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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秀山县: 兄为尽孝建房,弟为夺产兴讼,法院唯关系是判

时间:2012-6-11 21:59:31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重庆市秀山县:

兄为尽孝建房,弟为夺产兴讼,法院唯关系是判

 

 

重庆市秀山县峨溶镇三溪村的付书生工作在湖北省某国企,由于母亲改嫁给该村黄姓为妻,自己便随母改嫁。黄某原配生有一子,名叫黄烈祥,因比书生年少,以弟相称。1984年,兄弟二人分家另过,父母无处栖身,暂住在公路边的护路简易房子里。付书生看着父母栖风宿雨,自己于心不忍,便在村委同意下,于1985年将附近一处山岩出资开挖地基,修建了三间一楼一底砖木结构房屋,将父母接入其间居住。为防万一,付书生还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上署名为付书生。

村人皆知付书生是一个孝子,虽然父母是续婚关系,但他对待父亲如同亲生父亲一样。1988年继父黄前海去世,付书生单方面为其办理后事,举丧发葬,皆出其心经其手,弟弟黄烈祥从未过问。20101月,母亲卢氏也不幸仙逝,还是由付书生一人举丧发葬。不幸的是,出殡母亲后不久,凡事从不过问的弟弟黄烈祥却向其提出,要分割他在公路边修建的这处房子。付书生当然不同意。于是,弟弟便携两位侄子黄水清、黄江河(皆为黄烈祥之子)于2010329日袭击了付书生此处房产,将门窗打烂,造成经济损失3000余元。41日,黄水清、黄江河又分三次将该处财产砸烂。

421日,付书生将弟弟黄烈祥及两个侄子诉至法院。2010628日,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秀法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修复其损坏的付书生门窗,并停止对原告的侵害。

付书生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114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秀山县人民法院[2010]秀法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黄烈祥、黄水清、黄明江承担共同连带责任,赔偿付书生被损坏的物品损失90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黄烈祥、黄水清、黄明江立即停止对付书生居住房屋的侵害。”这一官司算是赢了,尽管很不符合付书生的意思。

同年713日,黄烈祥也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付书生分割属于自己的一份房产。2011630日,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秀法民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坐落于峨溶镇三溪村溪口组公路边的诉争房屋系黄烈祥、黄金莲(付书生姐姐)、付书生、张宗莲的父母黄前海、卢仁英生前与被告付书生、张再菊一起共同修建的,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黄前海、卢仁英主要出资是当时的简易工具房及其地块等,付书生、张再菊夫妇主要出资是现金及购置的建筑材料等,因此,作为家庭主要成员在析产时,黄前海、卢仁英与付书生、张再菊在财产份额分配上应当均等。因诉争房屋系一楼一底共六间砖混结构房屋,故黄前海、卢仁英与付书生、张再菊各享有三间。现因黄前海、卢仁英已经相继死亡,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黄前海、卢仁英生前享有的三间房屋,即是遗产。对于遗产,子女对父母的遗产均享有财产继承权。本案权利人黄金莲对自己享有的父母遗产份额表示自愿赠予给其弟弟黄烈祥,权利人张宗莲表示自愿放弃父母遗产分割,本院可遵从其意愿。本案被告付书生、张再菊对其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相对较多,在遗产份额分配上可以适当多分;原告黄烈祥、黄金莲对其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相对较少,可以适当少分。因此本院酌定原告黄烈祥、黄金莲享有其父母遗产份额中的一间房屋。”

对于这一份判决,付书生更其不服。自己一砖一瓦修起的房屋,什么时候变成父母的共同财产了?同年8月,付书生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1111日,该院作出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76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付书生、张再菊户口不在秀山县峨溶镇三溪村三溪口组,不属于该经济组织成员”,“在其取得以其为户主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之前,在秀山县峨溶镇三溪村三溪口组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即使诉争房屋由付书生、张再菊出资修建,但所建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属黄前海、卢仁英,且诉争房屋的部分建筑材料来源于原被拆除的简易工棚,付书生、张再菊亦无证据证明其与黄前海、卢仁英在共同修建房屋时约定房屋产权属付书生、张再菊的事实,故黄前海、卢仁英与付书生、张再菊系诉争房屋的共有权人,属家庭共同财产。”“一审法院酌定黄烈祥、黄金莲继承遗产份额为一间房屋并无不当。虽然已生效的本院作出[2010]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诉争房屋不属于黄烈祥建造、使用、管理、维护、收益,但并没有认定黄烈祥无权继承该房屋。黄烈祥、黄金莲对其父母的遗产仍然享有继承权。”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想不通,实在想不通!自己建造的房屋,也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为什么就变成共有财产了呢?一个生前不履行赡养义务,死后不履行殡葬义务的不孝之子,怎么就可以来分割属于哥哥的财产呢?这一判决让中国的孝子们寒心!!!

其实,真正的原因是黄烈祥一个至亲在秀山县委宣传部任职,且有一定权力。惟其如此,唯关系是判!!!这才是法律的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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