控全程录音录像可以证明。

三、陈然被双规期间纪委编造虚假证据材料骇人听闻。

1、对陈然本人编造虚假谈话笔录。陈然“双规”期间关押在霍邱交警宾馆8107房间里。丁仲华在隔壁监控室亲自指挥纪委人员对陈然刑讯逼供、欧打体罚。陈井泉、韩俊等人逼迫陈然承认受贿,陈然说:“我没有受贿,怎么承认?”韩俊说:“打你陈然这么长时间了还嘴硬,不承认,简直就是超人!现在不承认可以,不让你陈然讲了,我们自己编写材料,你陈然签名捺印就行了。”之后,韩俊、王礼文和赵以成在8107房间外面编写制作假谈话笔录后进入房内逼迫陈然签名捺指印。韩俊、王礼文和赵以成每次制作假笔录数份或者十份以上,每次逼迫陈然签名捺印时,陈然拒绝反抗,都会被他们打得遍体鳞伤!陈然不戴眼镜看不见字,他们也不给眼镜,也不把造假笔录念给陈然听,编造的虚假内容,陈然也不知情。陈然被打后,就在造假笔录上写下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每份笔录间隔签名时间只有几分钟,试问:如果是真正的谈话笔录,几分钟就能够做到谈话记录一人并打印数页笔录?那是绝对做不到的!他们编完了假口供后就立即向陈然宣布退脏款24.83万元。陈然听后如雷轰顶!陈井泉拿着纸笔强迫陈然跪在地上给妻子、弟弟和妹妹写信、打电话,催缴所谓脏款。陈井泉说,少交一分钱都不行,否则把陈然家住房查封,让陈然老婆孩子无家可归。不交钱不解除“双规”,可以双规到陈然死亡为止。陈然稍有不从,陈井泉就对陈然拳打脚踢,并且还说没有事,这是“老子”在打“小子”,这是“家法”。

2、纪委办案人员获取证人证言严重违法。霍邱县纪委办案人员在询问证人时,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严重违法行为。例如以下证人,均反映曾遭受纪委办案人员胁迫、引诱或者欺骗:

1)证人韩×。201137日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陈述:(以前向检察机关介绍的情况)不属实。2010年我有一个亲戚的小孩叫王××办入户,我找陈然帮忙,我记着没有给陈然送钱,是从安装费用上给便宜了1000多块钱,本来应该收2000元的,就收了派出所800块钱。在纪委问话时,我是听纪委讲的陈然交待他收过我的钱,我就理解成是这安自来水优惠的1000多块钱了。你们检察机关第一次找我问话时,我就按以前在纪委讲的情况讲的,今天我讲的事情经过是真实的。而在之前韩×及相关证人的证言中,均明确指证向陈然行贿1000元,陈然对此也“供认不讳”。可见,貌似“铁证如山”,实际上却全是假证。

2)证人田××。201137日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陈述:(以前向检察机关介绍的情况)不属实。我没有给陈然送过钱,以前在纪委讲的情况,是纪委的办案人员给我讲陈然、李×都讲我送钱给他们了,让我按照他们讲的数字讲,我迫于压力就编造了以前的陈述,后来检察机关第一次找我问话时,我以为也必须按照在纪委时的讲法一样介绍,所以也没有改变原来的讲法。今天你们让我一定要实事求是地讲,我才讲的实情,我的确没有经手送钱给陈然。而在之前的询问笔录中,田××均明确指证向陈然行贿3000元,陈然对此也“供认不讳”。

3)证人何××。201139日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推翻其于20011229日的证言,否认为自己变更年龄,向陈然行贿500元。他解释说:“原来纪委人员五、六次找我谈话,讲陈然讲我为改年龄的事给他500元,我一直讲没有,纪委人员向石店党委提议对我警惕使用,当时正赶上并村,没办法,我就承认讲送给陈然500元。”而对该笔虚假的犯罪事实,陈然居然也“供认不讳”,可见口供严重虚假。

