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四周年系列檄文
人工捏造的“中共党员”“副处级待遇”“贪污犯” 程常乐
引 子
我叫程常乐,无党派人士,主任记者职称,原山西泽州县委通讯组副组长(后更名新闻办)。我是公诉方原山西泽州检察院个别人人工捏造的“中共党员”“副处级待遇”“贪污犯”,是全国上千家(次)媒体鸣冤报道的、被称为“山西程案”的当事人。
今年的4月1日,是我蒙冤4周年的日子。
4年前的2010年4月1日晚上9时许,原山西泽州院个别人在该院地下层审讯室传唤我,把我2005年5月至2007年7月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的组稿费又叫广告提成指控为“贪污公款”。自此,我开始了艰难的维权之路,开始了不屈的护法斗争。
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至今已四年。
4年,对一般人来讲,不觉得什么,一闪就过去了。可对于我却是那么的漫长!4个365,1460天,每天都是那么漫长、都是度日如年!
4年,人生能有多少个4年?而我还是个肾移植病人,是个每天靠按时服药维持生命的人;
4年,肾移植病人的我,按规定每两三个月到北京复查一次。这4年17次到北京复查,每次都是怀着悲愤的心情去的;
4年,我和全家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被捣乱;
4年,我的精神遭受极大折磨,身体遭到严重摧残。
清清楚楚的劳动报酬,就是要说成是“贪污公款”;明明显显的错案,就是坚持办。某些人就是要硬着头皮“英勇顽强”地将错案进行到底。
在公诉方的“强有力监督下”,案件一审曾作有罪判决,上诉后“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就是这么一个明显的错案,一审、重审,反反复复,已开庭15次,中止审理2次(加上因我身体原因不能出庭而中止的一次,一共中止审理3次)。
错案至今还未纠正,还是中止着。可见维权是多么的难!护法是多么的难!!纠正冤错案件是多么的难!!!
为什么我国冤假错案多?为什么上访、信访居高不下?为什么司法的公信力在人民群众的心中滑坡?通过亲历冤情冤案,我似乎悟出了一些源由……
媒体记者们针对我案写的为我鸣冤叫屈的文章已经够多了,为此还有《媒体对“程案”的报道、评论选》问世。但我作为案件当事人,也应多与大家直接交流。所以,在蒙冤4周年之时,我写出4篇文章发布。这样做,既是铭记“4·1”这个蒙冤日子,铭记蒙冤4周年,也是亲自诉说我案,使大家进一步了解我案。这4篇文章是——
《用事实回答:我是不是“贪污”?是“贪污”还是“奉献”?》
《泽州检方办我案采取的主要违法手段》
《泽州检方办我案的致命之错》
《泽州检方办我案的初衷是什么?》
我把这一组文章叫做“檄文”,旨在揭露和声讨原泽州检方个别人为了政绩,利用手中检察权,违抗中央政策,捏造和颠倒事实办案,执法犯法、草菅人命、冤枉无辜、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而且有错不纠的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讲:“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老虎、苍蝇一起打”是习总书记高调反腐讲的一句话。热烈欢迎大家评论:程常乐是老虎,还是苍蝇……
携手推进依法治国,共同建设司法春天!
2014.04.02
用事实说话:我是不是“贪污”?是“贪污”还是“奉献”?
——蒙冤四周年系列檄文之一
公诉方原山西泽州检察院个别人把我2005年5月至2007年7月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主编的组稿费又叫广告提成指控为“贪污公款”(指控9万多元,实为2万多元)。这一指控对不对?兼职报酬组稿费、广告提成是不是“贪污公款”?我是“贪污”还是“奉献”?凭嘴说、靠权压难以服人,现用事实予以回答——
一、符合政策规定的“兼职报酬”不是“贪污公款”
中央政策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兼职,而且提倡、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兼职报酬受到政策、法律保护(详见中发【1985】6号、国办发【1988】4号、中办发【2001】14号、中发【2003】16号等文件。文件附后,请阅看第28页附件一)。
我所在的单位是事业单位。我的编制是事业编制。我是事业单位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主任记者职称,而不是行政单位的公务员。我领取的是事业单位主任记者副高职称的工资,而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按照政策,我是可以兼职的,是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并按规定领取组稿费、广告提成。而且报社财务开具的签领单上写的清清楚楚,所领取的是“组稿费”。(请见下面的组稿费签领单)
说明:每笔广告收入,报社扣除30%,将70%作为为县区版组稿人的“组稿费”现金领回。广告联系人即组稿人按规定从组稿费中提成。故就有了组稿费、广告提成两个名字。
此款无论是叫“组稿费”,还是叫“广告提成”,总之都不是公款。道理很简单:公款是公共之款,公共之款才叫公款。组稿人的组稿费、广告提成是个人符合政策规定的兼职报酬,怎能是公款?不是公款,又何以有“贪污公款”一说?难怪诸多媒体和网民评论:泽州检方办这样的“贪污案”是“荒唐案”“爆笑案”!
