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伪造病历,法院伪造法医鉴定并丢失,该当何罪
天空没有阳光,四周雾霾浸淫,我们和尹新玲在阴郁的氛围中会面了。一见面,她就泪流不止。她的眼泪照明了山东省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阴暗和奎文区人民法院的黑。她拿出十九份法院的裁定和判决,讲述了自己的哥哥尹新军2003年9月12日入住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感冒引起咳嗽带血丝而引发的一系列医疗纠纷和司法不公。
翻览这十九份裁定和判决,我们问她:“你是什么时候发现医院伪造病历的事实的?”她说:“2007年,第二人民医院恶人先告状,向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我哥哥尹新军拖欠医疗费,法院让我到医院复印病历,我发现病历记录哥哥入院时间是2003年9月10日,把实际入院的9月12日提前了两天。”从此,她被拖入漫长的十余年诉讼马拉松。毫无疑问,无论从哪方面说,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都是这起诉讼的始作俑者。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于举证不能,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只好撤诉。这一行为提醒了尹新军及其监护人尹新玲。拿着医院伪造的病历,他们开始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2009年9月27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奎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漫长而复杂的诉讼从此拉开了帷幕。
医院伪造病历
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七条的定义,“病历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机构在制作病历时“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可是在尹新军住院期间,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居然伪造了其住院病历,并将住院时间提前两天,由实际入院的2003年9月12日提前到9月10日。尹新玲记得非常清楚,2003年9月11日是农历中秋节,尹新军和家人还在家中欢度中秋,怎么可能到医院呢?不仅如此,医院居然让不具备资格的实习医生代理主治医师在其伪造病历的《临时医嘱单》上签名。同时,在伪造的2003年9月10日病历中,做了十三项检查,其中第八项为艾滋病,第九项是梅毒,而这些事项不属于本年度检查范围,只有到2006年才可能涉及。另外,尹新军入院至2012年9月20日死亡,一直住院治疗,从未出院,而在病历中却出现了一份出院记录。还有2003年9月15日的一份《病理图文报告》,“送检标本”栏所列为“左肺上叶”,而在末尾“病理诊断”栏却变为“右肺上叶”。病程记录、住院记录、护理记录等内容相互矛盾,漏洞百出。如三种记录的尹新军身份证号码都不一致,且非本人身份证号码,仅此就足以证明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伪造了病历。
为什么会这样呢?尹新玲认为,医院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和乱象,他们伪造病历主要是想逃避责任。而且,如果真实病历存在的话,可能暴露他们乱用药物等现象,在赔偿时会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法院伪造司法鉴定
2009年9月27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08)奎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三页第二段第五行写到:“该鉴定中心分别于2009年3月19日、5月1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告应承担部分责任,以40%为宜;原告目前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为八级伤残……”其中所指的5月13日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伪造。为什么这样说呢?其一,尹新军《残疾证》标明其伤残等级为一级,而该鉴定意见说是八级,显然是违背事实的;第二,按规定,伤残四级以下就没有护理依赖,而这个意见书为八级伤残,却有护理依赖;第三,司法鉴定人孙文献的私人印章与3月19日(2009)临鉴字第25号鉴定意见书上印章不一致,笔迹明显细瘦。“献”字的上部“十”字,在第25号鉴定意见书中是与下部分开的,而这个字却是连着的。第四,文件末尾所盖公章“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专用章”与3月19日(2009)临鉴字第25号鉴定意见书末尾所盖公章不一致,一眼能看出是私刻的假印章。不仅如此,在法院的卷宗中居然有一份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2009)函字第79号《关于对尹新军伤残鉴定有关问题的函》。该函言之凿凿地说:“贵院传真转来对尹新军伤残鉴定有关问题的《申请书》收悉。现答复如下:被鉴定人尹新军系‘左肺上叶切除术’后,出现‘胸腔感染伴支气管胸膜瘘,右侧气胸’。司法鉴定人根据卫生部2002年7月31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三级医疗事故第三款第8条‘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之规定,评定尹新军伤残等级属于八级范畴,评定合理,适用条文得当。《申请书》中所说应予以评定为‘三级伤残’是没有条文依据的。三级伤残的标准是‘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者,而尹新军仅为左肺上叶缺失,明显不符合条文规定。特此函告。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2009年7月2日”。该函不仅所盖公章与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一样,且文中所说内容明显是一份信访意见答复函,明显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更加明显的硬伤是“贵院传真转来对尹新军伤残鉴定有关问题”一说,司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岂能用“传真转来”?即便如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而不应当是《申请书》。
谁在伪造呢?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只有人民法院对此有委托权,也完全可以推断是他们实施了上述伪造行为。
也许法院知道这样的行为会造成怎样的后果,所以当尹新玲要求查阅卷宗时,这份2009年5月13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翼而飞了。这岂不是伪造和毁灭证据呢?
