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公路工程施工完成,近三十年官司不断,工程款难结清
1997年7月1日,威远县资威公路改造指挥部为甲方,威远县高石建材厂为乙方,签订一份《资威公路8K+380水毁抢险整治协议》,这份协议开启了威远县高石建材厂与威远县交通局的关系,也招致了后来的一系列诉讼和不快。
1997年10月25日,资威公路威远段工程指挥部与四川省威远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签订《资威公路6K+020至7K+167.57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资威公路威远段工程指挥部将资威公路花宋段6K+020Z至 7K+167.57改线工程承包给四川省威远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施工,工程总投资1683200元。1997年11月13日,四川省威远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与李子文签订《资威公路6K+020至7K+167.57改线工程施工内部项目责任书》,由李子文承担资威公路花宋段6K+020至7K+167.57改线工程的施工。1998年3月11日,李子文与威远县高石建材有限公司签订《资威公路6K+020 至7K+167.57改线工程施工内部项目责任书》,将自己承担资威公路花宋段6K+020至7K+167.57改线工程转包给威远县高石建材厂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因资威公路花宋段6K+020 至7K+167.57发生山体滑坡,根据现场技术人员梁承宗和资威公路威远段工程指挥部确定6K+020至6K+384.5是腐殖土、风化石,不能做填充料,故产生了38000立方的弃方。
再者,因石牛小学宅基地问题,工程设计被迫变更,手曲线、纵坡、圆曲线需要调整,这一调整使结构层、碎落平台等增加了合同以外的工作量。
1998年3月30日、1998年10月12日、1999年2月8日,李子文代表高石线改线工程项目部对威远县高石建材厂所承建的资威公路花宋段6K+020Z至7K+167.57改线工程进行收方计价,三次收方计价工程款合计为1026292.57元。该收方计价不包括山体滑坡产生的38000立方弃方以及设计变更产生的线外借方。时至今日,李子文或高石改线工程项目部从未与威远县高石建材厂就资威公路花宋段6K+020Z至7K+167.57改线工程进行最终的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1998年11月4日,经资威路指挥部周自鑫召集威远县交通局梁承宗、付相林、项目经理部李子文、路桥公司廖自成,高石建材厂詹先华、陈付林等有关人员在现场进行实地测量、估算,于当日下午15时召集座谈会,形成《座谈纪要》,达成如下共识:
一、原承担工程量:挖方29408.5m³,填方36443m³,弃方206.5m³作为参考计量,最后以彭志涛同志原作地面线作横断面图,今后按实作竣工依据,方量差异再作调整。
二、关于挖、填、借(弃)土石方量问题,经大家讨论决定,挖方、填方各按实计算,最后差异按借(弃)土方结算。
三、关于圬工计量问题,詹先华同志提出圬工计量问题,通过多方核实,计量无差异,如果漏记的项目可以重新计算,至于价差不合理部份,通过指挥部决定。
1998年12月29日,威远县审计局作出威审意综(1998)38号《审计意见书》,全文如下:
威远县审计局关于资威路水毁修复及高石场改线工程概(预)算的审计意见
资威路威远段改造工程指挥部:
我局于1998年11月24日至11月30日对资威路水毁修复工程及高石场改线工程概(预)算情况进行了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审计意见:
一、基本情况
资威路水毁修复及高石场改线工程预算由县交通局编制,由资威公路威远段改造指挥部组织施工。水毁修复工程位于资威路花宋段3K+010至8K+500之间,送审预算615,377元,审定金额416,110.20元,审减199,266.80元(其中已迭除审增额71,325.80元);高石场改线工程位于资威路花宋段5K+707.2至7K+187.5之间,全长1,4803km,送审预算5,082,095元,审定金额4,277,985.25元,其中审增400,371.05元,审减1,204,480.80元,品迭审减804,109.75元;预算土地、青苗等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868,002元。送审预算台计6,565,474元,审定金额5,562,097.45元,其中审增471,696.85元,审减1,475,073.40元,品迭审减1,003,376.55元(详附表)。
二、存在的问题