4)证人高××。2011513日接受律师调查时间陈述:(给陈然)送礼不存在,平时由于工作上的事情,在一起吃过饭,吃饭时多数是我们请陈然和他的同事们一起吃的。纪委和检察院来找过我。纪委两次将我弄到了交警宾馆,讲:陈然都承认了,你也得承认。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不得不承认,否则不让我走。陈然承认多少,我也得承认多少。检察院找过我,检察院讲陈然承认多少,我也就讲多少。

5)证人谷××。201138日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陈述:“为付××的小孩入户给陈然3000元不是事实,我是因为别人讲陈然还有一个3000的是他交代的,要我找一个头安上,所以纪委谈话时我就安在付××头上。……检察院的人员问话时,我得到的消息讲陈然还有一个3000元,我就临时安在付应龙头上,否则害怕当时过不了关,而且刘××的证言也是我安排他这样讲的。”而对该笔完全虚假的犯罪事实,陈然居然也“供认不讳”。

6)证人陈××。201138日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陈述:“为刘××小孩入户给陈然1000元现金,而不是我原来讲的2000元,……原来讲给2000元给陈然,是因为问话时,我看见纪委人员拿的有陈然亲笔写的我给他2000元,所以我就讲成2000元,……”而对该笔犯罪事实,陈然的供述中仍然是2000元。

7)证人金××。201137日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陈述:“以前讲的为庞××改年龄送给陈然600元和为牛××改年龄送给陈然1000元钱不是事实,事实是我用这钱请陈然他们吃的饭,没送现金给陈然。以前讲送现金是因为纪委讲是陈然交代的,让我讲的,我只有把吃饭的钱也算上……”。而对该笔虚假的犯罪事实,陈然居然“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已随案移送,白纸黑字,铁证如山。从中可以看出:纪委办案人员在获取证人证言过程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威胁、引诱等违法问题,证人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严重存疑。而且,从上述证人已经明确否认行贿、而被告人陈然依然供认受贿的奇怪现象中,也可以得出被告人的审判前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严重不合法、不真实的结论。

3、新的证据显示,证人在原审中的证言存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而进行虚假陈述的情形。申诉期间,申诉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曾找到原审判决认定的行贿人肖永堂、刘玉才、张福传、刘从阔、张道花、张家荣等进行核实,这些证人均对此前在霍邱县纪委及检察院所陈述情况进行了否认,具体列举如下:

1)证人张福传在20171024日接受辩护律师谈话时陈述:其从未向申诉人行贿。其向纪委交代曾向申诉人行贿事实,是因纪委曾找过其5-6次,让其交代曾向申诉人行贿的事实。如不按纪委人员的意思说,就要开除其党籍。后来其被迫编造了一个行贿的事实;

2)证人刘玉才在20171024日接受辩护律师谈话时陈述:大约在2010年底左右,县纪委找到他,要其向纪委交代过去曾向申诉人行贿的事实。刘玉才当时实事求是地向纪委说是找过申诉人帮助入户的事,但并没有向申诉人行贿。至于纪委是怎么记录的,其也不知道;

3)证人肖永堂、刘从阔、张道花、张家荣在20171024日接受辩护律师谈话时均陈述:其未曾向申诉人行过贿,曾交代的行贿事实均属不真实。

以上新的证据均显示,这些所谓的行贿人是在受到霍邱县纪委办案人员以不配合就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等胁迫的情况下,才违心地作出向申诉人行贿的陈述。其在原审中的证言均不具有真实性及合法性,而原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未对证人证言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查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上述行贿事实存在,该认定无任何真实性、客观性可言。

四、陈然第一次检察院询问笔录无罪供述真实证据被销毁,刑讯逼供后虚假询问笔录被移送法院,实为偷梁换柱、掩耳盗铃。

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常以侦查机关及其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来证明侦查讯问等取证行为的合法性,用以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对这种单方面的一纸说明,是否有足够的证明力来否定非法取证的存在,法律界普遍持质疑态度。