枉法裁判不停歇
如前所述,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伪造病历,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依据伪造的病历和自己伪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了尹新军诉讼史上第一份不公正的(2008)奎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尹新军不服,上诉;发回重审,再判;再不服,上诉;再发回重审,再判;……如此往复达十七个轮回,先后拿到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如下:
1、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07)奎开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裁定书》;
2、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08)奎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3、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潍民终字第2131号《民事裁定书》;
4、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09)寿民重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5、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09)奎梨民一初字第197-1号《民事裁定书》;
6、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1)寿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
7、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潍民终字第2405号《民事裁定书》;
8、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2)奎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
9、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民申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
10、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民终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
11、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
12、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3)奎民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1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3)寿民再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14、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3)奎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
15、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一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
16、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17、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3)奎民一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判决和裁定基本是不公正的,而不公正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第二人民医院的原始证据系伪造,鉴定依据不完善,致使司法鉴定无法有效进行。如2008年4月8日,奎文区人民法院委托潍坊医学会对尹新军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但却未提供足够有效的鉴定依据。2008年4月24日,潍坊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只得作出中止号(2008)01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止通知书》如下:
“奎文区人民法院:
由贵院委托的尹新军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我办公室于2008-4-10受理,并发去《通知医患双方提交技术鉴定材料的函》,至今医方未按规定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材料,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以及《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从即日中止鉴定。待以上问题得到解决再继续鉴定程序。中止期内时间不计入鉴定过程。
特此函告
潍坊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2008年4月24日”
8月28日,潍坊医学会向奎文区人民法院发函如下:
“奎文区人民法院:
贵院于2008年4月8日提交关于尹新军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委托,我办公室于2008年4月10日受理,并发去《通知医患双方提交技术鉴定资料的函》。因未按规定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有关资料,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于2008年4月24日发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止通知书》(中止号2008-010)。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医疗机构提交的病历资料必须是完整、真实的原始资料,故希望贵院补充如下资料:
1、尹新军于2005年8月30日因‘突发胸闷、憋气’第三次入院住院病案及相关资料原件加复印件1份;
2、奎文区人民法院对病案资料真伪质证其真实性的书面意见。
待以上问题得到解决,再继续鉴定程序。
另:贵院所移交的封存件应标有封存目录,便于核对。
潍坊医学会医鉴办
2008年8月28日”
该函发出至今,无论是第二人民医院,还是人民法院,都没有按照要求补充完整上述资料。
另一方面是基于利益保护主义思想。如在(2013)奎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之前,尹新玲向法院提出三项鉴定申请,而法院在委托鉴定时仅提到一项,其余两项被忽略了。
在这些基础问题没有有效解决的前提下,如何能有一份公平合理的判决?细心的人发现,一个是医院,一个是法院,其前缀都冠有“人民”二字,但这两家单位却似乎对“人民”概不负责。法律,在他们这里形同虚设。
这样推诿扯皮,直至2012年8月29日上午借公安机关之手把尹新玲拘留,9月20日尹新军逝世,一个案件,长达七年,涉及五个法院,出具十七份判决、裁定,依然没有最后结局。截稿在即,新一轮诉讼将于2014年12月19日开庭审理。
医院不履行救死扶伤职责,居然组织社会闲杂人员驱赶患者尹新军,扰乱其家人正常生活,家属报案,公安不仅不处警,还借口尹新玲打了民警巴掌而将其行政拘留
从众多反馈信息可知,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水平并不甚高,因此才导致尹新军这个简单小患经历了痛苦折磨和错综复杂的诉讼。据尹新玲讲述,医院在救治无能的情况下,居然找来一批社会闲杂人员对尹新军进行驱赶。这些人先是强行拖着尹新军往病房外拉,经家属多方阻挠后,他们改而将尹新军围在医院走廊上,日夜坚守,不得进入病房。
2012年8月17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前夕的16日傍晚,一群不明身份者突入尹新军母亲家中,把她家的窗玻璃砸碎,对八十余岁的老人侮辱谩骂。小区居民看不下去,物业公司建议尹新玲报案。尹新玲向管区派出所报案,警方拒不出警。8月23日,尹新玲第五次到派出所报案,所领导让他到二楼找郝警官。尹新玲找到郝警官,郝警官不理不睬,还将其推出办公室。在推搡过程中,多名警官上前帮忙掐尹新玲脖子,又将其关到一个小黑屋内铐起来,直至天黑才放回家。8月25日上午,奎文区公安分局侯姓警官打电话给她,说是郝警官告状说,尹新玲打了他的巴掌,要求到分局去调解。27日上午9时,尹新玲如约到了奎文区公安分局办公室。见她来了,七八个便衣围上来说她袭警,将她连拖带打,并用胶带捆住手脚,强行拉上一辆车,送至几十里外的昌乐拘留所异地关押。入监后,尹新玲发现自己浑身是伤,左腿不能动弹。
一个月后,当她从昌乐拘留所获释回家,迎接她的是哥哥尹新军被医院注射过量药物而死。至此,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终于将一个难出手的祸害摆脱干净。
结语
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针对尹新军医疗纠纷一案所做的一切,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思考: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为人民服务”被束之高阁,因此,社会公立机构也就不必被“为人民服务”所束缚,代之而起的是“金钱至上”观。我们看到的活生生的现实是,凡冠以“人民”字样的机关,并不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人民币服务”。当人民币成为这个社会最高追求的时候,司法便成为金钱的附庸,公平正义不复存在,人性几近于泯灭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