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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黄雨岩的妻子徐爱莲致碧江区法院的公开信

时间:2013-8-21 22:05:35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黄雨岩的妻子徐爱莲

致碧江区法院的公开信

 

碧江区人民法院:

黄雨岩一案从2012927日开庭已经半年多时间了,至今没有判决,这是为什么?你们是执法部门,却凌驾于法律之上,屡次违背法律,这又是为什么?

空口无凭,让我们就以黄雨岩一案为例,来看看你们的枉法行为是不是事实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亲友作为辩护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可是,负责本案的审判长赖桑却坚决不允许我(黄雨岩之妻徐爱连)为其辩护人,这合法吗?

2.导致村民与企业产生矛盾冲突的,源于在新田湾开采锰矿的长形坡锰业公司明明没有合法的开采证。碧江区法院的审理人员为什么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企业的非法证件视而不见?(相关证件见《刑事侦查卷宗》第三卷第474849页。证据显示:2004年就在新田湾开采锰矿的长行坡锰业公司至2011年9月16日才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郭秀龙,经营范围是锰矿销售,而非锰矿开采;而且,该企业至今没有合法的开采证,乃冒用2006年颁发的采矿权人为“贵州省地矿局103地质大队(周琦)”、矿山名称为“铜仁市长行坡锰矿”的采矿许可证,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是2010年12月16日颁发的,单位名称也是“铜仁市长行坡锰矿”,负责人却是邓守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原刑诉法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六十条(原刑诉法四十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赖桑却临时取消了辩护人一方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事后黄雨岩的妻子徐爱莲找到赖询问时,赖回答说被告人一方的证人是公诉方的证人,不是新的证人,因此不能出庭作证。这岂是剥夺证人出庭作证的正当理由?你们是天天啃法律的人,应该知道,所谓新证人,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原刑诉法一百五十九是这样说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没有说公诉方的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吧?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文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试问:法院临时不准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何在?

4.碧江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作伪证已是证据确凿,不容抵赖,如《刑事侦查卷宗》第二卷第144页的“受案登记表”有报案时间、接报人、简要案情等,没有报案人,报案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等都是空白,这不是假的吗?再如:对江志金、江仁前、张银祥的询问笔录只有侦查员和记录人,没有询问人(见《刑事侦查卷宗》第二卷第844835页)。如果侦查员不是询问人,则只有一个人办案人员参加询问,程序不合法;如果侦查员即是询问人,那么在时间上就与其他询问相冲突,如侦查员吴昌琴在3214:27-17:28在询问江志金(见《刑事侦查卷宗》第二卷第84页),同日15:00-1634又在询问江仁前(《刑事侦查卷宗》第二卷第48页),还在同一天的16:50-18:05作为询问人出现在黄泽华的询问笔录上(《刑事侦查卷宗》第二卷第51页)3214:40-16:46分询问刘开明(《刑事侦查卷宗》第二卷第62页)的记录员王杰同时在15:01-16:08作为询问人在询问刘永祥(《刑事侦查卷宗》第二卷第58页)同一个李华,3214:40-16:46在询问刘开明(《刑事侦查卷宗》第二卷第62页),同日15:01-17:30又在询问张光勇(《刑事侦查卷宗》第二卷第28页)这些,庭审时都作为控方的证据在法庭上宣读并出示了原件,可是审判长赖桑却对徐爱莲狡辩说,这些证据不是卷宗里的。如果这些真不在控方提供的卷宗内,就只有一种可能:这些证据被从卷宗里取出或者更换了,那么,你敢把你们认为没有这些证据的卷宗提供出来,和开庭前法院提供的卷宗对照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原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而碧江区公安分局的办案人员在黄雨岩一案中向村民询问的笔录,几乎都是违反法定程序或采取诱供、恐吓等非法手段或公然弄虚作假的结果,被告人一方的证人就是要出庭作证戳穿笔录的虚假,却被法院剥夺了作证的权利,岂不是成了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难道说,法院知道控方提供的是假证据?

6.根据侦查卷第四卷第一页,公诉机关在2012717出具的补侦提纲第三项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进行鉴定,而检察机关据以提起公诉的却还是512作的鉴定,也就是说,碧江区公安机关并没有补充侦查。碧江区法院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却还是不据此以及上述提到的公安机关的一系列伪证做出证据不足的判决,这是为什么?

7.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原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情形,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但是,在本案庭审中,既没有这些情况出现,法庭也没有宣布延期审理,却在庭审结束后觉得证据不足而不判决,自行要求检察机关补侦,而后又开了第二次庭,还是因为证据不足而不判决。法院的这些作为,有什么法律依据?

8.《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原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应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原刑诉法规定的是“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可是,本案休庭后,已经半年多时间,碧江区法院既没有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也不判决,请问:碧江区法院到底意欲何为?

尊敬的人民法院,掌握着公民生杀大权的法官们:你们可以冒天下之大不韪,视法律为掌中玩物,欺百姓不掌握法律,但是并不是只有你们才懂法,运用法律并不是你们的专利。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有道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玩弄法律的人,终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因此,我敬告你们:你们这样做,不仅仅是害了无辜百姓,同时也影响了社会和谐,损害了铜仁的声誉,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最终也会让你们自己落个千古骂名!

(在本公开信中提及的所有证据若有不实,本人负一切法律责任)

 

                                                        

                                                                                                              徐爱莲

                                                       201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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