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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蒙城:刘儒珍被打致残,板桥集派出所回应驴唇不对马嘴

时间:2015-5-19 22:59:08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安徽蒙城:刘儒珍被打致残,板桥集派出所回应驴唇不对马嘴

 

中国冤情网429日发布安徽蒙城板桥集刘圩村刘湾庄居民刘儒珍被邻居刘孟培打伤致残一文后,57日至10,蒙城县公安局板桥集派出所就此文向中国冤情网QQ发来一组信息。其中有侮辱刘儒珍之妻李凤侠的,有对自己办案进行申诉的,中国冤情网与之进行了网络对话。全文如下:

板桥集派出所QQ:3134793451,网名:公众说法

5718:11(板桥集派出所)

安徽蒙城:邻居当门一棒,公安立案不侦查??您们有具体了解吗?冤情网也要尊重事实对吗?我们所里也有走流程,刘湾庄对此事都有写证人证言,您也可以到刘湾庄打听一下这家人所作所为,是不是我们徇私枉法!此案我们压力很大!

希望您尊重事实!!此网站我们有到12377举证,希望您尊重事实!!

5814:31(中国冤情网)

我们正是通过蒙城县委宣传部到当地调查后才发的稿子。

5814:47(中国冤情网)

案件不是走走流程就完事的。刘儒珍所受伤情已经达到立刑事案件标准。你们应该很清楚!即便刘孟培没有故意伤害,你们也应当继续侦查,直到找到凶手为止,才能算侦破了该案。

5814:58(板桥集派出所)

据我们了解,刘儒珍先打人没打到,把自己扭伤了。他们一个村的都可以证明。当时人都也抓了,刘湾庄来了一客车40多人给他证明!

证人证言都有,也有调查,您到那个当地调查的,您应该私下到刘湾庄了解才真实。

5815:03(板桥集派出所)

我们经常接到报警电话:李凤霞经常在本庄骂街,经常上访,他的案子我们都慎之又慎,谨慎办事!

5906:39(中国冤情网)

即便你说的是事实,但构成轻伤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你们是清楚的,不能因为这样而放纵犯罪。我们理解基层工作的不易,但是,公生明,廉生威,要想树立自己的威信,就得不偏不倚。希望你们能如此。

598:13(中国冤情网)

据我们进一步了解,刘圩村支部书记在该案中存在包庇行为。我们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包庇罪的刑事责任。

5913:05(板桥集派出所)

可以的!只要您有证据证明,我们很欢迎您的,也会尽力协助和感谢您把这件事解决掉。在此之前,希望您转告一下您的当事人,这段时间不要再带一些社会闲杂人等到刘湾庄刘孟培家闹事。这星期接到几十次刘孟培(妈)的报警电话,他们家的监控上都有记录,刘儒珍及其女儿和社会闲杂人等在恐吓刘孟培(妈)。您作为律师,给我们个建议,这件事应该咋办?对你们有利吗?

5913:26(板桥集派出所)

今天,刘孟培(妈)带来了刘儒珍女儿和社会闲杂人等(7-8人)前两天在刘湾村威胁刘湾村民证明和骂街的视频,有空您可以来看看是谁在威胁谁。

5913:31(板桥集派出所)

根据蒙公(刑)终侦字[2014]3号《终止侦查决定书》决定,“刘孟培没有实施殴打行为”,“决定终止对刘孟培的侦查”。意味着刘儒珍所受伤害另有其人,公安机关在终止对刘孟培的侦查后,是否应该继续对被伤害一案继续侦查,直至破获该案为止呢?法理上讲,自然如此。但是,公安机关改变了工作方向,开始对出面作证的刘圩村居民分头威胁。据不愿透露姓名的证人证实,派出所多次对他们进行威胁说:如果他们敢出面作证,就会抓捕归案。如此一来,打人者不受追究,作证者成了犯罪嫌疑人。也许真的像刘孟培放言的那样,他们的关系已经找到习近平主席那里,公安机关慑于威权,只得如此!

所写的文章,我们都有事实的证据和证人,

5914:00(中国冤情网)

我们认为,矛盾的发生总是有原因的。如果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了肇事者的责任,就不会衍生出后续的枝节。我不明白你们所说的压力来自哪里,但是刘儒珍所受伤情是你们依法做出的。这一点无人怀疑,也对你们表示感谢!但是,此案的问题出在公安机关前后两份文件的自相矛盾。如果你们高明,把文件做得周密点,也许无人提出质疑。但,恰恰是你们自己给自己留下后患。这并非别人故意找茬。建议你们今后办案一定周密点!本案既然已经出现纰漏,希望你们依法追究刘孟培刑事责任就可以了。这样可以摆脱你们自己的很多麻烦。因为,这件事情,我们已经通过相关途径向公安部和最高检做了汇报。

本质上讲,我们并不想追究你们的责任,但是,刘孟培必须受到追究。

5914:50(板桥集派出所)

追究???咋追究??有证据当初抓他的时候就不会放他。在蒙城县司法机关,您可以问问这几十年涉及到刘凤霞这个名字任何事,都很谨慎,可以说没人敢包庇,谁敢包庇,谁都怕丢饭碗,经常去北京上访,这次也不例外,为什么没成功呢?您问问他本人啥情况。您也不必在私人网站上发表侵权文章,您可以到信访官网发文,我们对此没意见,

5915:11(板桥集派出所)

