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
任飞非正常死在男友处,警方草断为自杀
女主管任飞在男友寓所香消玉殒
2013年4月7日,南方航空公司长春售票处的女主管任飞浑身是伤地死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万达广场1号公寓1905室。前男友安辉没有报警,而是打电话给远在绿园区大屯的母亲,说自己回家吃饭。饭后,母子赶到1号公寓1905室,“积极主动”地将任飞拉起,赶到吉林省人民医院进行“抢救”。20时许,医院经检查确诊,任飞“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宣告死亡。为了掩人耳目,安辉于20时22分拨打110报警,但警方没出警。于是,安辉母子给任飞买来寿衣穿好,准备拉往殡仪馆。省人民医院保安部觉得可疑,拨打110向警方报了案。
21时30分许,长春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法医张伟群赶赴现场,拍了照片后,将尸体拉往长春市殡仪馆尸体检验中心。
噩耗验证了任母王玉华的直觉
4月8日上午,王玉华接到别人转来的一个电话,说是任飞的经理让她给安辉打电话。王玉华应声打了。电话中,安辉说他们马上就到她家。不一会儿,两名警察进门,要求王玉华到派出所去说点事。王玉华直言发问:“我女儿是不是死了?”警察反问:“你怎么知道?”王玉华回忆起2011年以来女儿任飞的点点滴滴。
女儿任飞毕业于吉林省司法警官学校,阳光而可爱。毕业后本可进入省高法就职,但因自己要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能力而就职于南方航空公司长春售票处,凭实力拼搏几年后担任主管。期间,她与自己的警校同学拍拖八年,已经到了谈婚论嫁地步。由于男方是朝族,又在远离长春的珲春工作,双方在珲春与长春间进行了艰难抉择。双方约定,如果30岁还没有结婚,男方就到长春买房结婚。履约未就,男方母亲就给儿子找了一个朝族女孩。任飞发现后极其伤心。出于报复,经人介绍与安辉相识并开始拍拖。
交往中,母亲发现原本不动家中分文的任飞开始向姐姐借钱,甚至于向母亲索借6000元。王玉华问她何用,她谎称自己卖票不小心点错数码,导致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要求她当日下午6点前补交。王玉华不信。女儿在单位一直都是佼佼者,工作从未出现过差错,怎么可能不小心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呢?再说,即便如她所言,单位也会在工资里进行处理,怎么可能限期交钱呢?于是拒绝了。但是又不放心,回拨女儿电话说,自己只能给她3000元。这时,任飞说不用了,我已经处理好了。不久,大女儿揭露了真相,是任飞向她父亲要了6000元,但是没说做什么用。此后不久,任飞又瞒着母亲向父亲要了2000元。王玉华纳闷,不会借债的女儿怎么自从认识安辉后就四处举债呢?
王玉华的疑问没有答案,但是,女儿的高消费一直延续到她死后数月。2013年4月19日,任飞在民生银行的信用卡被消费100400余元。到5月29日,任飞在中信银行的信用卡又消费3576.27元。这些事,王玉华是在2013年11月4日接到中信银行代理律师张迅发来的№12838594《法院起诉警告函》才知道的。王玉华向警方报案,警方说要银行报案才受理,而中信银行又认为,这笔消费不足10000元,不够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数额,不予配合。(这个案子应当是什么罪名呢?我们认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盗窃,然而,警方却对此认识不清,可见警察的罪名认知度有多高。)
王玉华退休后在哈尔滨做生意,且生意做得很好。有一次,女儿从长春来哈,她告诉母亲,安辉得了性病,王玉华惊讶道:“那你怎么还要跟他来往?”任飞说:“他必须给我两万元钱,我才能跟他分手。”“为什么要给你两万元呢?”王玉华问。任飞不说。王玉华警告说:“你这样下去,会死在他的手里。”任飞说:“妈,你就不要管我的事了,你老儿子能处理好,我是学法律的。”
女儿离开哈尔滨回长春上班,王玉华左思右想放心不下,索性变卖了所有资产,毅然回到长春。
任飞上班很忙,几乎抽不出时间与家人交流,甚至连给亲人过生日的时间都耽搁了,只好在微信上道歉。王玉华电话问她与安辉分手的事,她说已经分开,自己租了房子。那天,王玉华电话招呼任飞回家,女儿回来了。她发现女儿身上有伤,就问,女儿说,我是学法律的,会处理好。
2012年12月27日,她让大女儿打电话把丈夫和任飞都叫来,要跟女儿谈谈。那晚,任飞哭了,但始终不把真情告诉他们。王玉华说:“你今晚就在这里住,妈妈有很多话要对你说。”这时,任飞接到安辉一个电话,坚持要走。临走,王玉华又说:“你这样会死在安辉手里。”不料,这些话成了任飞死亡的谶语。
朝阳区警方办案有点怪
一般而言,警方接到类似的命案报案后,都是刑警出警,但是,长春市朝阳区公安分局却不。他们只是让法医张伟群先到现场拍照完事。
我们无法知道刑警是否做了现场勘验检查并制作图件,但从其草率凭借现场的一个无盖氨基比林咖啡因空瓶子就断定是自杀可知,他们对此案就是敷衍塞责。王玉华说,现场那个空瓶子是任飞去年头痛,她姐姐把自己吃剩的几片氨基比林连瓶子给她的。既然当事人都能证明的现场遗留物,怎么还能作为致死的主要证据呢?
