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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谁吞了我的20万?

时间:2013-7-28 21:47:40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谁吞了我的20万?

 

 

 

200942715时许,山西晨光物流有限公司职工史静国在晋城市众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车时,因小事与同事赵鑫龙发生争执,赵鑫龙遂将史静国打翻在地,致使史静国“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究竟什么原因导致赵鑫龙出手如此之重?侦查机关没有给出科学说法,连司法鉴定也仅仅是泽州县公安局出具一纸不盖公章的《鉴定结论通知书》(泽公鉴通字[2009]046号),后又出具一份同样编号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加盖了公章,但内容完全不一致,当事人认为泽州县公安局在练小楷,严重不服。被逼无奈,该局才又出具一份盖了公章的泽公鉴通字[2009]09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很不规范。据死者家属介绍,连女律师都在谈赔偿时对孔霞高声叫嚷:“你就指望这个发财呢?”后被反诘:“你要指望这个发财的话,让你的男人多死几个!”女律师方才罢休。

一件案子,依法处置,极其正常,然而这么多人表现出如此不正常的举止,不得不令人生疑。更其可疑的是,案件经晋城市中级人民院判决,于20091228日作出(2009)晋市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一、被告人赵鑫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12914元、死亡赔偿金262380元、医疗费1418.3元、存尸费3854元、鉴定费2960元,以及王仙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8588元,史一超被抚养人生活费1467.9元,史一鸣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4677.9元,酌情赔偿交通费、误工费4000元。共计322260.1元的85%,即273921.1元(包括已支付的20000元)。”当事人不服,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八个月不出判决,一直围绕赔偿金额问题与受害人孔霞展开车轮谈判,坚持只给八万元赔偿了事。孔霞不同意,他们便直接交涉:“究竟给你多少,你才可以不追究赵鑫龙的刑事责任?”这话问得有点离谱,犯什么罪,定什么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明文规定,怎是受害人说了算呢?而晨光物流有限公司则在社会上大放厥词:“宁把20万元砸给高院,也不给受害人孔霞!”看来问题十分清楚:前边的各级机关(包括律师)均有受贿行为,否则不会那么离谱!山西省高院也一定收了该公司的20万元贿赂,因此一直在孔霞身上下刀刮她。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山西省高院,谁拿走了我的20万元赔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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