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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青年被坠楼,公安局定性“自杀”,当事人提出诸多疑点,质疑公安机关渎职

时间:2012-5-11 22:08:05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控告人:汪旺明,男,汉族,19591113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811951132837,住址:湖北省广水市李店乡张杨村池家畈,系死者汪鹏鹏的父亲。

控告人:李文翠,女,汉族,1964423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4196404232828, 住址:湖北省广水市李店乡张杨村池家畈,系死者汪鹏鹏的母亲。

控 告 的 内 容

1、控告人控告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玩忽职守、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违反程序,将具有重大他杀嫌疑的人命案不依法立案侦查,却枉法定为:“汪鹏鹏跳楼自杀”。通过龙岗公安分局的现场平面图和法医鉴定以及许多汪鹏鹏受伤的照片都说明了:汪鹏鹏根本不可能从六楼越过126厘米高的护栏飞跃到离楼顶边缘的1.5+5.1=6.6的大街快靠近大路中央

2、控告人控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包庇龙岗区公安分局的违法不立案。

3、控告人控告广东省公安厅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不认真审查案件,玩忽职守,不依法纠正深圳市公安局和龙岗公安分局的违法错误行为,违反程序、违法终结具有重大他杀嫌疑的人命案。另外,广东省公安厅以控告人已经收到死者汪鹏鹏所在公司给付的精神抚慰金等来终结此案就更是错上加错。

控 告 请 求

    1、控告人要求广东省公安厅依法撤稍错误的终结结论:“广东省公安厅粤公信终字(2011)73号《信访事项终结决定书》”。

    2、控告人要求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公安分局依法撤销“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不予立案决定书》”的错误决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立案侦查,认真查清汪鹏鹏的真正死因和排查所有嫌疑之处,依法追查凶手,将其绳之以法。

    3、控告人要求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和龙岗公安分局撤销所有错误的决定和结论。

控 告 的 事 实 与 理 由

根据本案卷宗的证据和事实完全证明:本案是属于非正常死亡,明显存在他杀的重大嫌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怎能草草定案:汪鹏鹏是跳楼自杀。理由如下:

    一、公安机关的证据和发现汪鹏鹏的现场证明:汪鹏鹏根本不可能是在所谓的汪鹏鹏坠楼之处高空坠落,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公安分局出具的深公龙勘【2006 40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未进行血型的检验,未对痕迹检查,而六楼天台处没有明显的痕迹;高达1.26的护栏上也没有任何刮蹭的痕迹和血迹。这座楼的所有空房间的门窗均关闭着,六楼楼梯口的铁门紧锁着,汪鹏鹏是如何到达天台的?又如何跨越1.26高的护栏跳下去的?公安机关都没有任何阐述,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六楼天台四周均有高达116厘米的水泥护栏,还有10厘米的钢筋护栏,护栏总高为126厘米而且在二楼还有一个宽达1.5左右的平台。如果汪鹏鹏在此处跳楼必定要先越过高达126厘米的护栏,再越过二楼的1.5的平台,飞到离平台有5.1的大路上。汪鹏鹏跳楼能跳到离他所跳的楼边达6.6米之远?请问王鹏鹏是怎样跳到6.6之外的大街上的?难道汪鹏鹏是跳远运动健将?据目前世界纪录,跳远健将也跳不了这么远(今年世界男子撑杆跳的世界纪录是乌克卡的布勃卡的室内记录是614,室外的记录是615)。楼顶有132厘米高的护栏,难道是汪鹏鹏撑杆跳下楼的?

