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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晃县:村组长因工作发生纠纷,派出所不许上访而借故关押,从而引发十余年信访

时间:2024/8/2 15:10:37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湖南省新晃县:村组长因工作发生纠纷,派出所不许上访而借故关押,从而引发十余年信访

 

 

异地执行行政处罚,异地关押,湖南省新晃县法治奇招

 

2024611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一份案号为“晃公(治)决字[2024]0204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罗列事实及处罚结果如下:

20245152340分许,吴水保、郭建国、杨青兰、蒲海珍四人从衡阳火车站出口出来,向关键、陶艺、姚佳辛上前对郭建国做工作,同行人员吴水保因情绪激动,于是用随身携带的锥子锥伤向关键、陶艺、姚佳辛三人,经新晃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向关键、陶艺、姚佳辛三人均未达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吴水保本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视频监控;4、线索移交资料;5、伤情鉴定资料;6、作案工具;7、到案经过;8、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水保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壹仟圆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新晃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白纸黑字表述清楚,案发地为“衡阳火车站出口”,作出处罚决定机关为“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那么问题来了:衡阳火车站没有派出所吗?还是衡阳铁路公安处不作为,自己地盘上发生的治安案件,需要怀化市下辖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来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条表述十分清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据此,既然案发地在衡阳火车站,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就应该是衡阳铁路公安处,而不是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其二,《处罚决定书》中的向关键、陶艺、姚佳辛是什么人?他们受谁委托“对郭建国做工作”?决定书中没有表述清楚。如果这三人是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干警,则其涉嫌滥用职权。

 

 

祸起为民理财

 

吴水保原是新晃侗族自治县方家屯乡(2015年与兴隆镇、大湾罗乡、新晃镇成建制合并设立晃州镇)胡家坝村艾铁寨组组长。2013819日《请示报告》记载:

201388日晚,村支部成员刘宏连和丈夫姚敦刚,伙同其母郭菊珍、其父姚茂松挑动群众闹事。811日,吴水保早上出门,不在家,他们在村干部支持下到吴水保家闹事,胁迫吴水保违反规定交出扶贫款,交出组长职权。上午10时左右,杨秀元乘吴水保宣读扶贫文件过程中,借酒装疯,冲击现场,被吴水保推出门,杨秀元继续顽抗,拿过桥板和磨刀石砸他,吴水保见妻子被打,冲出去由身后抱住杨秀元,杨秀元挣扎中,两人一并倒地。815日,对方唆使部分村民以吴水保不分扶贫款为由而上访,方家屯乡政府派出工作组开展调查,不了了之。

 

新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引发行政诉讼

 

据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晃法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2014320日)记载:

原告吴水保诉称:2013811日上午10时左右,第三人杨秀元随同方家屯乡胡家坝村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及方家屯乡胡家坝村艾铁寨组没有评上扶贫户的10余人侵入原告家中强行要求平分扶贫款。原告按国家政策解释,第三人杨秀元凭着酒性谩骂原告,原告之妻姚菊珍拉他出去,杨秀元便动手打人;原告劝架将他推出堂屋门阶檐上,他竟拾起过桥木板砍原告,原告为避免被打抱住他两人一并倒地。接着,杨秀元跑到院坝边缘花台处抓起磨刀石欲砍原告,原告同样出于防卫将其推倒。原告并没有打第三人杨秀元的主观恶意和伤害之举。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当日被关押至新晃县公安局拘留所,由于被告未依法将原告夫妇被拘留情况告诉原告家属,致原告家院坝晒着的玉米无人收捡被雨水浸泡及冲走;鸡鸭无人喂养管理而被盗窃;患有二级残疾精神病离不开父母监护的儿子流浪挨饿;原告夫妇因有病,拘留期间,因停药旧病复发加重,使原告蒙受了不应有的灾难和损失;原告对怀化市公安局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综上,新晃侗族自治县方家屯乡胡家坝村支两委及第三人公然对抗国家扶贫政策,迫使原告平分扶贫款,其行为严重违法,依法应当严肃处理;在第三人挑起事端,实施不法侵害时,原告为免受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而制止的行为合法正当,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被告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错误处罚,构成行政侵权,导致原告遭受损害,特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晃公(方)决字第02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判令被告赔偿其行政侵权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5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但是,直至诉前,吴水保也没有见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晃公(方)决字第02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

