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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理塘县:李全文要求办理残疾证的诉求为何办不了?

时间:2013-7-28 21:56:29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我父于1928年出生,1947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同年入党)跟随部队由山西南下,过黄河、渡长江转战南北,出生入死对敌作战。直至取得解放战争全面胜利。为保卫祖国做出来宝贵的贡献。解放后,为加强社会主义建设,于1955年8月1日由部队集体转业到四川理塘县公安局民警大队。当时那里土匪猖獗,参加了剿匪工作,在执行任务中得了阑尾炎,在康定人民医院手术后,没能养好病,又继续参加剿匪工作,因此,又患上严重的精神病。1957年住院十多个月,病情继续加重,理塘县医院建议到成都大医院治疗,由于当时任务重,人员少,加上国家经济困难,领导不批准去看病,反而提出让我父退职。在当时领导就代表党的年代,听党的话,不需要考虑对错(党的话就是圣旨),就在这种形势下接受了退职(那时,不知道退职政策)。

回原籍后,经过十多年的治病、养病,精神病好转,1975年,我父去理塘县要求复职。马将全书记说:当时处理我父问题有出入,县委也承认处理不当。让我父回家等待给他办退休,一直等到现在也没有音信。

以后,由于年龄增大,身体不佳,加上路途遥远,我父再没有去理塘的能力。

现在我父年迈多病,患病毒性脑炎、脑出血后遗症、半身不遂、痴呆·······

他本人早几年就不能自由出入,加上子女都是务农,又住在离城较远而偏僻的小山村(只有十几户人家的村子)没有落实政策的信息,现在外出打工,才懂得应该找领导解决我父的遗留问题。

我父在患严重疾病时,又是因公负伤,领导决定让他退职,这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退职文件中不会有因病不允许治病,退职处理即可。我们家属认为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处理。从19472月入伍到19585月退职,我父参加革命工作12年,那是在出生入死,赴汤蹈火,战争纷飞的年代走过来的。

当时,退职时发给12个月的退职补助费,又因公负伤:四等残疾和神经病加发工资2个月、车费、行李费、旅馆费、伙食费、共计1536元,也没有发给家属车费及其他费用,就这样剥夺了他继续革命的权力,结束了他的革命生涯。

今年2月,我到沁县民政局信访相关事宜,民政局给出的答复是:

你父1947年入伍,1955年转业,改编在四川理塘县公安局民警大队工作,在工作中的病退职回原籍的,因此,按照相关政策,我父需要回原单位进行复职,然后办理享受离、退休待遇。我们问能否在当地享受残退待遇时,县民政局让我们拿出评残材料,才能办理残废证,享受残废待遇。

我又给四川理塘县公安局去信说明情况,要求他们帮助查找我父亲的档案,根据单甘脂的记录材料,给办残废证,结果,局长回信答复是,在公安局和县档案局都没有找到我父的相关档案和资料。在1958年的民警花名册里也没有四等残废和相关文件证明。

我还给四川省政府理塘县去信,打电话,传真,要求他们对我父亲的问题给予重新处理:1办发残废证;2办离退休手续。

两个多月后,县政府回答是,当时处理是正确的,现在不予解决。

我想问问领导,就我父亲以上情况能不能办残废证,退职证明书上明确写着:退职原因:"因公负伤,四等残废和神经病

我父亲工作十二年,又没犯过错误,只因剿匪得病,就让退职,这合乎当的一贯政策吗?

国家领导人对待老革命、老党员非常重视,很尊重他们的历史功绩,肯定他们对革命事业所做的贡献,现在老革命同志逐年减少,没有享受老革命者待遇的人更少,若我父在世之际,能够看到党对他的合情合理的处理结果,他会很欣慰的。

关于档案失踪问题,这是理塘县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造成的,理当政府来承担责任,我父的问题还应理塘县给解决。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都可以办退休。

我父符合以上政策规定的,应该能办退休。

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1978年落实政策的文件精神,对我父亲的退职要求落实政策,要求理塘县政府慎重解决。

总之,要求:1四川理塘县丢失档案,请领导帮助解决档案问题。

2办理四等残废证。3办离退休手续。4补发安家费、医药费家属路费。

我将材料发给理塘县政府后,理塘县政府回信是这样说的

 

理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李全文同志伤残证的函

 

山西省长治市沁县人政府:

贵县顾县镇柏树沟村民李全文(李俊国)多次来信来访到我县要求办理退休等问题。我县对此信访事引起高度重视,庚即成立以分管信访工作副县长任组长,县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档案局、群工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该同志的档案进行认真核查,该同志反映的信访事情时间跨度大,距今50 余年,当时我县尚处在平叛剿匪时期,党政机关基本处于形成初始,各项工作极不规范,具体办理此项工作的同志也无法查证联系,经核查在县公安局找到李俊国同志当年在民警队19563月至195712月工资花名册中的工资信息;在县档案局1955年、1957年、1958年党员花名册中查到了李俊国同志的名字,其他档案(包括与该同志同期参加工作的其他人员的档案)都未找到,主要原因是时间跨度长,相关单位还未成立,藏区平叛缴费期间,当时还没有规范的档案,档案工作不完善。

根据(国务院19551229日国秘字第245号命令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工作人员退职金,由原工作机关在行政费项下开支。工作人员退职时,本人和他的家属到退职后居住地点的车船费、行李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旅馆费,参照现行行政费开支标准有关规定办理,该同志退职时已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给了退职金、车船费、行李费、旅馆费、途中伙食补助费。

当时政策无安家费。

该同志在信访材料中提出关于复职要求,根据国家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因此,李全文同志不符合复职条件。

鉴于以上情况,说明李全文同志确实在理塘县工作过,并为理塘县民主改革期间社会稳定做出过贡献。

特致函贵县,鉴于李全文同志在理塘工作期间因公负战伤四等残废的实际情况,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该同志当时的病情和身体状况,给予办理伤残证。

但是我拿文件回来沁县民政局说必须要拿原始档案才给办理,可是理塘县说原始档案已经丢失。我该怎么办?我父的退休到底能不能办?伤残证到底责任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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