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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口县:刘桂枚上访究竟够不够寻衅滋事罪

时间:2024/8/10 10:08:05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刘桂枚上访究竟够不够寻衅滋事罪

 

根据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洞检公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洞口县高沙镇刘桂枚存在如下事实:

12013311日左右,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被告人刘桂枚到北京上访,洞口县高沙镇镇政府综治办主任邓彪及高沙镇南水村村干部舒斌到北京接访,刘桂枚向接访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400元后才答应回家。

22013423日左右,被告人刘桂枚进京非法上访,洞口县高沙镇镇政府综治办主任邓彪及高沙镇南水村村干部杨期石到北京接访,刘桂枚向接访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300元后才答应回家。

320141018日左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期间,被告人刘桂枚进京非法上访,在向洞口县驻京办工作人员尹军峰索要人民币600元后才答应回家。此次,刘桂枚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予以书面训诫。

42014116日,在北京APEC 会议召开期间,被告人刘桂枚进京非法上访,洞口县高沙镇镇政府工作人员邓云霞、邓彪及高沙镇南水村村干部舒斌到北京接访刘桂枚,刘桂枚向接访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500元后才答应回家。此次,刘桂枚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予以书面训诫。

520141215日,被告人刘桂枚到北京非法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并以此为要挟向洞口县驻京维稳劝返办工作人员刘志军、曾广安索要人民币1400元。

62015318日,被告人刘桂枚到洞口县高沙镇政府以进京非法上访相要挟,强行要求高沙镇政府为其缴纳廉租房租金。高沙镇政府出于维稳压力,被迫为刘桂枚缴纳2015年度一年的廉租房租金906元。

7201558日,被告人刘桂枚进京非法上访,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返安排,并以留在北京上访相要挟,向洞口县驻京接访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400元。

82015611日,被告人刘桂枚进京非法上访,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返安排,并以留在北京上访相要挟,向洞口县驻京接访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400元。此次,被告人刘桂枚到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予以书面训诫。

9201576日,被告人刘桂枚进京非法上访,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返安排,并以留在北京上访相要挟,向洞口县驻京接访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400元。

10201631日,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被告人刘桂枚进京非法上访,洞口县高沙镇政府在接到洞口县驻京接访人员的通知后,遂委派邓彪、王鹏、杨克勇、舒增伟四名工作人员到北京接访刘桂枚,刘桂枚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返安排,并以此相要挟,向接访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800元。杨克勇在请示相关领导后,给了刘桂枚800元,刘桂枚才答应返回家中。

112016519日,被告人刘桂枚进京非法上访,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返安排,并以留在北京上访相要挟,向洞口县驻京接访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500元。

12201671日,被告人刘桂枚进京非法上访,洞口县高沙镇政府在接到洞口县驻京接访人员的通知后,遂委派镇政府工作人员杨克勇、刘敏到北京接访刘桂枚,刘桂枚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返安排,并抓伤洞口县驻京接访工作人员刘志军、何伍军。刘桂枚以留在北京上访相要挟,向接访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600元。此次,被告人刘桂枚因到北京天安门广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予以书面训诫。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桂枚以非法上访要挟向政府工作人员索取财物十二次共计人民币7206(柒仟贰佰零陆元)”,且“以进京非法上访相要挟,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返安排,多次向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洞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桂枚寻衅滋事罪。

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7324日作出(2016)湘0525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刘桂枚以非法上访相要挟,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返安排,多次向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桂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722日起至2018121日止)”。

由上看出,公诉机关指控和人民法院认定刘桂枚犯罪的主要行为是“不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多次向工作人员索要财物”,但是他们忽略了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此条所指“寻衅滋事”的行为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就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所指控刘桂枚的行为来看,不符合上述规定,即便按照第(三)款规定的“强拿硬要”特征,刘桂枚亦不符合。洞口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桂枚“索要财物”的行为,是在累计12次,时间跨度自20133月至20167月,如果涉嫌犯罪,其在2013311日向工作人员索要400元时就应当追诉,而不是等到三年以后累计追究。照此理解,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有纵容刘桂枚犯罪的嫌疑。此其一。

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根据(2016)湘0525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桂枚是在公安机关对其控诉前夫舒增鹏重婚罪难获处理,继而提起刑事自诉,又难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心有不甘,才向上级机关反映的,其行为并不违反《信访条例》上述规定,有法可依,有事可诉,岂能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据刘桂枚提供材料可见,高沙镇南水村和中和社区都于2016727日出具报告,要求对刘桂枚进行严惩。

依据《信访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将刘桂枚上述行为控诉为犯罪,似有打击报复嫌疑。南水村与中和社区出具报告,要求对刘桂枚严惩,应认定为报复陷害行为。如此看来,真正犯罪的是集体组织,而非刘桂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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