2013年4月23日,朝阳区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张伟群和秦秀治为任飞进行尸检。尸检开始前,张伟群要求王玉华给他买4瓶氨基比林。王玉华问他做什么,他说,给公安厅作检材对比用。于是,王玉华买了5瓶,给了张伟群4瓶后自留一瓶,以作证据。四个月后的8月28日,朝阳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一份长朝公刑鉴法字[2013]01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任飞系氨基比林中毒可以导致死亡。”基于此,2013年9月30日,朝阳区公安分局作出朝公[刑]不立呈字[2013]1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这份鉴定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根本没有让王玉华或者其他家属在场。从该鉴定编号分析,该机构在长达八个月中,这仅是第一份鉴定,如果乐观推理,就是朝阳区在过去八个月中没有发生命案,悲观推理就是,该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这份鉴定只是为了应付了事。后一种情况在王玉华向长春市司法局申请信息公开后验证了: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不是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和备案的鉴定机构。
为什么一个没有审批和备案的鉴定机构能有如此大胆,给一个命案作尸检鉴定呢?谁在指使他们如此大胆操作呢?这些问题有待纪检部门调查落实。
还有一点奇怪的是,别的公安机关办理命案,都是刑警大队在处理,而长春市朝阳区公安分局却是严爆大队在处理。不仅如此,该队长刘洪斌在案发现场没有解封的情况下,就将本属于任飞的一部笔记本电脑交给了最大嫌疑人安辉,而任飞的手机却扣着不给王玉华及其家人,王玉华索要时,刘洪斌说:“那不行,还没有结案。”王玉华说:“你把笔记本给了安辉,案件就结了吗?”刘洪斌说:“我们没有看到证据。”
我们看看这样的警察,把他杀当自杀,围绕自杀组织证据,将重要证据处理给涉嫌人员,他的企图是什么呢?是不是让安辉拿去,赶紧把有关证据销毁呢?
任飞是自杀,还是他杀?