压力来自她(刘凤霞)天天来闹,装疯卖傻,装神经病,在派出所脱裤子,喝自己撒的尿(派出所有监控),欢迎您来查阅。没证据的案子,谁都不敢乱转(抓)人,这您应该知道吧。你没证据,人家刘孟培有证据和证人,也有下去调查。您要是警察,您敢下去抓人吗???具(据)了解,刘孟培也请律师维权了。我们也有证具(据)资料和刘湾庄几位老党员及几十位村民联名状给律师。提醒您一下,免得您很没面子。(相邻夹墙本来是刘儒珍80㎝,刘孟培家偏要将墙脚挤过20㎝,显示自家沾了光。)房产证上写得很清楚,您有没有看刘儒珍的房产证,就写下这诽谤之文,

5915:16(板桥集派出所)

好多事情你没了解清楚,就不要接,也不要再私人网站上发表诽谤和侮辱他人的言论!!!!正规网站我们也不怕你发表。

5915:20(板桥集派出所)

关于李凤霞的事情,在蒙城有很多,随便到那(哪)个司法机关又都一大堆。他儿子当兵,一说他妈叫李凤霞,人家都很谨慎。您说他的知名度有多高啊!我想说,在司法机关,您都没他有知名度!!

5920:58(中国冤情网)

你应当知道我们国家是行政许可制度。中国冤情网是经行政许可的,不是私人网站。至于你说李凤霞的问题,我不必了解。我们只针对刘儒珍被打致残一案。

5109:56(板桥集派出所)

您这个网站都没有审核好,也没有监督体系。您说刘孟培打他(刘儒珍)有证据吗?您说刘孟培向派出所受贿10万和刘圩村支部书记在该案中存在包庇行为,有证据吗?有,您可以走司法途径。没有,就不要诬陷和乱写。

51012:40(中国冤情网)

国家没有授予我们侦查权。你所说的,侦查权在公安和检察机关。

 

针对上述交流,中国冤情网再次到安徽蒙城板桥集刘圩村进行二次调查。

5814:58(板桥集派出所)

据我们了解,刘儒珍先打人没打到,把自己扭伤了。他们一个村的都可以证明。当时人都也抓了,刘湾庄来了一客车40多人给他证明!

证人证言都有,也有调查,您到那个当地调查的,您应该私下到刘湾庄了解才真实。”

经再次核实,因为那天正好是邻村赶集,刘孟培家人以为李凤侠到集上去了,乘机向刘儒珍发起攻击,不料李凤侠在家,其女儿刘陈荣也正好从贵阳赶回,且并非“刘儒珍先打人没打到,把自己扭伤了”。有点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踝骨三根断裂,并非“扭伤”所能形成。如果真如板桥集派出所所说,那么,蒙城县公安局于2014410日给刘儒珍发出的《立案告知书》所称“刘儒珍被殴打一案,我局认为该案件符合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现已将该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就有点滑稽。

对于派出所自称“当时人都也抓了,刘湾庄来了一客车40多人给他证明!”经中国冤情网调查,两事皆无,即:派出所自始至终没有抓人;刘湾庄也没有用一辆客车载上40多人去为刘孟培说情。如果真的像派出所所说,那么,刘孟培真是当地圣人,连犯罪都能召来40多人“公车上书”。

对于“李凤霞经常在本庄骂街,经常上访”的说法,我们调查事实如下:

2009年,李凤侠确曾因自己担任民办教师被时任村干部的刘儒早扣发工资而上访,后经蒙城县信访局协调,李凤侠获得应有报酬,享受到相应的国家政策,但并未“在本庄骂街”。此事有“蒙城县信访局蒙访[2009]0471号《来访事项转办告知书》(2009724日)”为证。

对于“压力来自她(刘凤霞)天天来闹,装疯卖傻,装神经病,在派出所脱裤子,喝自己撒的尿(派出所有监控)”,中国冤情网向李凤侠本人进行了解,根本没有这样的事。不仅如此,她听后表示非常气愤,说:“哪个鳖孙能自己尿尿自己喝呢?派出所在诽谤我。”

对于刘孟培(妈)多次报警并装监控一事,是因为有些社会人士从网上看到该案报道,气愤不过,主动找到刘孟培家去问究竟,并非派出所所说是“刘儒珍家带一些社会闲杂人等到刘湾庄刘孟培家闹事”。

对于“刘孟培也请律师维权了。我们也有证具(据)资料和刘湾庄几位老党员及几十位村民联名状给律师”的说法,因为板桥集派出所所长王世杰的岳母和刘孟培小姑孩子迎宾的干爹高杰春是老表,而高杰春是律师,但并非“刘孟培也请律师维权了”。

对于板桥集派出所建议中国冤情网“可以到信访官网发文”一事,我们认为,中国的舆论监督并非都在“信访官网”发布,所以恕难就命。

对于派出所在刘湾庄和附近村庄找的证人证言,我们调查的证人情况如下:

村书记张莉是刘孟培舅妈。村会计刘春林是刘孟培儿子毛蛋的干爹。刘卫东是刘孟培爷爷的干儿,同时是村长刘毅的弟弟。刘孟培前妻李红丽是村计划生育专干。证人刘学中是刘孟培族爷。方秀云是刘孟培现任妻子和前夫所生女儿的婆婆。2013年腊月某日,李凤侠在家抱着孙子看电视,方秀云老公刘儒红(小名德岁)借着酒力敲门入户,无辜暴打李凤侠一顿。当时,临近的方许村有个名叫大毛的正好路过,打110报了警。

证人刘杰华在1994年曾借给李凤侠一千多元钱,以资助李凤侠办轧钢厂,后因此发生矛盾,并形成官司。

证人李成芳也是李凤侠1994年办轧钢厂的债主。

证人刘清凯曾因茅厕修建问题与李凤侠结怨。

此外还有几个外村的证人。

这些证人,无论证明什么内容,都因案发当时不在现场,无法作为有效证据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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