安徽霍邱陈然受贿一案中,公诉人同样出具了数份《情况说明》来证明获取被告人口供的合法性。但与笔者所见的其他同类证据不同,这两份《情况说明》别具一格,颇有特色:其中之一,检察人员在否认自身实施刑讯逼供的同时,披露了纪委办案人员讯问时在场,并极有可能实施“半小时”刑讯的真相;另一份,在解释为什么能够在30分钟内制作48页讯问笔录时,坦然承认是“在录像之前先将笔录做好”,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

笔者日前见到这两份《情况说明》的全貌时,仍有惊艳之感。两份《情况说明》在遣词造句上颇为讲究,其中含义耐人寻味,有所言有所隐,堪称真实反映中国刑事司法现状的难得标本,值得关注和研究。

《情况说明》之一:神奇“半小时”,究竟发生了什么?

其中一份《情况说明》,是用来证明检察院2011119日立案前询问陈然合法性的。主要内容为:“2011119日上午,我局办案人员首先询问其是否涉嫌犯罪,陈然称其无罪,并对其在县纪委交待的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了否认。这时县纪委调查人员从其他房间进入我局办案人员对陈然进行询问的房间,要求我局办案人员停止询问。我局办案人员立即停止询问,离开该房间。半小时后,县纪委调查通知我局办案人员可以继续对陈然进行询问。在之后及下午的询问后,陈然认可其在石店派出所任所长期间有违法犯罪事实,并说明其在县纪委交代的涉嫌犯罪的事实是真实的”。

其中的焦点,就是所谓“半小时”问题。在开始询问时,“陈然称其无罪,并对其在纪委交待的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了否认”,“半小时后”,就“认可其在石店派出所任所长期间有违法犯罪事实,并说明其在县纪委交代的涉嫌犯罪的事实是真实的”。这种突然的转变,是如何发生的?神奇“半小时”里,县纪委办案人员究竟对陈然做了什么?检察院的《情况说明》为什么要曝光这“半小时”?这些谜团,诱使笔者试图用侦探小说家一般的头脑去一一探析、求解。

其一,“半小时”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对此,检察院的《情况说明》点到为止,语焉不详。经陈然的亲属多次反复向中纪委、省纪委控告,六安市纪委进行了专项调查,至今未见结论。只有陈然本人在其陈述中道出了“半小时”的真相:2011年元月19日上午,县检察院刘纪刚、朱颖来到我被双规的场所,县交警宾馆8107室,转换县纪委对我的谈话笔录……刘纪刚、朱颖开始对纪委提供的假谈话笔录,逐起对我询问核实,我就逐起进行解释并说明我没有受贿,我无罪。全部询问结束后,我就在笔录上逐页签字并捺完指印。朱颖正在整理询问笔录的时候,(县纪委的)陈井泉、韩家友二人气势汹汹地闯入8107房间,大声喊停止问话,不要打印材料,叫刘纪刚出去……陈井泉就用手拧我的左耳朵,并说我不听话,是傻蛋。叫孙晓春拉我到卫生间进行洗脑。我在卫生间被孙晓春拳打脚踢,并朝我嘴上就是一巴掌,当时出血,我在卫生间内,被孙晓春反复殴打半个多小时……我就求他别再打我了,我照办就是了……陈井泉对刘纪刚、朱颖说:陈然服输了,你们可以问话了。……朱颖就对纪委提供的U盘进行复制、粘贴,并打印材料,刘纪刚强迫我在笔录上签字捺印。就这样,刘纪刚和朱颖先后制作二份询问笔录,第一次是真实的询问笔录,第二次是朱颖对纪委提供的U盘进行复制、粘贴虚假的询问笔录。”