(一)资威路高石段改线(5K+707.2至7K+187.5)工程送审预算5,082,095元,审增400,371.05元,审减1,204,480.80元,审增审减惰况如下:
1、路基工程审增149,540.70元。①人工消淤3,054m³,自于价格偏低0.45元/m³,审增1,386.54元;②涌计:推土机推土(20m内)工程量1,600m³,金额2,223.95元,推土机推土增运(80m)工程量1,600m³,金额6,948.98元,机械运石方推土机推(80m)14,400m³,金额127,621.40元,小计136,794.33元;③机械碾压路基土方少计工程量383.12m³,且价格偏低0.13元/m³,金额2,325.66元;机械碾压路基石方价格偏低0.21元/m³,少计工程量1,494.52m³,造成少计预算价8,462.48元;修整路拱、边坡由于价格偏低,造成少计571.69元,小计11,359.83元。
2、路基工程审减580,557.19元。①人工土方多计工程量523.88m³,且价格偏高1.66元/m³,造成多计18648.52元;机械石方多计工程量4,697.965m³,且价格偏高0.63元/m³,造成多计105,825.39元,装载机装土、装石已包括在前两项之中,造成重复计算,其中多计装载机装土10,310m³,金频13,182元,装载机装石92,800m³,金额197,822元。四项小计多计335,677.91元。②自卸汽车运土石方(1km)多计工程量且价格偏高,造成多计预算价241、489.12元,其中运土方金额5,124.91元,运石方金额236,364.21元。③材料价格偏高造成多计路基育沟金额3,390.16元。
3、路面工程由于材料价格偏高造成多计109,188.33元,其中手摆片石(20cm)价格偏高4.53元/m³,多计预算价64,375.93元,泥结碎石(10cm)价格偏高2.52元/m³,多计预算价44,812.40元。
4、防护工程审增250,830.35元,其中漏计人工石方1,146m³,金颖12,139.86元,人工挖基槽土方价格偏低0.65元/m³,少计2,567.67元;漏计浆砌条石档墙基、护脚1945.17m³,金额201,622.20元;漏计现浇C30砼承台基础150.08m³,金额34,500.62元。
5、防护工程审减511,671.40元。①人工凿基槽石方771,09m³,且价格偏高0.15元/m³,造成多计金额41,724.60元;②浆砌条石档墙身多计工程量1945.17m³,且价格偏高6.78元/m³,影响多计金额265,855.45元;③浆砌条石涵洞水渠3,500.4m³,价格偏高8.05元/m³,造成多计预算价20,534.89元;④安装铪涵盖板多计工程量150.08m³,多计预算价149,702.98元;⑤安装φ800铪管涵84m,价格偏高造成多计33,853.48元。
6、浆砌标美路水沟515.2m³,价格偏高5.95元/m³,造成多计预算价3,063.88元。
(二)资威路威远段水毁(3K+010至8K+500)修复工程审增71,325.80元,牢减270,592.60元,审增审减情况如下:
1、路基修复工程审增35,964.22元。①滑理滑坡土、石方漏计7,111.67m³,金额32,002.52元;②机械碾压土石方价格偏低造成少计3,961.70元。
2、路基修复工程审减216,769.75元。①人工土方、机械石方价格偏高造成多计金额2,159.08元;②装载机装土石方重复计算造成多计金额49,015元,其中装土方多计工程量2,390m³,金额3,140元,装石方多计工程量21,529m³,金额45,875元;③自卸汽车运土石方(增运1km)多计工程量且价格错误造成多计预算165,020.31元;④自卸汽车运土石方(2km内)价格偏高造成多计顶算价575,36元。
3、挡土墙、护脚等工程审增35,361.58元,审减47,779.02元。①漏计浆砌挡土墙条基341.2m³,金额35,361.58元;②多计浆砌挡土墙墙身341.25m³,且价格偏高6.75元/m³,造成多计预算价46,616元;③路基盲沟120m,价格偏高9.69元/m³,多计金额1,163.02元。①至③项品迭审增12,417.44元。
4、桥涵审减6,043.83元。①涵洞、水渠砌体价格偏高造成多计1,303.33元;②安装φ800铪管涵价格偏高316.07元/m³,多计金额4,740.50元。
上述(一)至(二)项合计审增471,696.85元,审减1,475,073.40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工发[1992]65号颁发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430号《公路概预算编制办法》、中交部公路发[1996]610号公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四川省执行交通部交公路发[96]612号文件补充规定的附注说明关于人工费及其他有关规定不符(材料单价均以近期调查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意见和建议