尽管如此,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还是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了如下事实:201381314时许,新晃侗族自治县方家屯乡胡家坝村艾铁寨组村民二十余人在组长吴水保家开会,要求公开扶贫款落实情况。当吴水保正在宣读相关扶贫款文件时,被第三人杨秀元打断了讲话,要求公布扶贫款发放情况。吴水保的妻子姚菊珍见杨秀元打断讲话,就叫杨秀元到外面吼,同时推杨秀元出去,在推搡过程中,吴水保冲上前朝杨秀元的背部打了一拳,把杨秀元打倒在地,随后又用拳头打,姚菊珍同时在房屋拿了一个衣架对杨秀元身上打,造成杨秀元头部、背部及左右肋处受伤;右手肘关节外侧皮肤擦伤。后经在场的村干部及群众劝开。杨秀元的伤情经鉴定未达轻徽伤。因杨秀元已年满64周岁,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吴水保行政狗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不难看出,法院确认的事实与吴水保诉求事实相差两天,吴水保主张是2013811日,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主张是2013813日。时间差距如此之大,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我们注意到(2013)晃法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第7页第2段倒数第2行,“对证据145有异议,认为案发时间不对,案发时间应是2013811日”。法院在时间明显对不上号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主张正确,显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规定。

另一份案号为(2013)晃行初字第52号的《行政判决书》(2014320日)认定事实相同,仅被告换为吴水保的妻子姚菊珍,合议庭组成人员也是审判长吴昌培、审判员杨建清、人民陪审员吴蓉晖。

出入如此巨大的判决书,吴水保夫妇当然不服,上诉至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529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为尹卫红,审判员陈治群、肖尊启组成合议庭,作出(2014)怀中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姚菊珍的上诉,维持原判;同一审判组织于同日作出(2014)怀中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吴水保上诉,维持原判。在这两份判决书中,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案发时间不是2013813日,而是2013811日的问题,有上诉人夫妇和原审第三人的陈述,以及在场证人的证实,被上诉人确定案发时间是2013813日是有充足证据支持的。”

姚菊珍、吴水保不服,他们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2015225日,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作出怀检民(行)监[2014]43120000040号和怀检民(行)监[2014]4312000004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分别认为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和(2014)怀中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决定不支持姚菊珍、吴水保的监督申请”。

吴水保对此难以理解,开始走上了漫漫上访路。

这件案子让我想起河南郑州某律师的一个说法,“老百姓都以为法院是讲理的,其实法院不是讲理的,而是讲证据的。比如我们五个人,都看到面前这个水杯是红色的,但在法庭上其中三个人说‘这个杯子是黑色的’,我们两个人说是‘红色的’,法庭就判定这个杯子是‘黑色的’,而不管实际上它是什么颜色。”这就是中国法庭的判案规则。

十年后,当吴水保将所有材料摆在中国冤情网面前时,我们发现他其实是一个很有思想又极其爱党爱国的优秀公民,他优秀的政治思想充斥了所有信访材料。如:“不要让解决信访的人代替解决信访的事”;“中国没有缺法律、法规,只缺天理、道德和人性”;“有国家宪法和法律做坚强的后盾,我啥也不怕”;等等。但是,在司法规则面前,红心是无用的,他只能一次次被关押,直至2024515日这次。

 

吴水保等4人此次赴衡阳,是曲线赴京上访

 

2024515日,吴水保、郭建国、杨青兰、蒲海珍四人由怀化至娄底,准备买票到北京,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派出的向关键、陶艺、姚佳辛等人阻止,耽误了娄底到北京的发车时间,他们四人才购买娄底到衡阳车票,准备辗转衡阳再购买衡阳到北京的火车票。在衡阳火车站出站口,向关键、陶艺、姚佳辛身着便衣将其四人围堵,由于天黑,他们辨不清对方身份,随即掏出捆绑信访材料的锥子自卫,导致向关键、陶艺、姚佳辛三人锥伤。611日,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晃公(治)决字[2024]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称:

