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白银:刘辉之死,究竟谁是凶手
时间:1989年9月26 日晚上21时至22时之间。
地点: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加油站附近。
人物:刘辉和同学冯军。
事件起因:据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91)白法刑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冯军、朱国义在刘辉(已死亡)的纠集下,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日和二十六日晚九时许,携带作案工具木棒(短)先后二次窜至白银公司建安公司围墙外旧兰包公路上,拦路堵截过往行人,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搜身抢劫被害人谢××、张××现金四十余元及表一块,并殴打了被害人张××。作案后即逃离现场。刘辉分得手表一块,赃款由被告人及刘辉均分挥霍。同月二十七日晚九时左右,刘辉勾结被告人冯军持木棒又窜至白银区王岘乡刘家梁旧运司加油站附件公路上伺机抢劫。当被害人刘××骑自行车路过时,刘辉与被告人冯军上前将刘堵截。刘辉强行搜去被害人现金一角后将其放行。约十时许,被害人陈××、吴××夫妇骑自行车路经此处时,被告人冯军和刘辉又上前将陈、吴二人堵住要钱。刘辉持木棒威胁并对吴搜身,搜去现金十元多。当被害人欲反抗时,被告人冯军与刘辉即对陈、吴二人殴打。被害人亦奋起自卫。在撕打中,闻讯赶来的群众将被告人冯军及刘辉当场抓获。后被告人冯军乘机逃跑。刘辉在送往医院后死亡。”
上述判决书对刘辉之死给出“刘辉被送往医院后死亡”的说法,家人不认同,因为与刘辉同时作案的冯军于2020年5月15日证明说: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晚九时许,我和刘辉二人在王岘加油站附近公路上对一对夫妇堵截。当年我们年幼无知,将陈、吴二人堵住要钱,这时被赶来的两个人当场抓获。当时一人给我戴上了手铐,然后二人一起抓住刘辉。当给刘辉戴手铐的时候,我趁[乘]机跑了。当时天太黑,我不知道抓我们的人是哪里的人。我们在对陈、吴二人抢劫时,陈、吴并没有打伤刘辉。这点我可以作证。我们被抓时,谁都没有受伤,庭审才知道被抢的夫妇男的受了点轻伤。”
作为刘辉同伙,冯军最具发言权,他的证词应当采信。那么由此判断,白银区人民法院(91)白法刑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中所言“刘辉在送往医院后死亡”便难以成立。白银市公安局白公(信)复查字(2020)1号《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复查意见也难以全信。
早在1989 年9月30日,家人得知刘辉因抢劫被抓时,刘辉己经死亡。当时,刘辉的哥哥刘泽军和父亲到现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太平间,见到了刘辉的尸体,只见其头部肿大,嘴巴、耳朵以及鼻子里都是凝固的血块,手腕上有着深深的手铐印。负责尸检的法医跟刘辉家属说:“铐得时间长才会这样,系圆棍击打所致的死亡。”但是,尸检报告始终没让家属签字,也没给家属送达。尸体停放一个月后,法医通知家属将尸体处理掉,并说白银分局会妥善处理好这事。家人遵嘱将刘辉遗体处理掉了。但是,其后再不见公安机关任何处理结果。家人为此不断信访。
2020年1月17日,白银市公安局白公(信)复查字(2020)1号《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刘辉之死称:
“1989年9月27日21时许,刘辉、冯军持木棒在白银区王岘加油站坡下先后采用木棒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刘某某和陈某某夫妇实施抢劫并致陈某某夫妇受伤后,刘某某持链子锁、陈某某捡起冯军丢弃的木棒奋起自卫,致使刘辉受伤,后过路群众向白银交警中队报案后,值班交警将刘辉连同受害人一起送往白银分局。因双方伤势较重,白银分局将双方急送医院进行治疗,刘辉因抢救无效于1989年9月28日8时30分死亡。经鉴定,刘辉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大脑血管破裂出血,引起休克死亡。”
家人对白银市公安局上述复查意见仍表不服。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据此,公安机关应当将刘辉的死亡鉴定意见告知其家人,久拖不告,势必令人疑窦丛生。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完成后应当永久保存鉴定资料:(一)涉及国家秘密没有解密的;(二)未破获的刑事案件;(三)可能或者实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四)特别重大的火灾、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五)办案部门或者鉴定机构认为有永久保存必要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即便现在,有关部门只要调阅当年刘辉死亡的鉴定档案,并复制给刘辉家人。只有这样,刘辉之死因才能大白于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