按照审计署等六部委发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上述多计、少计的金额应予调整,其中:调增预算额471,696.85元,调减预算额1,475,073.40元,品迭调减预算额1,003,376.55元,调整后该工程预算额为5,562,097.45元。
本次概(预)算审计,审计组依据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图纸和其它文件资料进行审计,因此,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差异过大的问题和因变更说计的项目,建议在竣工决算审计时依据甲乙双方签证和有关规定予以完善,并办理竣工决算。
威远县审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述审计报告暴露的问题显然是导致詹先华不断信访的根因所在。
根据四川省威远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高石改线工程项目部1999年1月22日的“资威公路高石场过境公路改线工程施工总结”中载明资威公路花宋段6K+020Z至7K+167.57改线工程的工程费为3400000元,而《资威公路6K+020至7K+167.57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投资1683200元,显然超出工程总投资的1716800元是增加了合同以外的施工内容或施工过程中涉及到设计变更的内容。而资威公路花宋段6K+0202至 7K+167.57改线工程合同内的施工内容、合同外的施工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内容均是威远县高石建材厂作为实际施工人具体负责施工。
工程完工后,始终没有最后结算或决算,尽管该公路已经交付使用二十多年,但其改造工程款也就始终没有付清。
此后,由于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威远县交通局又与威远县高石建材厂签订了数次工程合同,威远县高石建材厂也如期完成了合同约定项目,并交付使用。
2002年9月24日,威远县高石建材厂变更为威远县高石建材有限公司,然而威远县并非富县,工程款始终没有结清,截止发稿前,威远县高石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詹先华告诉我们,目前尚有壹千贰佰贰拾叁万元未付。
为此,詹先华多次上访。
2009年10月23日,威远县交通局、高石镇人民政府拿出一份《关于威远县高石建材有限公司詹先华、李淑辉反映关于资威路改造工程清理、解决的意见书》,全文如下:
威远县高石建材有限公司詹先华、李淑辉(以下简称詹先华)自2001年起,我次以企业和个人名义反映在资威公路改造过程中,所承建的标段内与当时的资威公路威远段工程指挥部和四川省威远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及项目负责人李子文存在着未办理结算、未结算完工程量和部分争议内容,要求上级部门予以核实和清理以及应付所欠的工程款等问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以威远县交通局牵头,威远县群众工作局、高石镇人民政府参加的清理核实工作领导小组,于2009年4月至9月,通过清理詹先华承揽工程和财务资料,查阅资威路指挥部财务档案、计量依据和深入现场实地核实工程项目,对詹先华提出的有关指挥部直管工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核查,结果是:
一、原指挥部财务部门对詹先华承揽的工程建立了专户进行核算并已做结算,詹先华也认为当时的结算是淌楚的,不存在错记和漏计工程量问题。
二、关于詹先华所涉及工程的清理及结算、支付情况。
(一)对詹先华所反映的直接承建指挥部工程的情况:
经查实,詹先华直接承接指挥部工程分为四大部分,工程总造价199.87万元,分别是:
(1)资威公路5K779-6K020处,工程计量支付14.57万元。
(2)指挥部与詹先华签订有合同的零星工程计4处,工程计量支付120.44万元,其中:A、公铁立交桥上部构造21.60 万元;B、8K380处水毁工程47.47万元;C、8K384涵洞、水毁工程44.54万元;D、旮旯寺塌方整治工程6.83万元。
(3)2009年8月25日,县、镇与詹先华一道通过现场指认对应的6项无合同零星工程,计量支付30.52万元。其中:A、1K540-580处档墙3.47万元;B、1K850-2K000黄山桥桥面填25吨片石0.03万元;C、2K600止马铺升子村7组安砌水沟墙2.26万元;D、5K480跨水渠鎗盖板工程11.34万元;E、5K900石牛山堰塘鎗桥板 12.05万元;F、5K940路基换填碾压、转运拆房废料1.37万元。
