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怎能错上加错?
沁县定昌镇南石逅村赵富奎与邻居曹云贵房地产纠纷一案,经过了沁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终审判决和两次再审判决。
两审法院在多次强制执行中,不仅不出示执行通知书,而且对被执行人严刑拷打,违法扣押。使赵富奎夫妇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留下来后遗症,子女荒废学业,耽误一生前程。同时由于此案历时19年得不到正确的判决而导致赵富奎房屋受损程度日趋严重,裂痕累累,成了危房。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晋审计第843号民事裁定,指出了市中院再审判决和五个错误,指令市中院再审。
市中院审监庭庭长于2011年12月20日给赵富奎发来了短信,表示会尽快时间会去看现场,然而至今市中院一直未能履行承诺,而且也只字不提两次再审额错误,而是一味追究(已在1995年改判,1996年撤销的一审判决的错误。)
当事人认为市中院的上述行为纯属违法行为(因受版面限制难以细述)因此,依法呼吁有关国家机关和新闻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其尽快纠正错误,作出公正判决。
反映人:赵富奎
2012年7月26日
当事人:郭翠萍。联系电话:13453540443
本人赵付奎于1986年在山西省沁县定昌镇南石堠村购买了院落一所。有正窑两孔。东楼三间。因东楼年久失修已是危房,于1993年春返修,返修后未超过当时买契的东至曹敬祥墙根的范围。也未超过86年12月份发放的宅基地使用证东西宽12米的范围。需要说明的是,86年底发放的宅基地使用证很不规范,没有填写发放日期,丈量时四邻没有互相在场和签名。更重要的是没有按照建房时间进行丈量登记使用范围,我家的东至范围就没有按照文件规定丈量登记,只量到东楼后滴水,而未量滴水之外的流水通道,更没有量到契约的写的“东至曹敬祥墙根的范围”。
曹运贵买我原东邻曹敬祥的院落时间是86年11月20日,在我买成的入住的两个月后。他的买契上西邻的签名应是我赵付奎。因其西至界限扩大与我买契约的东至界限不一致,我提出疑异当时的村支书就说西邻不用赵付奎签名盖章。写成曹书旺(我的原房主),让曹书旺给签名盖章就算了。买成后在办宅基地使用证时,办成长宽颠倒与实质宽度不一致的两份使用证,当我盖完东楼后曹运贵在盖他的西房本应盖在他西围墙之内,房顶之水从其西围墙之内排出,然而曹运贵并不是这样做,而是先把西围墙向西移出1米之多侵占了我的东楼后滴水的流水通道,把西房后墙砌在移出来的围墙基础上,还要把西房后出檐伸出50公分,下面靠墙基又砌了50公分宽。50公分高的散水,这样两家房顶之水就都排在我家东楼后大墙根处,还要说我东楼的滴水滴在他的房上以他不好,让我拆出檐,说是我盖东楼超占了他的使用范围,这完全是强盗逻辑。
面对此情此景,我一个外来小户无能为力,只好求助法律将曹运贵起诉到沁县人民法院,我的诉讼请求是:1.告人将近在我使用范围内的建筑物拆除,2.确定我东窑邦的维修界限与办法;3.赔偿我东楼后出檐的出檐板,瓦等工料费;4.承担因该侵犯权行为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判决结果是一被告人曹运贵西房后出檐予以拆除,其散水拆到与原告散水持平,二是原告的窑邦维持现状。三原告赔偿檐板瓦等工料费200元,原告自行承担152.54元。诉讼费150元其他费8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承担130元,接到此判决书(沁民初字91994}第45号)我党的判决并不公正,但对我建房未超过使用范围的说法是客观的,所以没有上诉。曹运贵因为在广州工作,仗着工资高有钱,上诉到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说也奇怪从中院王国珍开庭(95年6月23日)到下判决是6月29日仅用一个星期的时间,长民终字91995)第121号民事判决结果完全依了曹运贵的所作所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枉法判决,判决书认定事实的证据不是两家的使用证和买契,而是未经质证的假证明,判决结果怎么能公正呢。
沁县人民法院1995年7月15日执行判决时不给执行通知书,我妻子郭翠萍和执行人员王荷爱要执行通知书,王不给发生了争执,王就给她戴上手铐送到法院关了20哥小时,期间未吃一口饭未喝一滴水,而且还多次打耳光,踢得下部不能走,不能坐,后经郭的大姐给输液吃药才看好。
因执行不下去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然而再审结果还是明目张胆让曹运贵进一步侵占了我的使用范围,让两家共伙被曹侵占了1米多剩下的83公分的后出檐和流水通道的宽度。因执行长民再字(1996)第六号判决1996年11月26日两级法院几十号人到南石詬闯我家院子,看住我们让曹运贵家盖房,我们和他们要执行通知书,还是不给,因不满他们的私闯名宅的做法,他们就在早有预谋的情况下把我们夫妻二人大打出手,拳打脚踢,拧胳膊掐脖子,戴上手铐送到看守所,关押了十五天,使我们夫妻二人严重摧残,精神受到严重伤害,人权受到严重侵犯,人格受到严重侮辱。之后19年不知往返了多少次,找遍了县,市。省人大政府政法委,就是得不到处理,2008年中院接到申诉判决决定再审,结果又是一个枉法判决,长民再终字(2008)第9号判决维持了1996年的再审判决。
2009年8月份山西省高级法院受理了此案,2011年6月15日收到晋民审字(2009)第84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结果时至今日已经是一年 又两个月了长治市人民中院对再审不提不挂,真不知他们是按的什么心,只好找冤情网求助,方能早日昭雪。
求助人:赵付奎于山西省沁县定昌镇南石候村170号
敬呈。
2012年8月15日
联系电话:13453540443 郭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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