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与法官勾结,陷害未成年人犯“抢劫”罪,高法宣判无罪后,获赔难有结果
2001年4月17日晚,同住一院的未成年人陈明伟被丰都县法院法官陈国平无故毒打,造成陈明伟“多处软组织损伤”,“右眼外伤伴瞳孔散大”。陈明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陈国平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时值“严打”期间,陈国平不愿承担责任,就借“严打”之机,于6月18日晚邀请公安局政委赵麟蓉、预审科长华海福、名山派出所所长陈春联等人在丰都县白鹿宾馆设宴,“商议”如何整治陈明伟。席间,赵麟蓉表示:“国平,你我政法一家人,帮忙没问题。”其后,他们捏造事实诬告陈明伟犯“抢劫”罪,2001年8月10日,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冉琼拟成丰检刑诉[2001]236号《起诉书》,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抢劫罪”追究陈明伟刑事责任。2001年9月16日,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丰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明伟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六年。陈明伟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渝三中法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明伟仍不服,先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均被驳回。陈明伟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03年9月1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渝三中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依然维持原判。陈明伟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7年9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申字第112号再审决定,提审了该案。同年12月11日,该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再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所有判决、裁定,宣告陈明伟无罪。
陈明伟遂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重庆市三中院作出[2008]渝三中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依据2007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99.13元计算,决定赔偿陈明伟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56413.25元。陈明伟不服,认为二审生效前,其被羁押的时间也应予以赔偿,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差旅费等,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008年9月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委赔字第3号《决定书》,决定
维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三中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
陈明伟不服,但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又不支持其诉请,致使该赔偿至今未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