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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一个花季少女的悲惨命运

时间:2013-10-8 22:08:31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一个花季少女的悲惨命运

 

我叫沈幸福,今年55岁,妻子,后生英,原住江苏省常州市化龙巷34号,现住常州市北环新村48栋乙单元402室,联系电话:13815019633

我家有一个聪明、漂亮、健康活泼的女儿,叫沈莉莉,今年五四青年节这一天,19岁的花季少女已跳楼身亡!

1997年,我们一家三口住在江苏省常州市化龙巷34号,经营《天膳饮食店》,同年八月,常州市拆迁公司对该地段进行拆迁改造,当时我要求签订拆迁协议,但遭到拒绝,市拆迁公司随后申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宁法院)强制拆迁我们20平方米的店面房,后来我们没有安置到店面房,也没有安置到住宅房,从此改变了我们一家人的命运

为了谋生,1997年12月3日,我们借款35万元购买了常州中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小河沿菜场的一间期房A3-08店中店,从事水产生意。市场由中房公司指定常州市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公司)进行管理,我们在经营期间每月交纳市场管理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平时店中电器设施安装线路维修均找市场电工,嘉乐公司对水电安装线路维修均统一收费,并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

2004年10月20日上午6时许,由于嘉乐公司管理混乱,在我的店中安装了不规范的电气线路,导致二层小阁楼发生火灾,嘉乐物业配备的消防设施残缺不全,根本无法施救,烧毁店中近二万元的财物,并殃及左右邻店的财物。

火灾发生后,嘉乐物业竟然切断我店中营业用电,讹诈三万元赔偿款,并煽动左右邻店向我索赔。

我被逼无奈,于2005年4月11日,一纸诉状将中房公司、嘉乐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1,立即恢复店中营业用电;2,赔偿火灾直接损失费19843元。

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发现,1997年我们购买的A3--08店面房,中房公司未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只交付我们一半的店面房,在与中房公司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2005年7月7日,又诉至天宁法院,要求中房公司:1、依法赔偿未按合同交足短缺的7.62平方米面积的双倍赔偿金245333.72元人民币,2、中房公司立即协助我们办好房产证。

由于中房公司的原因,八年多来,不能协助我们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06年4月6日,第三次诉至天宁法院,请求:1、依法责令中房公司限期为我们办理好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证;2、依法判令中房公司赔偿我们8年多违约金逾期贷款利息467765.75元人民币

在本案中,我们与之相关联的三个案件的确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由于一、二审法院无视国法,以权代法,并相互串通,以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客观事实,作徇情枉法判决!

由于一、二法院判决不公,2006年12月,我到全国人大上访,并致信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人,我的女儿也叫我捎信给全国人大,她在信中说:“……自从两年前,我家店面火灾后,这件事一直萦绕在我的心头,我坚信,爸爸是无辜的,是受害者。

我真挚地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叔叔阿姨重视我们这桩冤案,谢谢叔叔阿姨”!

2006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办公厅开函:督促江苏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但是常州市两级法院却无视上级领导的批示,阳奉阴违、百般推诿、压案不查。

我的女儿因为一审、二审法院枉法判决,官司久诉不息,导致精神异常。

2008年4月28日,我的女儿因“感被害、感被议论、感被跟踪半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2医院(以下简称102医院)确诊为:“分裂样精神病”后,我们预付了1700元医疗费用,于当日入住心理科治疗。入院体检均正常,神经系统检查未见异常,精神检查、意识清、接触可、对答切题、定向良好、智力正常。脑电地形图检查也正常。主要有言语性幻听,102医院建议疗程为一个月左右。

然而,让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女儿的病久治不愈,反而加重,后肝脏又出现问题,更让我震惊的是,女儿还出现尿床、闭经的现象,我提出质疑后,心理科主任李宁恼羞成怒,串通主治医生王彦彦和主治医师刘羽和护士长孙茹,对我女儿进行更加残酷的打击报复!