其二,检察院为什么要曝光“半小时”?这确实是个极其有趣的问题:检察院如果想替纪委掩盖刑讯逼供的事实,完全可以不在《情况说明》中提及这“半小时”。而且,明明是披露了纪委人员在场,最后却又称:“在我局办案人员对陈然询问的过程中,只有检察机关的询问人员及陈然在场,没有其他人员在场”,欲言又止,自相矛盾。此中心态,如何解读?看看检察院2011224日对陈然的另一份讯问笔录,就能明白几分:在这份讯问笔录中,陈然讲述了在纪委“双规”期间被刑讯逼供的经过,检察人员如实记录在案。此后,陈然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时,曾向驻所检察室反映其遭纪委刑讯受伤的情况,六安市检察院监所处安排看守所狱医刘荣昌给陈然当场验伤,并出具了一份《伤情证明》(在二审时提交给法院)。上述种种行为,说明检察院对陈然被纪委严刑逼供一直心知肚明,只是慑于纪委威严不敢言明;但为自保,担心有一天纪委会把刑讯的责任栽赃到检察院头上,就处处留下了一些证据,以自证清白。直至2011528日在向法庭出示《情况说明》时,也故意留下“半小时”的“蛛丝蚂迹”,意在揭露县纪委人员刑讯逼供事实客观存在。

其三,神奇“半小时笔录”,对检察机关获取的口供的合法性是否有影响?如前所述,所谓神奇“半小时”,其实就是纪委人员刑讯逼供的“半小时”。因此,这份询问笔录,显然是刑讯逼供的直接产物。只不过,打人的是纪委人员,而非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但无论打人者是谁,都改变不了“该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直接产物”这一事实。就是这份笔录,却被霍邱县人民法院[2011]霍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用作定案根据,并认定:“本案的侦查人员对陈然进行询问或讯问时,均未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故被告人陈然审判前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属于非法证据”。这是何其荒谬的逻辑!如果这种逻辑成立的话,那么今后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问话时,都请纪委的人或其他人员来帮助刑讯逼供,并以“侦查人员未直接实施刑讯逼供”来辩解,则法律规定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岂不是废纸一张?!在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刘纪刚和朱颖第一次询问陈然的无罪供述笔录至今下落不明,反而刑讯逼供陈然后第二次虚假笔录移送法院,我们完全有理由认定该份笔录被销毁。

五、陈然第一次检察院讯问曝出惊天神奇笔录,举世无双。

《情况说明》之二:神奇“30分钟问话”,48页笔录如何炮制?

另外一份《情况说明》,是用来解释检察机关2011120日的第一次讯问,如何能在30分钟内制作48页讯问笔录的。主要内容为:“我院现有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条件较差,每次只能录一个小时左右,因陈然涉嫌的受贿事实有一百多起,在一个小时时间内无法完成同步的录音录像。2011120日,在准备对陈然进行第一次讯问时,我院侦查人员将此情况当场向陈然作了说明,得到其同意后,让其配合在录音录像之前先将笔录做好,以便在一个小时的时间内完成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可见,此次讯问,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但是,从检察院提交给法庭的同步录音录像看,真正讯问时间不到30分钟,制作的讯问笔录却长达48页,24000字以上,二者严重不相符。如果是当场制作讯问笔录,记录人员的打字速度将达每分钟800字以上,这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做到的。这么多字在30分钟内读完都不太可能。经查相关报道,国内速录最快的高手每分钟不过520字,一般人用电脑打字每分钟在100以上已属难得。因此,这份在30分钟内完成的长达48页的讯问笔录,堪称世界第一,神奇无双!因此,面对辩方的强烈质疑,检察机关在当庭出示的《情况说明》中,不得不承认事实:“在录音录像之前先将笔录做好”。

讯问前就“先将笔录做好”,“笔录”内容从何而来?检察机关作了如下解释:是从前述2011119日的询问笔录中直接“复制--粘贴”而来的;这48页讯问笔录,与119日检察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对比,仅在5个方面进行了局部修改。至此,水落石出,所谓陈然“有罪供述”的真相昭然若揭:2011120日的“讯问笔录”直接复制于119日检察院的“询问笔录”,而119日的检察院“询问笔录”又直接来源于1月初霍邱县纪委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数十份“谈话笔录”。它们之间在内容上高度雷同,有些部分甚至一字不差!也就是说,所有的有罪供述的源头都出自于县纪委,检察机关是照搬照抄而来的,并没有独立地、合法地、真正实实地开展侦查询问、讯问工作。

