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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政府非法暴力强拆造成人伤物毁

时间:2015-10-18 8:06:56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政府非法暴力强拆造成人伤物毁

 

20086月,根据南通市通州区“学昆山、奔小康”的招商引资政策,作为刘桥镇政府和慎修村的招商引资项目,姜振连在刘桥镇农村经济服务站的见证下与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慎修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租协议书》,承租了包括刘桥镇倒闭的村集体企业老塑料厂在内的8.8亩土地,并购买了老塑料厂的破旧厂房,兴建了“南通市港闸区春涛炒货厂”,后更名为“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春辉炒货厂”, 租赁期限自2008628日至2026930日。姜振连每年向村委会交纳土地租赁费及服务协调费,且逐年上调租金。

数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炒货厂的经营有条不紊。姜振连投入大量资金将厂区内大片洼地、水沟等填平,对塑料厂的其中4间危房进行翻修,将整个厂区浇筑为水泥场地,并新盖了3个大车间厂房、办公室、宿舍、仓库、包装间、冷库及相应的附属设施,建筑面积共2408.69平米。此外还购置了大批加工生产及办公设备设施。刘桥镇建管所对上述工程向其征收了工本费、临时用地管理费及押金,并出具了通州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而,这一切,在2014528日发生了改变。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政府在没有任何立项手续,也未与姜振连签订任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分别于2014528日和1231日,两次对炒货厂实施非法拆迁。拆迁公司在臭名昭著的城管配合下,动用约40余人,以突然袭击的方式,用挖掘机强行将正在经营中的炒货厂的1200余平米厂房、价值190余万元的设备设施及家用电器、生活用品推倒砸毁。

按照姜振连所说,这一切的发生,其来有自。2014年,刘桥镇政府违规立项的通刘公路通州段拓宽改造工程项目途径慎修村,将姜振连的炒货厂列入征收范围。2014年,刘桥镇政府派人出面与姜振连商谈拆迁事宜。在没有商定评估机构,镇政府也没有出示相关拆迁补偿文件的情况下,就单方面安排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于2014411日出具了《房屋搬迁估价报告(初评)》。其评估价格不仅明显低于相关评估标准,且还漏评了大量的附属设施。后由镇政府对其中的16项附属设施自行估价298809元,其他如挖沟、填土、包装箱、包装袋、搬迁、停产补偿等项目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就在双方协商拆迁补偿期间,2014528日下午3点左右,镇政府派出城管和拆迁公司约30-40人,突然闯入炒货厂厂区,对姜振连73岁的老父亲强拉硬拽,几次将老人摔倒在砖块上,然后用挖掘机彻底捣毁了部分厂房后扬长而去。此事造成姜振连父亲手臂及胸前多处软组织挫伤,心脏病复发,入院抢救治疗半月之久。此次突袭,造成炒货厂2间房屋及价值9万元的冷库被彻底砸毁,2台新空调、2台液晶电视机、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价值29万元的物品全部被砸坏,现场一片狼藉(有照片为证)。当日,姜振连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民警到现场拍照后,以刘桥镇政府拆违为由,至今未对故意伤害及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处理。

20141231日下午,刘桥镇政府又一次突然袭击炒货厂。当时,炒货厂内只有姜振连父母在场。拆迁队安排3个人,不由分说地将姜振连父亲反扭胳膊拽倒在地,将老人脸贴地拖行到屋里,用脚踩着老人的头,直至发现老人呼吸困难、不省人事,才用120送到医院,经医院紧急抢救24小时方脱离生命危险。另一部分人直接用挖掘机把上次强拆后剩余的800多平米路边房屋推倒,并将价值40余万元的锅炉及其他机器设备彻底砸毁,被毁损设备至今埋在破碎的瓦砾堆中。当日,姜振连再次拨打110报警,民警出警查验现场后,未做任何处理。

案件发生后,姜振连依法向政府机关进行了信息公开申请。南通市规划局作出的[2015]通规分依复第10号和[2015]通规依复第7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均明确答复:“经查,未制作‘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春辉炒货厂地块上的通刘公路拓宽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 南通市通州区政府作出的[2015]通政信复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确认:“通刘公路拓宽改造工程立项审批意见信息,区政府未制作或获取。”南通市通州区发展改革委制作的第20150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确认:未见关于“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春辉炒货厂地块上的‘通刘公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的立项材料”。也就是说,刘桥镇政府的拆迁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不仅如此,根据《土地管理法》83条规定,“对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便炒货厂有违法情形,也应该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桥镇政府根本不具备上述权利。

那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桥镇政府所实施的行为,显然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应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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