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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毒自杀怎能是“胃肠:未见异常”

时间:2014-8-20 23:01:30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服毒自杀怎能是“胃肠未见异常”

不平则鸣

    看了中国冤情网726日【冤情曝光】栏目《任飞非正常死在男友

处,警方草断为自杀》的报道后,心里很不是滋味请连线阅看 http://www.cnyuanqing.com/info/851.html。一个正值青春年华的女子、南方航空公司长春售票处的女主管任飞,死在了男友的房里。她是怎样死的?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3026号的法医病理组织检验报告写下了这样一个结论:通过检验,“胃肠:未见异常”。 而长春市朝阳区警方下的结论却是任飞系氨基比林中毒可以导致死亡。”检验报告是一个死因证据。死因结论应来自事实、证据。结果死因结论与事实、证据背道而驰、格格不入。这岂不是指鹿为马,睁着眼睛说瞎话!

是的,正像报道中所讲,如果任飞是服毒自杀,那对“胃肠”的检验怎么检不出异常呢?“任飞服毒自杀,岂能不通过胃肠?”如系服毒自杀,其毒必然在“胃肠”中体现。这是一个起码常识,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胃肠:未见异常”,怎能确定为是服毒自杀呢?

特别指出,这还是长春市朝阳区警方聘请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搞的鉴定。

证据与事实不符。我认为这个案办得必有猫腻。

猫腻之处不单这一点。从报道中可以看出许多破绽,而且长春市朝阳区警方的鉴定也反证了他们对任飞死因下的结论是草率的,没有说服力。如:警方201301号《尸体检验鉴定书》称死者身上呈现11处“出血”“表皮剥脱”“皮革样化改变”伤痕,最大的8.5×3.5。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尤其一个正值青春年华的女子。如果说她真的要自杀,她愿意把自己打扮成一个伤痕累累、面貌全非的样子留给人们吗?如今的伤痕累累模样,能够说是她自己造成的吗?

如此一处挫裂创,却被警方表述为“皮革样化改变”

还有,任飞是死后被送到医院的。吉林省人民医院的“1583838”号医疗手册记载的很清楚:“入院时无任何生命体征”。但长春市朝阳区警方为何要在鉴定报告“简要案情”中叙述为“报案称:任飞在吉林省人民医院急诊室抢救无效死亡”?是“抢救无效”还是“无效之抢救”?直接表述事情真相就好了,何必打马虎眼,拐弯抹角、遮遮掩掩?

本人认为,这个案决不是像长春市朝阳区警方所定的服毒“自杀案”,是一个“民事案”,而很可能是一个“他杀案”,是一个“刑事案”。

有话直说,不平则鸣。此意见有无道理,与大家商榷,请诸位评论。

毕竟是条人命。人非草木,去已去了,但司法应给家属一个明白,给一个有说服力的结论。“自杀”与“他杀”、“民事案”与“刑事案”,可是天地之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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