问题是,这种在讯问之前就提前做好的询问笔录,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吗?这就必须回归到侦查讯问本身,来探究“讯问笔录”作为一种诉讼证据的应有面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2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忠实原话,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也就是说,侦查讯问是一种侦查行为,讯问笔录是依法对讯问过程的实况记录,只有实际发生了侦查讯问行为,实际进行讯问,才可能产生“讯问笔录”这种法定证据。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的这份48页笔录,并非依法基于实际发生的“侦查讯问”行为而产生,更不是对讯问过程的实况记载。从检察院的同步录音录像片段可以看出,录像中的侦查人员根本没有在记录,嫌疑人也不是在接受讯问,而是在配合纪委、检察机关“演戏工作”,弄虚作假的痕迹十分明显。因此,可以说,120日的讯问笔录属于虚假证据,讯问过程虚假、笔录内容虚假,既无真实性,也无合法性,根本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为什么要这么做?检察机关在《情况说明》作了解释:“我院现有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条件较差,每次只能录一个小时左右”。很显然,这是推托之词,不是合理解释。且不论“设备条件较差”是否属实,即使“每次只能录一个小时左右”,侦查人员也完全可以采用“分笔讯问”的方式,而不必硬要一次性地把130起“犯罪事实”讯问完毕。这只能说明检察人员迫于其他原因,而并不是弄虚作假的理由。蹊跷的是,检察机关2011119日的询问、120日的讯问,乃至120日同步录音录像,均不是在检察机关的办公场所或者看守所完成的,而是在纪委“双规”点(即霍邱县交警宾馆)8107室进行的。这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询问、讯问地点违法,嫌疑人实体权利难保障,它会直接导致询问、讯问环境恶化,询问、讯问活动失控,导致证言或口供的合法性、真实性无法保证。

从询问和讯问笔录的记载看,检察人员普遍使用了诱供及指供的非法方法。在陈然供述每起“犯罪事实”前,侦查人员都是先“出示20111月×日在纪委韩××、王××向你问话时的谈话笔录”,然后直接问”你交待的涉及与×××之间的经济问题是否属实?“ 犯罪嫌疑人”看后,再按谈话笔录复述一遍。这种出示纪委谈话笔录的询问、讯问方法,不属于侦查讯问中的合法出示证据,因为纪委的谈话笔录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而且言词证据也不允许在询问或讯问中出示给犯罪嫌疑人、证人。检察人员把未经查证属实的言词证据材料出示或告诉给犯罪嫌疑人,极易导致其“顺杆爬”,交代出他原本并不知情的案件事实,这是典型的、严重的诱供、指供,极易酿成冤假错案。

另外,从检察院的同步录音录像片段看,录像画面的格局布置,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第5条规定:“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但在120日的同步录像中,检察人员刻意地让讯问人及笔记本电脑挡住了犯罪嫌疑人的正面身体,用以掩盖其让陈然拿着纪委”谈话笔录“照本宣科的真实场景。

令人不解的是,这份虚假性十分明显的讯问笔录,及与之配套的同步录音录像,仍被霍邱县人民法院用作定案根据。县纪委严刑逼供,县检察院照单全收,县法院裁判不公,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六、陈然被羁押至霍邱县看守所,市县领导非法劝罪、逼罪数十次,进入看守所如同商场菜市-样,让人黯然失色。

众所周知,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刑事嫌疑人是失去自由的人,未决犯不得随意会见他人。陈然在霍邱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六安市、霍邱县党政领导和公、检、法领导,利用手中特权,先后多人数十次非法进入看守所,将陈然从监室带至没有摄像头的会议室或医疗室内,对陈然进行非法劝罪逼罪。他们每次都对陈然采取威协、恐吓、引诱和欺骗等方法,逼陈然承认有罪,否则对陈然重判。陈然明确地告诉他们:“我没有受贿,我无罪;我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全部案件证据都是办案人员编造的、虚假的,都是刑讯逼供的产物,都是非法证据;我是被霍邱县纪委副书记丁仲华报复陷害,我是冤假错案!”前来劝罪逼罪的各位领导听后,并不否认陈然所陈述的事实,一直点头!

