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典型的执法者违纪违法办案的案例
——山西泽州程常乐“组稿费贪污案”系列述评之二
文/ 张毅 申徵
采访山西泽州检方自侦办理的原泽州县委通讯组副组长、主任记者程常乐“组稿费贪污案”,了解了全部案情后,不得不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这个案指控的所谓贪污数额虽然仅几万元,并不是一个什么大案,但却是一个典型的执法者执法犯法、知法犯法、违纪违法办案的案例。
一、违纪办案
中发【1985】6号、国办发【1988】4号、中办发【2001】14号、中发【2003】16号、【2015】14号等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兼职、兼职报酬受到保护。
30多年前,针对上海发生的专业技术人员韩琨兼职报酬被指控为贪污的“韩琨事件”,中央作出“韩琨无罪”的决定,中央政法委作出“公检法机关今后不再受理韩琨这类案子”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第十五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
党中央要求:“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31日会议)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第三条规定:检察官要“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程常乐是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并获得报酬符合政策规定。泽州检方把程的兼职报酬“组稿费”作为刑事案件来办,大兴问罪,是继续办理“韩琨这类案子”,是与党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政策、中央决定、党章规定、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规定唱反调,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二、违法办案
1、隐瞒藏匿关键证据。对“组稿费”是个人所得而非公款,泽州检方是清楚的。但为了把程案办成贪污案,他们便把他们从太行日报社取到的“组稿费报告(签领)单”“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等共68份充分证明程无罪的关键证据隐瞒藏匿起来。这些证据,辩护律师在阅卷时根本没有见到,一审、重审的16次开庭中也从未出示,直到二审开庭,经辩护律师要求出示才暴露出来。隐瞒时间长达五年。致使案件审理一直不能在正常的轨道上进行。“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刑法第399条),特别是“隐瞒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2、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程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的“组稿费”是程的劳动所得,是太行日报社事先约定的付酬标准。泽州检方把组稿费指控为贪污公款,认定为赃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违背《劳动法》《著作权法》规定,是剥夺程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侵犯了程的合法权益,侵犯了知识产权。自古以来,哪有稿费、组稿费是公款之说?如此指控,创了世界检察起诉史上反面第一,实属荒唐可笑之指控!
3、无视证据裁判原则。程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领取的劳动报酬叫什么名称、是什么性质?领取单上白纸黑字显示的清清楚楚,叫“组稿人”的“组稿费”。泽州检方把铁的证据隐瞒起来,不让证据说话,而是凭嘴把组稿费说成公款,这是严重违背中央政法委和“两高”强调的证据裁判原则的。如是凭嘴说,那68份证据还起什么作用?而如是公款,又何必隐瞒藏匿“组稿费签领单”“个税缴纳凭证”等68份证据呢?
4、捏造事实,陷害无辜。经一审法院10多次开庭,铁的事实已证明,泽州检方将其他同志的组稿费加到程头上,把程的4万多元组稿费加成9万多元,捏造了程的所谓贪污数额。其实,组稿费数额加的再大也是组稿费,并不改变其性质。同时还捏造了程的政治面貌和行政级别,将程的政治面貌“群众”、行政级别“副科”改成“中共”、“副处”。这些捏造统统显示在起诉书上。当初此“两捏造”的用心显而易见,目的就是为了把程制造成一个“贪污数额较大的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贪污犯”,完反贪指标,创反贪政绩,给自己贴金。在办程案上,捏造歪曲的事实不止这两件,此略。法律规定,执法办案要“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忠于事实真相”(如《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绝不许“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见《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泽州检方捏造事实办案的做法,与这些规定完全相悖。
程案是一个典型的执法者违纪违法办案的案例,是一个明显的错案。然而,从2010年4月2日立案至今已审理了将近五年半时间还没有作出正义的结论。一审判决程“有期徒刑五年”,重审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对重审判决,程继续上诉。二审开庭后裁定为中止审理。目前案件处于中止审理中。这已是法院对程案第三次中止审理(一审、重审两次)。
这么典型、明显的一个错案还要怎么审?审到何时?
习总书记讲:“政法工作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
习总书记还讲:“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笔者认为,二审法院一定会秉公执法,纠正程常乐这个明显而又典型的错案。我们的呼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民主党派成员等各界人士以及全国千余家媒体、众多律师的呼吁一样:“对程案应迅速纠错,宣布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