我这个“贪污案”是否成立?其实只要弄清我所在单位的性质和我的身份,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而这两个问题回答是无可争议的:工作的单位是“事业单位”,本人是“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干部”。既然如此,那我就可以兼职,就可以有兼职报酬,兼职报酬就受到保护。那你公诉方还办什么“贪污案”!
中发(2005)14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新闻媒体中的广告……进行市场运作,为主业服务。”媒体可以创收,创收可以提成,是媒体转型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与计划经济时代媒体的重要区别。《太行日报泽州版》对广告进行市场运作没有错。党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以及最高检机关报《检察日报》等媒体都是按中央文件规定这么做。
毋需多讲。对我兼职报酬组稿费、广告提成是“贪污公款”的指控,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荒唐指控!
我这个案是2010年4月1日办的。在此一年前的2009年4月23日,我国平反了一个可以说与我案一模一样的案——被媒体称为“师李案”。新华社河北分社副社长师学军,同样是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同样是兼职,同样是兼职办报,所兼职的单位同样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而又同样是兼职报酬提成被检方指控为“贪污公款”。他与同伴李玉卉为此受尽折磨。社会舆论对师、李的遭遇疾呼不平。河北省人大、全国人大过问此案,最高检、省委书记作出批示,最终得以昭雪。全国著名刑法学教授崔敏、陈兴良等对“师李案”进行了专题法学论证,结论是:“提成不属于公款,因而不是贪污。”《南方周末》2009年6月18日在显著位置刊发长篇报道:《报人因“经营提成”入狱获平反》。
怪哉!一边是平反这样的错案,一边是在起劲儿办理这样的错案!
二、我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不仅不存在贪污,而且是奉献
“老王卖瓜”之类的话,我本不应该说。但公诉方要滥用职权加害于我、问罪于我,给我戴“贪污犯”的帽子,为讨回清白与公道,我就不得不实话实说,实为无奈而为之,望大家理解。
请看我兼职泽州版“是奉献不是贪污”的事实——
①、带病挑担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
《引子》中已提到,我是一个肾移植病人。2004年在北京做的肾移植手术。2005年太行日报社创办县区版,聘我负责《太行日报泽州版》。当时我还在休养期,是带病挑起这副担子的。
我在家休养,工资又不会少发,为什么要带病挑担?一是我钟爱新闻事业。我是由一个农民的儿子成长为专职新闻工作者的。从业新闻并做好新闻工作是我的理想和追求。二是我要感恩。我做肾移植手术,国家医保大力支持,各界人士积极捐助,从而获得第二次生命。所以,当工作需要我的时候我应毫不犹豫接受任务。我是在家人的一致反对下兼职泽州版工作的。
既要干好本职,又要干好兼职,这对一个肾移植病人来说是很不容易的,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艰辛。办第20期泽州版,为配合泽州县“三干会”准时出报,我一个肾移植病人,一天两顿饭没吃,凌晨三四点才睡,包括电话采访、核实情况,一天之内,写出两大版24篇稿件,还有排版设计、通栏大小标题编撰等,直累的腿肿、脚肿、脸肿、说话声音沙哑、走路东倒西歪……
兼职泽州版26个月,据记载,晚上加班、挑灯夜战就有近300次。
2006—2007年,省总工会牵头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我被评为“先进个人”。
②、不要兼职工资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
我兼职泽州版是不要兼职工资的,一分钱兼职工资也没有要过。我把不要兼职工资兼职泽州版写在泽州版编辑部的制度规定中。请看《太行日报泽州版关于稿费、补助、奖罚等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讲:“主编的工作补助。……本人意见不领取工资,也不领取工作补助,只适当领取交通、通讯补助。”