(一)市、县有关领导前来看守所向陈然劝罪逼罪的具体内容归纳如下:

1、陈然,一审判决书认定你受贿128起,现在你自已说有多少起是真的,依你陈然自已讲的为准。你可分三个部分讲清楚,即:你工作失误的有多少起?你违规违纪的有多少起?你自已认为构成违法犯罪的有多少起?难道这128起,没有一起是真的吗?我们不相信。

2、陈然,你要知道,中国是一党专政,纪委就是办错案了,能承认错了吗?你不要糊涂,要有好的认识和态度,只要你承认有罪,绝对对你从轻减轻处理,原判决书作废,现在叫你自已承认有多少起,是组织上对你的照顾,你要抓住这次机会,你不认罪,我们想给你减刑,也减不掉。

3、陈然,你控告办案人员对你刑讯逼供,你身上有伤也是事实,但是,谁能给你作证,别傻,你只能自己为自已作证,打你时办案机关安装的录音录像怎能不关闭?现在没有人承认打你。

4、陈然,你的家人被你感情绑架了,你想想,你现在连累了好多亲人,你父母、岳母都七、八十岁了,到处为你事申诉上访,万一他们为你的事有个好歹,你怎么对得起他们!你妻子现在为你的事到处上访告状,精神都不正常了,割手腕自杀未遂,你认了罪,他们也就安稳了。

5、陈然,你只要认罪,我们代表组织,保证把你刑期降下来,你有冤可以在监狱服刑期间申诉,然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也不晚。

6、陈然,你现在就是比窦娥还冤,我们也没有办法,纪委能承认办错案吗?中国的冤案多呀!佘祥林冤假错案怎么翻案的,赵作海被错判若不是赵作晌活着回来,能翻案吗?你应该知道的吧!

7、陈然,就是办案人员对你刑讯逼供,都是非法证据,不影响对你定罪,要问原因,就是纪委办的案!

8、陈然,你干所长这么长时间,难道没有问题?在石店派出所任所长期间查过了,但是,在冯井派出所任所长期间,难道就没有问题吗?

9、陈然,你写信给家人,叫家人不申诉,不上访,不到处喊冤,给你算立功,给你减刑。

10、陈然,你若是想通了,在法庭上认罪了,绝不能说是我们劝你认罪的,你若承认有罪,现在就写个认罪承诺书给我们。

11、陈然,你申请取保候审治病不是不可以,领导担心你陈然出去后,不是闹得更凶吗?现在怎么才能找到你与纪委之间妥善解决的平衡点,县纪委办案人员也被市纪委领导多次批评和谈话,你不要再告纪委,再找办案人员麻烦了。

12、陈然,美国的法律规定,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重罪不处”, 只要你承认有罪,态度好,我们可以对你取保候审。

可见,各位领导对陈然逼罪劝罪各种招数用尽,真可谓苦口婆心,用心良苦!

(二)市、县有关领导前来看守所向陈然逼罪劝罪的具体人员及时间如下:

120111022日下午13点至1530分,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魏卫、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姚思如、六安市公安局副局长郭强、霍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玉俊、霍邱县公安局局长马贤平、霍邱县公安局副局长杨守权和另2名六安市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在霍邱县看守所会议室共同对陈然进行逼罪。他们说,是受市领导安排前来劝罪的,让陈然把握好这次难得的机会。

220111022日下午1530分至1630分,霍邱县公安局副局长杨守权,在霍邱县看守所会议室对陈然进行劝罪。

320111023日上午9点至1030分,霍邱县公安局局长马贤平,在霍邱县看守所医疗室对陈然进行逼罪。

420111023日下午1320分至1430分,霍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玉俊,在霍邱县看守所医疗室对陈然进行劝罪。孙玉俊说,他是受县委书记权俊良的委托并安排前来劝陈然认罪的。