我曾5次致信102医院领导,反映心理科惨无人道地身心摧残我女儿的事实!并多次请求102医院立即阻止心理科疯狂虐待我的女儿的违法行为。但102医院对我的检举和控告,置之不理,暗中却包庇、纵容,致使心理科更加恣意妄为!剥夺沈莉莉的人身自由权,不给她参加工娱活动,并运用“攻心战”指使护士、清洁工嘲笑、愚弄我女儿,“车轮战”逼迫沈莉莉出院,导致我女儿住院治疗期间精神病复发,病情越来越严重!

更为残忍的是,心理科通过八次疗效评估,把我女儿当做牲畜一样做实验,并把摧残沈莉莉的肝脏、心脏、大脑中枢神经的日子,定在八月一日建军节!

我写信向院领导控告后,心理科为了掩盖事实真相,逃避责任,篡改我女儿的出院小结,光天化日之下,于2009年5月31日强制执行我女儿出院!

2009年7月31日,我受女儿的委托,把102医院起诉至天宁法院,2009年11月12日,102医院在庭审中提供了我女儿的全套病历资料后,我通过学习治疗精神分裂症的书籍后发现:沈莉莉住院后的前10天,心理科提供了相应的医疗服务,从第十一天开始,心理科突然违反医疗常规,同时运用14种药物故意伤害沈莉莉。沈莉莉的颅脑广泛中-重度异常及心脏、肝脏受到损害与102医院的诊疗护理、用药存在因果关系。

2010年元月26日,102医院在庭审中提供了沈莉莉在2008年4月28日,门诊检查的脑电地形图后,我回家经过核对发现,102医院篡改了我女儿脑电地形图的7项检查结果。

2010年7月28日,102医院心理科涉嫌故意伤害沈莉莉,我向常州市公安局报案,同时,写信给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10月20日,我收到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2010)常公字6号函,函称:“……已将你反映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102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73801部队政治部保卫科”!一推了之,至今没有任何回应。

2010年8月12日,我收到(2010)高检控信复字第09102号函称:“沈莉莉,你的到来信已收悉,根据有关规定,已将你的来信转往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处理。”

天宁法院在审理(2009)天少民初字第185号案件中,竭力帮助102医院逃避责任,对我要求司法鉴定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严重超审限长达四年没有依法审理本案,并哄骗我:撤回诉讼,调解结案。被我严词拒绝。

2011年9月16日,天宁法院串通北京法大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和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两家鉴定机构竟然荒唐地出具:因为积案太多,鉴定时间过长,不能保证法院要求的时限内完成鉴定,拒绝鉴定!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法院,无视党纪国法,以权代法,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使本案一直得不到公正的解决,让我女儿感到非常失望,在痛苦中煎熬,生不如死!

2012年5月4日16时10分左右,女儿在家观看胡锦涛“五四青年节”的电视讲话时说:“爸爸,你打官司七八年了,你已经给胡锦涛、温家宝写了十几封信,但案件一个都没有解决”!当日17时左右,花季少女在绝望中跳楼自杀了!

尤其恶劣的是,当地公安机关为了帮助医院掩盖事实真相,竟然对我们夫妻分别非法拘留5天、7天,随后暴力抢走我女儿的尸体!

近八年来,我散尽家财,四处举债,一直不断地向江苏省、中央申诉,反映冤情。但是,常州地方官员却无视上级领导的批示,阳奉阴违,百般推诿,压案不查。

徇私枉法的背后,往往暗藏着肮脏的钱权交易。

当人民养活这些官员大权在握时,却对人民漠然视之,对弱者肆意摧残!拷问良知:是谁腐败了这些官员的良心、道德、乃至人性!?

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法治官。

希望有关部门领导能够重视,力克司法腐败,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严厉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对本案立案查处,从快从重将这些害群之马绳之以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处一案,警示一片!

 

文章来源:天涯社区http://bbs.tianya.cn/post-free-256215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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