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信访局领导:
请求人洪金官、吴章明、王学顺、吴何平、王学松、黄宣聪、杨仁柱、洪作遇(附有申请人详细资料)。自洪金官请求人遭遇拆迁以来,深感愤怒、不公!无锡市人民政府及其多个政府部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占和损害民众合法权益,其种种恶劣行径令人发指。政府的无信、不法,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长此以往,必将严重损害执政党的威信,动摇执政党的基础。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恳望领导出于维护执政党的利益、维护执政党领导下所制订的各项法律的权威,及时纠正其严重违法行为。
第一,被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
原中山商场(中山路288号-304号),居无锡市最繁华商业地段,客流量最集中,共分11处房产,均为商业用房。房屋面积共计1233.59平方米(一楼678.59平方米,二楼555平方米),产权人共8人(附有详细两证)。上述房屋,系洪金官等产权人于1999年经人民法院通过公开拍卖程序购得,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同时,产权人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取得上述房屋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截至2050年12月),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此外,该产权人将该商业用房的三分之二出租,该房屋租金收益,对全体被拆迁人均为利益重大,而对其中部分被拆迁人则更是生命攸关。洪作遇先生身患白血病,多年来依靠该房屋收益维持生计和生命;吴章明先生弟弟作为实际投资人,多年来身患重病,同样依靠该房屋收益维持生活。
第二,被拆迁人一再遭受违法执法厄运
被拆迁人遭遇拆迁以来,一直注重依循合法渠道解决业已遭遇的土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及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安置补偿事宜,却一再遭受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违法执法。择其要者,概述如下:
1、2007年4月23日半夜,崇安区城投公司与无锡市海博拆迁公司派人采取恶劣方式用铁管、铁板将以上店铺进行围墙以致业主无法继续经营,在次日得知厄运消息,洪金官等业主为了讨回公道,双方发生冲突,拆迁方安排了很多社会恶棍对我们业主大打出手,导致部分业主受伤。
2、无锡市人民政府在未依法提前收回被拆迁人所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下,又将其出让给崇安综开公司用于商业开发。经洪金官等被拆迁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苏行复第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以挂牌方式出让崇安寺二期地块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3、2008年12月22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和无锡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完全无视法律规定,也不吸取教训,再次作出收回被拆迁人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特别荒诞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提前收回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由政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补偿事宜,并支付补偿金,而无锡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决定中却规定,由崇安综开公司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事宜。2009年3月19日,请求人不服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锡国土资收【2008】第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裁定指定由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2011年5月19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行初字第14号判决,请求人不服该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4、2009年11月,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洪金官等人的部分房屋系违法建设,并决定强制拆除。洪金官等人深感惊诧,其所购买的房屋均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中的部分房屋却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匪夷所思。
2009年12月17日,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采取措施,将房屋的窗户砸掉,强行将部分房屋予以拆除。
5、请求人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得知:2008年12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08】苏行复字第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以挂牌方式出让崇安寺二期地块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崇安寺房开公司并没有再次获得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并得知无锡市建设局颁发的《房屋拆迁延期许可》违法。故此,请求人于2010年1月6日,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至今长达18个月,但该法院即不审理、也不依法驳回,悬挂至今。
6、2010年1月11日,崇安寺房地产开公司在没有与洪金官等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并且没有经过法定强制拆迁程序的情况下,无锡市海博房屋拆迁公司便将被拆迁人位于中山路292号100多平方米的房屋强行推倒。此等严重侵权的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已于2010年2月3日,状告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但至今长达17个月,该法院既不依法受理,也不依法驳回,悬挂至今。
7、2010年3月,无锡市建设局在无锡市崇安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裁决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予以受理,并不顾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许可证等尚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中止仲裁程序的前提下,仍然强行裁决,给崇安综开公司欲将洪金官等合法拥有的房屋强行拆除创造表面的合法条件。洪金官等被拆迁人将无锡市建设局的这一系列违法行政裁决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该法院采取了不受理、不审理的态度。
8、崇安综开公司至今仅对7处房产提出行政裁决申请,且被拆迁人对该系列行政裁决均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进入行政裁决程序后,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只有两个: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接受行政机关申请的人民法院。无论哪个主体,均得遵守法定程序。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然而2010年9月26日凌晨,在洪金官等被拆迁人与无锡市崇安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达成拆迁协议,并且没有经过法定强制拆迁程序的情况下,崇安综开公司依然组织五、六百人采用捆绑、殴打等暴力方式违法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迁人的报警,其结果致使被拆迁人被带离现场,而崇安综开公司组织的人员却正好利用该时机将被拆迁人的房屋全部拆除。崇安综开公司是行政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其有何权利将被拆迁人的房屋予以强行拆除?
