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池失火,平安不保
2012年12月31日,秦皇岛市天池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池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保险)签署保险合同(保险单号:12411341900079708788),就天池公司位于秦皇岛市黄金海岸三经路东所建旅游开发设施的房屋建筑及装修、竹园及装修、空调及室内家具、电器设施等向平安保险投保,保险品种为财产一切险,总保额为五千万元(50000000元)。其中,房屋建筑及装修保额为肆仟万元(40000000元),竹园及装修保额为捌佰万元(8000000元),空调及电器伍拾万元(500000元),家具伍拾万元(500000元),浴缸壹佰万元(1000000元)。天池公司向平安保险支付保险费伍万元(50000元)。
合同签订后,2013年2月24日夜间,天池公司发生火灾,据昌黎县公安消防大队昌公消火认字[2013]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秦皇岛市天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黄金海岸度假村竹园客房发生火灾,造成天津船舶疗养院林地杂草、部分小树被烧毁,竹园内部客房13间被烧毁,烧毁卫浴、床铺、桌子等物品,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910㎡,统计的直接财产损失为3790092.4元。”“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为秦皇岛市天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黄金海岸度假村院内。起火原因可排除:1、排除竹园内部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2、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3、排除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引发火灾。不能排除人为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这一认定,天池公司向平安保险报案,并于2013年3月16日提出《索赔申请书》,同意该案最终赔付金额为壹仟玖佰肆拾伍万玖仟玖佰叁拾元整(19459930元);又向昌黎县公安局报案。昌黎县公安局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昌[刑]立字[2013]3097号《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侦查。
时至今日,平安保险一直拒绝赔付,理由是“昌黎县公安局已于2013年5月28日出具昌[刑]立字[2013]3097号《立案决定书》,以放火案名义立案侦查,而本次事故是否是被保险人雇员或代表故意放火或重大过失所致,对本案保险合同关系事实的查清及责任的认定有决定性作用,本案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根据平安保险的意思,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来说,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承诺,既然承诺已经生效,就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显然,依约成立的保险合同属于民事行为,而非刑事责任行为。平安保险上述理解,毫不掩饰地将天池公司假定为刑事犯罪嫌疑人,而这种假定是不能成立的。换言之,一个常常将客户假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保险公司,谁还敢再来投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