综上所述,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完全排除了汪鹏鹏跳楼自杀的可能,也排除了高坠死亡的可能。那么汪鹏鹏怎么会在被发现的现场出现呢?那时他已经奄奄一息,自己不可能到案发现场的,这说明发现现场是第二现场,也就是说,汪鹏鹏是在别处被害被凶手移至于此,真正的案发现场另有他处。(有证据一、律师拍下的现场标注汪鹏鹏所在位置的照片为证;证据二、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技术中队的“2006.05.18汪鹏鹏高坠死亡现场平面示意图为证)

二、证据三:公安机关的照片:汪鹏鹏的脖子下颌偏右处隐蔽部位有被钝器所捅的呈凹状的大洞,伤口有2.8厘米。难道公路偏中央的位置正立着一个钝器等着汪鹏鹏跳楼时捅汪鹏鹏吗???这难道不可疑吗?请做出合理的解释。

、证据四:是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现场的地面只有一点点血迹。而证据五尸检报告和证据六医院的急救病历上都明确写着:汪鹏鹏是失血性休克死亡。既然是失血性休克死亡,那么流失的血液哪里去了?汪鹏鹏的下颌隐秘处有二个大洞,应该会流失很多的血液,这与现场只有一点点血不相符合,这些血液哪里去了?公安机关做怎样的解释?

    、证据六,深联医院急救病历记载“下颌可见2厘米长的创口,深达肌层,边缘整齐”此伤口绝非高坠形成,也非钝器造成,应是利器刺伤才能形成的,这也就证明此案绝非是死者跳楼自杀而是他杀,必定有作案工具。

    五、公安机关不能也不应该以汪鹏鹏欠别人的账以及汪鹏鹏的性格内向不爱说话等等来推断汪鹏鹏有自杀的倾向。汪鹏鹏的性格和欠债的客观情况不是案件发生的必然条件,也没有必然的关系。可是,从公安机关对蓝肇东、曾昭雄、江文等的调查笔录证明:三人的证词有很大的出入,互相矛盾,疑点重重,公安机关为何不针对这些疑点侦察清楚???这难道不是玩忽职守吗?

    、深圳市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书》日期是2006825,而尸体是在2006521就被火化毁尸灭迹了。为何当时没有出具《火化证书》?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公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第四中队出具的《平南“5·18汪鹏鹏高坠案”尸体检验情况的日期是四个月零二十天之后才出具,请问公安机关,尸体都火化了这么久了,拿什么做尸体检验???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公安分局平南派出所出具的《2006-05-18汪鹏鹏死亡一事的调查报告有关说明》中说道:“20065720时许,汪鹏鹏离开公司603宿舍后去向不明,直至2006518凌晨110分许被发现坠楼”,这即是说汪鹏鹏在死亡前失踪了长达10天多,可所有的证据都证明汪鹏鹏517晚上20时许才离开宿舍。这是一时的疏忽还是故意而为之???不管是怎样的原因,请问这样随便乱写的调查报告能有多少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调查报告上说:汪鹏鹏与他人没有矛盾,也没有因为欠钱而发生口角纵纷等情况,可是公安机关向江文、曾令田、蓝肇东、等人取证的询问笔录证实:517汪鹏鹏临死之前有人向他索债,51720时许汪鹏鹏被单位以外的人叫出去以后,再也没有回宿舍,直到凌晨110分被发现,前后五个小时左右。而汪鹏鹏死前一切很正常,并没有任何自杀的可疑之处。

    、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和尸检报告以及医院的抢救病历都没有任何关于汪鹏鹏坠落的特征的阐述。汪鹏鹏是何部位着地?尸检报告体现出双手有血迹和污物,死者双手的血迹和污物从何而来? 污物是何物质?都没有做任何检验,这难道不是公安机关的玩忽职守吗?

   十一、控告人汪旺明(死者汪鹏鹏的父亲)没有授权给程红斌任何委托,而公安却拿出来一个伪造的委托书,控告人汪旺明请求依法做文笔鉴定。伪造授权委托书意欲何为?显而易见,就是为了达到火化汪鹏鹏的尸体掩盖汪鹏鹏的死亡真相。如此毁尸灭迹,公安机关岂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帮凶!

