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湘南监狱狱警李景国证明零陵县法院曾给周成林出具过改判无罪文书
1976年,湖南省永州市黄阳司区党委书记魏学元召开党委会议,搞煤炭大会战,需要造四条船。因为缺少木材,船造不成。唐天旺对钱中元说:“我知道李福友那里有木材。”钱中元就让唐天旺找知情人周成林办理买木材一事。书记魏学元在会上决定,用2艘60吨大机船,由16个身强力壮的劳力共同到李福友处运木材。当时正值文革后期,为了不让大家担心,魏学元承诺,大家尽管执行,天大的事,由党委我和钱中元同志负责。后,党委将周成林叫到区党委办公室,参加钱中元、魏学元(区委书记)、唐仁永(黄阳司卫生院院长)、张扬凤(黄阳司煤矿矿长)等人一起召开的会议。会上,周成林说:“我晓得有一个李福友有木材,但是偷来的,你们要的话,就自己到冷水滩去运”。魏学元说:“偷来的我也要。”
会后当晚,魏学元喊了两艘船,由周成林、钱中元等人陪同到李福友处购买木材并运回。
不料,此事被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举报他们“盗窃”木材。1978年5月31日,零陵县人民法院以[78]零法刑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周成林犯唆使参与盗窃国家木材,积极挂钩销赃罪,处有期徒刑六年;李福友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余人员未追究刑事责任。1981年1月3日,零陵县人民法院以[81]刑复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周成林有期徒刑三年,李福友有期徒刑一年。此时,李福友已经在监狱度过三年。八十年代初,党委书记魏学元予以平反,而周成林和李福友却一直为其背黑锅至今。多年来,周成林十分难以理解,为什么党委决定并实施的事情,要由自己承担罪责呢?那不是用事实宣布“党委犯法,要由群众担责”吗!于理于法均显不公。自那时起,周成林一直向有关部门申诉,均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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