52011111日下午,霍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玉俊,在霍邱县看守所民警室对陈然进行劝罪。

62011112日上午1030分至1130分,六安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刘丹军、六安市公安局副局长郭强和霍邱县公安局长马贤平,在霍邱县看守所医疗室共同对陈然进行逼罪。

720111120日下午17点至1830分,六安市公安局副局长郭强、六安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赵以献、霍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玉俊、霍邱县公安局政委王强和霍邱县公安局副局长郭先平等人,在霍邱县看守所会议室共同对陈然进行劝罪。

820111121日上午9点至10点,霍邱县公安局副局长杨守权,在霍邱县看守所民警室对陈然进行劝罪。

920111123日上午,霍邱县公安局政委王强和霍邱县范桥乡乡长陈曦(系陈然亲表弟),在霍邱县看守所共同对陈然劝罪。陈曦说,全县现在都在议论你陈然无罪,县委政府现在没办法,县委书记权俊良(因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刑14年,在监狱服刑)亲自安排我来劝你认罪,你就自认倒霉吧!

1020111123日下午1530分至1620分,六安市委纪委安排,陈然在霍邱县看守所所长室(所长李建生办公室)和陈然妹妹陈群通电话,迫使陈群劝陈然认罪。

1120111213日上午830分至11点,六安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刘丹军和陈检察官等人,在霍邱县看守所对陈然进行逼罪。

1220111216日下午1330分至1430分,六安市公安局副局长郭强和六安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刘鹤群(陈然同学)等人,在霍邱县看守所共同对陈然进行劝罪。刘鹤群说,他是领导安排来的,不来劝罪拒绝不掉,整个公安机关都知道你冤,我来劝罪也是违心的,但是没有办法。

13201214日下午13点至1430分,六安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棉、六安市中级法院院副院长魏卫、六安市公安局副局长郭强和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玉俊等人,在霍邱县看守所会议室共同对陈然逼罪。他们说,此次前来,是受市领导安排劝你陈然认罪的,并特别强调说,你陈然要把握好这次机会,随便从案卷里承认45万元,判你缓刑,并不停发工资,若你陈然不遵照领导指示办,就从重判你实刑!

142012114日上午850分到11点,霍邱县公安局局长马贤平、副局长杨守权和范桥乡乡长陈曦来到县看守所会议室,逼迫陈然认罪。马贤平说,按照领导要求认罪判缓刑,原起诉书撤回作废,重新起诉。

152012115日上午,霍邱县公安局副局长杨守权把陈然喊到放风棚里劝罪。

162012119日下午320分到420分,霍邱县公安局局长马贤平、副局长杨守权、范桥乡乡长陈曦(陈然表弟)和陈然妹妹陈群来到县看守所会议室对陈然劝罪,他们说,只要陈然按照领导要求认罪,立即取保回家。

172012120日下午1710分到1810分,六安市公安局副局长郭强、政治部副主任刘鹤群(陈然同学)、县委政法委书记涂自胜、霍邱县公安局局长马贤平和副局长杨守权来到县看守所会议室对陈然逼罪劝罪,让陈然按照领导要求承认受贿4万元,立即办理取保回家。

182012229日下午1550分到1710分,霍邱县公安局政委王强和范桥乡乡长陈曦(陈然表弟)来到县看守所会议室对陈然逼罪,他们说,只要陈然违心承认受贿4万元,才能判缓刑,缓刑期满再申诉。

19201232日下,1540分到1650分,六安市公安局副局长郭强、霍邱县公安局政委王强和范桥乡乡长陈曦(陈然表弟)来到县看守所会议室对陈然逼罪,强行要求陈然承认受贿4万元,判缓刑回家,不停发工资,不然判实刑,就是你陈然比窦娥还冤,也要认罪。

20201235日下,1510分到1630分,霍邱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潘贤俊、审判员周遵江来到县看守所提审室。他们说,按照领导安排对陈然进行受贿数额核实。他们说,讲好了让陈然承认4万元,判缓刑回家。