现查明:20245152340分许,吴水保、郭建国、杨青兰、蒲海珍四人从衡阳火车站出口出来,向关键、陶艺、姚佳辛上前对郭建国做工作,同行人员吴水保因情绪激动,于是用随身携带的锥子锥伤向关键、陶艺、姚佳辛三人,经新晃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向关键、陶艺、姚佳辛三人均未达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吴水保本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视频监控;4、线索移交资料;5、伤情鉴定资料;6、作案工具;7、到案经过;8、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水保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新晃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由上不难看出,即便吴水保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也就是说,即便吴水保触犯法律,也应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衡阳火车站的行政机关(即衡阳火车站派出所)予以处罚,并没有规定让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跨域实施处罚行为。

 

搁置问题,辱骂关押以阻访

 

红心向党,爱国心切,总希望将地方的违法乱纪反映到党中央、国务院,以引起高层重视,吴水保每年都千方百计向北京挺进,但都无功而返。

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政府企业办主任杨宗树于20159121350分用18286594288手机发信息辱骂吴水保;1852分,又用这个手机号码打电话来威胁他。

不仅如此,新晃县政府借新晃县公安局之手分别于2013821日以晃公(方)决字[2013]02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借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2015420日以晃公(方)决字[2015]0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指控非访,拘留十日;201595日以晃公(治)决字[2015]0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指控造谣,行政拘留十日;20171010日以晃公(新)决字[2017]0324号指控侮辱他人拘留十日。其中,201595日那次拘留前,公安局将其关押两天一夜,不给饭吃,不给水喝,晚上不给被褥,蓄意将其冻死。

20171010日,吴水保准备进京上访,遭新晃县公安局杨攀等干警追捕,在长沙Z54次火车上将其强行抓捕。拉扯中,将他的行李箱弄坏。杨攀把他弄到新晃县公安局刑讯室,不给中餐和晚餐吃,饿了他一天一夜,直到1011日晚才将其送到拘留所。

20181016日,巡视组进驻新晃。吴水保等人到新晃国际酒店找巡视组反映问题,被新晃县公安局110和晃州镇派出所抓上警车,拉到新晃县晃州镇派出所软禁了2个多小时,直到巡视组撤走,才将其释放。

2022123日下午515分,吴水保与另外三人由新晃汽车站各花50元坐快巴到怀化西站下车,步行到怀化火车站,买了202311Z162次车票到北京西,每人花掉234元。此行遭到怀化站派出所096669警号等警察拦截,还将其皮衣两肋处拉破,不准我们上火车去北京!

20221223日,他请晃州镇朱文韬为其代写一份材料,交到新晃县人民法院,新晃县人民法院答应负责依法监督解决,但却拖延不办。无奈之下,吴水保于26日买票从新晃高铁到北京西站下车,仅车票花去908元。到北京后被地方截访者偷袭,抓上新晃县政府的车,夺去手机,于当晚送回新晃原籍。27日下午6点左右到家,287点过一分,他拨110报了警。

202328910三日,他们雇专车到北京。快进北京城时,被新晃县驻京工作人员驾驶A8999警车与湘N0096警车围住,强行把他们拉到石家庄铁路旅店,交由新晃县截访人员。他们向北京110报了警。

尽管一次次被关押,但是吴水保记得先总理李克强的话:“假如你在地方见不到阳光,请你到北京来,中南海的大门永远向你打开。”他也记得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了维护党中央的威信,他那上访的脚步永不停歇,直至见到“公平、正义”!

 

案外思考

 

吴水保作为农村居民小组组长,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扶贫政策,是在维护中国共产党的威信,也是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切身利益,但由于基层工作的复杂性,导致一部分人心怀不满,甚至罗织罪名将其投监问责,这本身便是阶级斗争的表现,但在否定阶级斗争的今天,让这种党的基层工作者失去了斗争武器,加之司法规则的破坏,使坏人得逞而好人受冤,这是吴水保坚持十多年不放弃的根本原因。本案表面上是在维护吴水保的个人利益,实则是维护中国共产党的基层政权稳定,然而,我们的国家机关却做了阶级敌人的帮凶,一次次浇灭了燃烧在吴水保心中的爱党爱国之火,其悲也夫!党和国家在此应作深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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