根据长朝公刑鉴法字[2013]01号《尸体检验鉴定书》所述,任飞身上存在11处外伤:“(1)左颧部及右颧部皮肤呈皮革样化改变。(2)颈部正中偏右侧见一5.3厘米长“L”型条状结痂,该损失仅深达皮层,未伤及脂肪层。(3)胸部正中胸骨体处皮肤见一1.2厘米×1.0厘米皮革样化改变。(4)右上臂桡侧见1.0厘米×0.8厘米表皮剥脱伴皮革样化改变。(5)右肘窝处见3.5厘米×2.5厘米皮下出血。(6)右前臂外侧见一1.2厘米×0.2厘米条状表皮剥脱。(7)右手背部见一0.1厘米×0.1厘米圆孔,右手背部外侧见一0.8厘米×0.7厘米表皮剥脱。(8)右膝外侧见2.5厘米×1.5厘米、1.5厘米×1.0厘米两处皮下出血。(9)右膝前侧皮肤8.5厘米×3.5厘米见有泥土,伴有表皮剥脱呈皮革样化改变。(10)右脚背侧见一1.3厘米×1.2厘米皮下出血。(11)左膝前侧见1.2厘米×0.9厘米皮下出血。”
需要指明的是,根据王玉华家人所拍任飞尸伤照片,任飞胸部乳沟处有一溜圆的血洞,而该鉴定书将此处描述为:“(3)胸部正中胸骨体处皮肤见一1.2厘米×1.0厘米皮革样化改变。”
内伤则有:
“切开头皮,右额顶部见6.0厘米×8.0厘米皮下出血。”“心包完整,肺脏表面见有散在出血点”,“胃内容物为淡红色液体,约15毫升。胃壁粘膜见有出血点。”
但是,他们却在结尾给出“任飞系氨基比林中毒可以导致死亡”的结论。
学过汉语言的人可以将该句分析为:主语“任飞”,谓语“系”,宾语“死亡”,补语“氨基比林中毒可以导致”。再把谓语后的语言进行剖析为:主语“氨基比林中毒”,谓语“导致”,谓动助语“可以”,宾语“死亡”。如果替换概念,将“氨基比林”替换为任意概念,就可以得出:“吃饱饭菜可以导致死亡”;“饮水噎着可以导致死亡”;“气郁胸膛可以导致死亡”;等等。
大概为了佐证该鉴定的“合法”,公安机关又同时委托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做了两个鉴定。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吉公鉴[理化]字[2013]309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称:“从所送任飞心腔血、胃内容物中均检出氨基比林、咖啡因成分,氨基比林含量依次为0.125毫克/毫升、1.66毫克/毫升。”但是,并没有写明“经与王玉华提供的4瓶氨基比林对比”,也就是说,他们所称的“任飞心腔血、胃内容物”中的氨基比林不排除是张伟群植入的。
我们并非诬蔑。因为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吉大司鉴中心法病[2013]鉴字0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任飞内伤的认定事实如下:
“肺脏:肺脏间质血管扩张淤血,部分肺泡腔内可见均质粉染蛋白水肿液。
心脏:冠状动脉壁未见增厚。心肌间质血管扩张淤血,部分心肌细胞嗜伊红染色增强,呈波浪样变性改变。
脑:弥漫性蛛网膜下腔血管扩张淤血,神经细胞尼氏体溶解消失伴周围间隙增宽,脑实质血管扩张淤血伴周围间隙增宽。
肝脏:肝血窦扩张淤血,余未见异常。
肾脏:间质血管扩张淤血,肾小管上皮细胞脱落。
脾脏:白髓散在,红髓血窦扩张淤血。
胃肠:未见异常。
胰腺:自溶显著。
肾上腺:未见异常。
喉头气管:未见有出血。”
白纸黑字写得分明:“胃肠:未见异常”,任飞服毒自杀,岂能不通过胃肠?而且,由吉大的鉴定可以看到,任飞的五脏和脑组织均存在异常。难道这个吉林省司法警官学校的毕业生武功甚高,以至于临自杀时还要变作孙悟空钻入自己五脏,将其抓挠破坏后死亡吗?诚果如此,则吉林省司法警官学校当成为才通神鬼的教育机构。
由上可见,任飞是自杀还是他杀不言自明。
任飞已死,谁在消费她的信用卡?
任飞生前有两张信用卡,一张民生银行的,一张中信银行的。但是,在任飞死后,这两张卡不知落入谁手,且在2013年5月份,民生银行卡消费了10400元,中信银行卡消费了3576.27元。2013年11月4日,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代理律师张迅给任飞家人发来一张编号为№12838594的《法院起诉警告函》。任飞母亲拿着这张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说什么要银行报案他们才受理。也就是说,他们将此案认识为一个信用卡诈骗案。但是,信用卡诈骗是指持卡人恶意透支,经银行多次催收而不归还的行为,而本案是持卡人已经死亡,不明身份者盗用了她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该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长春市公安机关显然对本案认识不清。如果按照他们的认识,我们可以做这样的解释:罪犯杀一个人,占有被杀者的信用卡,拿来买自己喜欢的东西,只要不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追诉标准1万元,银行不能报案,公安不会抓人,美哉乐哉,既要你命,还要你钱,谁也管不着。这不是在纵容犯罪吗?
另一问题是,任飞已死,谁在拿着她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是杀害她的人吗?抑或是公安解封现场后获得该卡并使用着?公安不予立案追查,我们当然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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