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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辉南县张闯:一个无罪可免的“免罪案”

时间:2013-9-9 21:40:50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一个无罪可免的“免罪案”

——原吉林省辉南县发改局副局长张闯向中国冤情网诉冤情

我叫张闯,原任吉林辉南县发改局副局长。辉南县检察院枉法构陷我滥用职权,县法院被检方逼迫枉法判决我滥用职权、定罪免处。此案完全是一起典型的执法机关利用公权、冤枉正直的冤假错案,是一起地地道道的无罪可免的“免罪案”!我先后上诉至中院和省高院,“两院”官官相护,均驳回了我的上诉和申诉(省高院20121210日下达的《驳回申诉通知书》附后)。在这里,我向大家讲一下我的案子,恭请大家评说,看看这是一个什么滥用职权案,是不是一个无罪可免的“免罪案”。

2007613,我局接到省发改委“关于申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通知要求,上报项目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在建或续建项目;二是社会化养老项目。作为分管副局长,我立即组织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申报。经过筛选并报局长同意,于同年622日向省发改委产业处上报了包括“吉乐安养院”(后更名为“金龙安养公司”)在内的共9个项目。不久,我到省发改委办事,碰到产业处处长。处长说:“委里对拟向国家申报的6个项目进行了审核。你县前段时间报来的‘吉乐安养院’项目条件较好、基本符合国家引导资金投向,你们梳理一下,抓紧报上来。”我回来将这一情况向局长作了汇报,局长说:“这是好事啊!由你负责,马上组织相关科室及项目申报单位准备申报材料,按产业处要求及时上报。”材料齐全后,经局长同意,我局向省发改委呈报了项目。产业处在审核时,认为上报材料比较规范,只是觉得项目名称有些欠妥(“吉乐”与“极乐”谐音相同,疑有封建迷信色彩),建议更名。我向局长作了汇报,并由项目申报单位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辉南县金龙安养有限责任公司”。接着理顺了相关材料后又上报。200864,省发改委下发了吉发改投资字[2008405号《关于下达2008年全省服务业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从而金龙公司养老续建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120万元。项目单位将资金全部用在了养老项目建设上,总投入超过200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数)。

20106月,辉南县检察院在侦查一案件时,发现辉南县金龙安养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在申报项目材料时有伪造公文行为。申报材料是该公司法人吴某的儿子常某报来的(常某时任辉南县委办公室秘书科科长),便对常某立案调查。由于我是发改局分管此类项目申报工作的副局长,也被以涉嫌“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120万元损失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检方认定,国家拨付的120万元项目资金被金龙公司全部损失了,这根本不符合事实!据公安机关侦查,公司投入项目的资金超过200万元,怎么能说是全部损失了呢?

在案件一审过程中,法官通过阅卷,认为检方定我“滥用职权”过于迁强,拟判我无罪,但却受到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威胁:“咋的,刑事庭庭长就你能干哪!”法院无奈,只好按《起诉书》依葫芦画瓢认定我:“在金龙安养公司不符合申请国家支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立项批复,上报上级发改委申请国家支持服务业引导资金120万元,并造成损失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判决我滥用职权、定罪免处。

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通化市中院。中院在既未开庭审理,更未弄清是谁“给国家造成120万元损失”这一《刑法》关于界定滥用职权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下达了无一句属实之词的《刑事裁定书》!

我不服二审裁定,申诉至吉林省高院,并提出了三个根本性的问题:一是国家发改委200531号令是否废止?因为这是事关我有无“职权”可滥用的问题;二是财政部2005355号文件是否废止?因为这是事关“损失”是否因我造成的问题;三是《刑法》第397条是否废止?因为这是事关我“罪与非罪”的问题!可是,吉林省高院根本不管这些,最终还是下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明目张胆地把本案的真凶——辉南县财政局“关于金龙安养基层项目专项资金检查情况证实金龙安养公司养老续建项目资金被吉乐安养院套取挪用”,作为我“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犯“滥用职权罪”的定罪证据来引用。为此,我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四点质疑:

第一,既然辉南县财政局自己承认项目资金被套取挪用,为何还要拨付?那么,是否可以得出结论:辉南县财政局违规拔付项目资金!

第二,辉南县财政局在拨付该项目资金时,为何不按国家财政部[2005]355号文件要求(相关条款附后)拨付,而是违法拨付?那么,是否可以得出结论:辉南县财政局违法拔付项目资金!

第三,基于上述两点,我们不难看出:由于辉南县财政局违法违规拨付项目资金,才造成了国家120万元资金损失的严重后果。那么,是否可以得出结论:辉南县财政局是造成国家120万元资金损失的真正元凶!

第四,《刑法》第397条明文规定:“滥用职权行为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是划分滥用职权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那么,是否可以得出最终结论:辉南县财政局犯滥用职权罪,而张闯并没有犯滥用职权罪!

同时,我向省高院说明: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工作环节,前者是发改部门的业务范畴,后者是财政部门的业务范畴,且两者无任何工作交叉!但是,省高院仍然知错不改、一意孤行,用资金管理者的违法恶果,来惩罚我这个无辜的项目申报者!

国家发改委200531号令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省级发改部门是项目申报部门,县级发改部门连最起码的项目初审职能都没有,更何况我一个小小的分管副局长呢!既然无职,何谈滥用?这不是天大的笑话么!申报材料是常某具体弄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局审核颁发的,难道过过手、呈报一下申报材料也是犯罪?请问:在金龙公司项目申报上我怎么滥用职权了?滥用了什么职权?我犯了什么罪?有什么罪可免?县、市、省三级执法部门难道能如此糊涂办案么?

1984年参加工作,1990年入党,有10多年的党龄、近30年的工龄。我还曾在辉南县委组织部工作了10年,任干部监督科科长等职。曾于2009年参与全省“百镇建设工程”动员大会的筹备工作,为省委书记王珉主笔撰写了《在全省“百镇建设工程”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可是令我万万没想到的是,堂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执法机关竟能这样无视法律、无视事实、枉法办案,硬要把一个忠诚于党、勤奋工作、清白无辜的人搞成一个罪人,推到人民的对立面。我该上诉也上诉了,该申诉也申诉了,但官官相护,冤案还是冤案!万般无奈,只好将冤情诉至冤情网,让网友们来评说,请冤情网来为我说句公道话!

就本案来说,如果说执法犯法、枉法裁判是祸首的话,那么官官相护、知错不究就是帮凶!前者的根源是成本低廉、惩处不力,后者的根源则是体制、机制问题。为什么多年来各地的涉法涉诉进京上访案件一直居高不下等等,也就不难解释了。但我坚信: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绝不会任由这种局面继续下去,一定会拔乱反正、依法治国的。华夏大地法治的春天不远了!我期待着这一天的早日到来,我坚信我的冤案总有昭雪的一天!!!

                            吉林辉南县原发改局副局长张闯

                                联系电话:18643035001

                                      2013.9.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刑监字第17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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