十二、汪鹏鹏临死前取了七百元钱,死后他的钱却不知去向,手机也不见了。

综上所述:以上所有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了汪鹏鹏之死是非正常死亡,有重大的他杀嫌疑。也充分地证明了公安机关玩忽职守,把一个重大刑事案件错误地定性为“高坠自杀案件”。而广东省公安厅也玩忽职守,不认真审查案件,竟然将疑点重重的他杀嫌疑案件错误地终结了,致使死者汪鹏鹏沉冤至今不得昭雪。

   此致

中共中央政法委

中共中央纪检委-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控告人:汪旺明

                                          控告人:李文翠

                                            2012年5月18

 

立案监督请求书

 

 

请求人:李文翠,女,汉族,生于1964423日,农民,住湖北省广水市李店乡张杨村。

请求人李文翠年仅19岁的儿子汪鹏鹏于2006518日凌晨非正常死亡,深圳市龙岗平南派出所却置众多疑点于不顾,枉法认定其为自杀,拒不立案侦查。对于平南派出所不给予立案的决定,请求人不服,向深圳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立案请求。

 

请求事项

要求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对汪鹏鹏被人谋杀一案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汪鹏鹏于2006518日凌晨在工作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鹅公岭村中华商务联合印刷公司内非正常死亡,死时年仅19岁。此案疑点很多。龙岗区平南派出所却置众多疑点于不顾,不调查清楚,就仓促定性为“自杀”,拒不立案侦查。主要疑点如下:

一、根据警方询问笔录,在汪鹏鹏死亡的当天晚上810分左右,有同宿舍的多人看见一名不认识的男子找过汪鹏鹏,并与汪鹏鹏在宿舍走廊里谈话,气氛很沉重的样子,而后,就再没有人看见过汪鹏鹏,直至汪鹏鹏被人发现坠楼死亡。后来,警方找到该名男子,他只承认自己是去找汪鹏鹏要账的(汪鹏鹏借其100元),且没有要到。在笔录里,该男子一再强调汪鹏鹏当时很开心。既然很开心,汪鹏鹏自然没有自杀的理由,而且同宿舍的工友也证明,汪鹏鹏告诉他们说自己第二天就要回湖北老家,既然都做好了要回老家的准备,汪鹏鹏为什么还要去自杀呢?

二、汪鹏鹏在被死亡前的几个小时,还在宿舍中洗衣服,死后,他所洗的衣服还泡在宿舍的水桶中。而且就在死亡前的几天,他还购买了一台小电视机,就摆放在宿舍里,是他的心爱之物。这一切证据都表明,汪鹏鹏是一个热爱生活的青年。如此热爱生活的一个青年,而且明天就准备回老家湖北了,怎么会自杀!他自杀的理由是什么?平南派出所认定他为自杀的依据是什么?

三、在汪鹏鹏非正常死亡后不到24小时的时间内,负责侦破案件的平南派出所正副所长陈小禅和冯志雄就与厂家一起,欺骗家属,将死者尸体匆忙火化,请求人李文翠连自己儿子的最后一面都没有见上。如此做是为什么?这显然是为了隐瞒事实真相,毁灭证据。汪鹏鹏死后,其父母到银行调取了他的工资卡交易目录,发现死者生前刚从银行取了700元,而死者死后的钱夹中却没有一分钱,700元钱哪儿去了?警方不给以任何说法,也不进行调查。更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在死者的死亡现场,警方只找到了死者的一只拖鞋,另外一只拖鞋至今没有找着,在事实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平南派出所就匆忙将死者的死亡定性为自杀,拒不立案,他们草率办案如此,草菅人命如此,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四、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汪鹏鹏死亡后,平南派出所副所长冯志雄出具了虚假的调查材料,称汪鹏鹏在死亡前已从公司失踪10天左右,且在死亡前没有和外人有过接触。这明确与事实不符,当地警方为什么要出具这样的虚假证明,到底想掩盖什么事实?!

以上的种种疑点,平南派出所不去调查清楚,并且做出了不立案的决定。为此,请求人李文翠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此致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请求人:李文翠  汪旺明

 

 

 

20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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