9、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强调,“坚决制止强制拆迁的行为,补偿不到位,双方协议不一致,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而中共无锡市委、市政府也制定了贯彻落实该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可是,崇安综开公司均置若罔闻,在根本不具备法定条件,也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条件,违法组织暴力拆迁行为。国务院发布的该通知在无锡市变为一纸空文!被拆迁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措施和行为,却一再遭受“非难”和公权力机构的查处。这个社会还有公平正义可言吗?
虽然被拆迁人与无锡市国土局间土地使用权案尚在诉讼过程中,但在该土地上的房屋已被崇安综开公司非法强行拆除,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已开始施工进行开发建设。2011年6月23日,崇安综开公司总经理与被拆迁人联系,约第二日商谈补偿事宜,各权利人以为在法院及国土局的压力下终于等来了商谈补偿事宜的机会,纷纷从各地赶往无锡。被拆迁人赶到无锡再与崇安综开公司总经理联系时,总经理避而不见。2011年6月26日,洪金官等各权利人在求诉无门的情况下,希望到被拆迁现场与总经理取得联系,却被公安机关带走讯问,在讯问期间洪作遇爱人因多年来的生活压力与拆迁事件绝望与恐惧、愤怒而导致突发急病,发烧全身抽筋、昏迷不知,后经公安机关联系120将其送至二院抢救治疗。
尊敬的领导,因该房屋被拆迁后由崇安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崇安寺二期地块开发建设商业用地,我拆迁人要求就地安置,再者隔壁肯德基大楼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就地安置,拆一还一,补偿各项损失及建筑期内的租金。我拆迁人可要求按其标准作参考。
该房屋双证齐全,土地使用权证(截止2050年12月)我方经国家评估公司评估为1.99亿元。(详见附件)
该房屋长达四年半时间拦围墙与强拆租金收益损失达6750万元(附件)
该房屋货物与设备各项损失共计924万元(详见附件)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补偿170万元(因50年使用权未到期)以上价值共计2.767亿元。
但崇安开发公司一直2007年8月15日委托无锡正大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价2474.32万元作为我们的补偿标准,两者存在差异太大。
尊敬的领导,自从被拆迁人遭遇“拆迁”以来,身心遭遇重创,感觉法律、法律程序,不仅沦为权力和金钱的奴隶!更沦为为某些公权力机构、人员玩弄、羞辱老百姓的工具!为了追求商业利益,而无视法律、无视百姓疾苦,无视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的人民的政府和法院都这样了,这个社会还有救吗?由于合法权益得不到最基本的尊重和保护,被拆迁人情绪极其不稳定,且不能完全避免其采取持续上访,自焚等过激措施。
尊敬的领导,恳望您百忙中关注此事,并督促有关部门尽快采取务实态度研究确定补偿方案,并与被拆迁人保持顺畅沟通、协商渠道,尽快化解争议和矛盾,在司法这个平台上,为老板姓的合法权益争取最后一道曙光,为构建平安无锡、和谐无锡、法治无锡做出贡献!
泣诉人:
2011年7月7日
请求人资料附件:
请求人:洪金官,男,193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孔雀14幢104室。
请求人:洪作遇,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瑞安市梅屿乡马中村市场路40号。
请求人:吴章明,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五爱家园37号901室。
请求人:吴何平,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复兴路130-6号2001室。
请求人:王学顺,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复兴路130-6号2001室。
请求人:王学松,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复兴路130-5号1702室。
请求人:杨仁柱,男,194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前街112号。
请求人:黄宣聪,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双屿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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