(4)其它零星工程计量支付34.34万元。
(二)詹先华与李子文的工程关系
1997年10月 25日,指挥部与路桥公司签订了《资威公路6K020-7K167.5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总投资168.32万元,承包里程0.9282公里;1997年11月13日,路桥公司又将此工程转包给项目负责人李子文;1998年3月11日,高石改线项目部李子文又将此工程转包给詹先华,承包里程0.63公里。指挥部与李子文,李子文与詹先华分别按施工承包合同进行了计量结算,李子文计量支付给詹先华工程款102万余元。
(三)詹先华与李一品的工程关系
1996年12月2日,指挥部与李一品签订了《资威公路7K167.5-7K790段工程施工协议》,路基、路面总造价56万元。李一品施工标段内的7K167.5-7K187.5实际上是由李子文标段承建人詹先华施工完成的,指挥部已经将此段20米的工程量结算在李子文合同段内。
三、詹先华承揽指挥部工程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1、指挥部欠付尾款的问题。1999年5月25日,资威公路指挥部因公路改造工程资金十分困难,向尴先华出具了欠付98000.00元的证明。此款应予以支付。
2、詹先华提出的公路界桩价款问题。1997年7月20日,指挥部向詹先华下达了预制公路界桩 226件的通知,未结算。因詹先华一直未能提供有关该界桩的结算单价等资料,故建议按照现行价格35.00元/根予以计算,共计应支付226×35.00=7910.00元。
3、关于高石基金会贷款息差问题。1998年1月25日,詹先华融资承建高石改线段工程,以路桥公司龙天成名义向高石基金会贷款50万元,利率为15.6‰,1999年2月,路桥公司委托李子文在支付工程款中划抵詹先华基金会贷款本息60.59万元(含1999年2月5日支付利息72800.0元),而龙天成于2000年5月7日才归还高石基金会50万元贷款,故1999年2月5日至2000年5月7日期间产生的利息不应由詹先华支付,共计453天,经查实利息共计117780.00元,应支付给詹先华。
4、关于工程尾款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共计应支付利息141307.91元。(具体计算附后)
以上共计应支付詹先华款项 364997.91元(大写:叁拾陆万肆仟玖佰玖拾柒元玖角壹分)。
三、关于款项的文付
考虑到资金数额较大,筹集资金有一定的难度,经过与詹先华协商,在2009年国庆节前后支付20000.00元,其余部分资金在2009年春节前支付完毕。
四、通过此次清理和处理后,詹先华在充分相信组织的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基础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反映和要求组织重新清理和有未结算和漏记工程量等问题。本次清理解决意见,几方签字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推翻,不得再以此事为藉口上访。
对于上述意见,詹先华认为是政府骗了他,至今不予认可。2016年2月23日,威远县高石建材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威远县交通局和李子文诉上法庭。2016年9月8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024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威远县高石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书第14页第14行称:“原告对被告欠付其工程价款具体金额不明确,陈述前后不一。同时,根据原告与被告等签订的《关于威远县高石建材有限公司、詹先华、李淑辉反映资威路改造工程清理、解决的意见书》中亦载明李子文计量支付给詹先华工程款102万余元。”第15页第1段第6行说:“被告已按《意见书》确定的义务向原告进行了实际履行,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工程款已清结。”第2段第13行,“且原告主张的未结算工程款高达4844954.48元(含已结算的工程款1028230元),远远超过整个工程竣工的总价款340万元。”
威远县高石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詹先华对此难以接受,他坚持认为自己公司被政府玩了,一千二百六十五万工程款就这样打了水漂,而威远县交通局多次信访答复均表示,他们已经完成了信访事件的处理,该案不再受理。
对于这种案结事不了的现象,政府应当予以重视,以避免造成社会不安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