21201236日上午930分到1010分,霍邱县公安局政委王强和范桥乡乡长陈曦(陈然表弟)来到县看守所会议室,对陈然再次劝罪逼罪。他们担心陈然在庭审时不承认受贿4万元,并且向陈然保证,只要陈然当庭承认受贿4万元,开庭审理后,立即取保。

22201237日上午1010分到11点,霍邱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潘贤俊和审判员周遵江再次来到县看守所提审室。他们说,再次核对陈然受贿4万元数字,并且要求陈然在庭审中千万不能翻供,千万不能讲劝陈然承认受贿4万元。只要陈然服从安排,开过庭后就可以取保回家了。

市县党政及公检法领导可以随意进入看守所,如市民到商场菜市场购物一样随便,实属罕见!就这样,如此成功地强迫陈然按照领导安排指罪供认了4万元,此案震惊皖西大地!               

七、陈然冤案致一死二伤,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坏。

1、丁仲华为了达到弄虚作假治罪于陈然的目的,先后将多名无辜人员关押在县交警宾馆,逼迫其承认给陈然行贿。证人孙季平否认给陈然行贿,身患严重高血压、冠心病的孙季平被丁仲华指使纪委人员进行折磨,多次晕倒。丁仲华不准孙季平家人给其送药,后因孙季平病情加重,经县政法委已退休书记孙德斌出面协调,才准允孙季平释放治病。后来,孙季平经上海华山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其后果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2、陈然被丁仲华指使纪委人员欧打折磨刑讯逼供致其伤痕累累、遍体鳞伤,至今左耳失聪、阴茎失去勃起功能,造成终身残疾。经六安市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陈然“右小腿中下段胫前瘢痕、左大腿下段瘢痕及右臀部瘢痕系损伤所致”;脑部损伤造成“双侧额页皮层下腔隙性梗死,大枕大池”、“双眼视力下降0.06”、“左耳极度耳聋”;“激素水平测定提示均在大致正常范围,目前可排除内分泌性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可见阴勃起功能障碍系外伤欧打所致。陈然所受伤害程度极大,其后果极其严重!

3、市县领导开大会宣布虚假证据,陈然妻子朱国群不服,当场割剜自杀,落下终身残疾。自20113月起,朱国群申诉陈然“双规”期间被刑讯逼供,至830日,市县联合调查组罔顾事实真相,草率依“角质增生”、“皮肤病”否定陈然被刑讯逼供,当场导致朱国群割腕自杀,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记载:“患者朱国群,左手腕肌腱,神经,动脉,全部断裂。”朱国群左手现已致残,这起恶性事件,是市县联合调查组渎职行为所导致,其精神、身体造成严重损伤!

八、 陈然冤案开庭如同拍戏,程序严重违法。

201237日下午,霍邱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纪委人员坐镇指挥。庭审中,不准陈然父母出庭旁听,不按规定播放纪委和检察院询问讯问陈然的同步录音录像,不传唤所谓的行贿人出庭作证,不启动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相关证据不举证不质证以及市县领导数十次进入看守所非法劝罪、逼罪等等问题,逼迫陈然在市县领导策划好的起诉书范围内指罪供认4万元,整个庭审不足半小时结束,陈然被法院判三缓五结案。随后,陈然于庭审后当日下午释放回家。

九、 陈然冤案何时才能见青天。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规定:“严禁隐匿证据,人为制造证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201399日印发)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2013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建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釆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要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同时规定,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2017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33条规定中体现的司法理念更进一步: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陈然冤案时至当今已经八年之久,陈然及其家人上访申诉不计其数,但是至今没有得到及时纠错处理。目前,陈然已经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书。我们深信,在当今法治社会,陈然冤案必将会得以纠错,还事实以真相,还陈然以公道,还社会以正义,我们拭目以待!

(释明:本文系陈然自述,未经本网调查,其中所有引据,均由陈然自己负责,本网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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