如果我领取兼职工资要领取多少呢?请看太行日报社分管县区版的副总编杨斌同志向法院出的证词:“程常乐办县区版的工作量,相当于我们报社核定的采编部室主任的工作量。报社中层干部的薪酬包括工资和奖金两块……2006—2007年两项合计每月大约3500—4000元。”
也就是说,我如果要领取兼职工资,2005年5月-2007年7月兼职泽州版26个月,应领取10万元以上。而这“10万元以上”我一分未领。
③、组稿费、提成80%以上为工作人员发了工资和年节福利
太行日报泽州版编辑部的账务显示,我兼职两年多,领取组稿费、广告提成4万多元。公诉方以及律师调查的并在法庭出示的10多份证词证明,我用自己这应得的报酬为工作人员发工资和年节福利就发了有4万元。请见A郭某、B郭某、程某、徐某、成某、赵某、田某、马某、朱某等的证词。为节省篇幅,此只展示A郭某和B郭某两份证词:
A郭某:“从2005年办开泽州版到2009年这几年,每年的中秋节、春节,程老师都要个人出资为泽州版和通讯组的人发点福利,都有我一份。离开泽州版后也有。我收到的福利有苹果、梨、盒鸡蛋、方便面、蜂蜜、白面、小米、月饼、食油等。在泽州版工作期间,程老师为我发过11个月工资,每月600元。后来我联系金聚集团等广告,跑了几趟,又给过200元。 本人签字(手印)2010、8、20”
B郭某:“我到新闻办以后,每年春节、中秋节,程常乐老师都要个人出资为新闻办全体人员和泽州版全体人员购买和发放福利,品种有苹果、月饼、梨、毛毯、面粉等。这些福利都是他置办的,是让我开车拉回来发的。最后两次还是我亲手发的。据说,在我到新闻办之前和办开泽州版以后,程老师就一直个人出资在春节、中秋节为大家发福利。
本人签字(手印) 2010、8、25”
账务显示本人领取提成、组稿费47530元,证词证明为郭某、程某发工资30565元,为10多个工作人员发年节福利近10000元,二共40000元。这样,我领取的组稿费、广告提成仅剩余六、七千元。
请看《太行日报泽州版广告业务情况》(截图)表中本人领取的数额以及本人用领取的组稿费、广告提成为工作人员发福利的情况(见图表)。
我不要兼职工资兼职和80%以上的组稿费、提成又为工作人员发了工资和福利,两项共奉献有14万元。我连自己应该得的报酬都奉献出去了,指控“贪污公款”是不是无稽之谈?
④、为《太行日报泽州版》垫资解决经费开支困难问题
由于太行日报泽州版编辑部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财政不拨款,经费开支一直困难。为维护泽州版的正常运行、按时出报,我一直是自掏腰包垫资解决泽州版的经费开支问题,从未间断。累计垫资20多次3万元左右。直到辞职,泽州版财务还欠我9700元。请看下面的垫资记录表。(发福利和垫资情况均来自原始记录,均有据可查)
《南方周末》在报道“师李案”时,专门用一个标题写师、李的“克己奉公”。标题就是《克己奉公的报人》。
可以面对苍天问心无愧的说:我与“师李案”的当事人——办《人物周报》的师学军、李玉卉一样,都是克己奉公的报人,都是办报不仅不存在“贪污”,而且是“奉献”!
符合政策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报酬怎能是“公款”?连自己应该得的报酬都奉献出去了怎么能叫“贪污”?
荣获北京“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的闫守平律师评论:“历史将证明:指控程常乐‘犯罪’是一场闹剧!”
新闻人李斌在围观中国网等媒体发表的题为《闹剧的意义》的评论指出,此闹剧上演的意义是:通过程案的办理,暴露出泽州检方个别检察人员,一是执法素质不高,二是执法理念陈旧,三是执法作风草率。
泽州检方办我案采取的主要违法手段
——蒙冤四周年系列檄文之二
利用检察权捏造、颠倒、否定和歪曲事实办案,是原山西泽州检察院办我这个案所采取的主要违法手段。
一、利用检察权,捏造事实
一是捏造犯罪事实。为把我制造成“贪污犯”,凭借检手中的检察权,把我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符合政策规定的合法兼职报酬组稿费、广告提成捏造成“犯罪行为”,指控为“贪污公款”。组稿费、广告提成是属于个人的劳动报酬,与“贪污”是两码事,怎能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贪污罪”扯到一起?就是这么适用法律的吗?
我兼职泽州版,一、不要兼职工资。二、组稿费、提成绝大部分也为工作人员发了工资和福利。三、还自掏腰包垫资解决编辑部经费开支困难问题。为了工作、事业,把自己的钱都奉献出去了,怎么是贪污了公款?在哪里贪污了公款?我不仅不存在贪污而且是奉献的事实,其实检方通过调查也很清楚,公诉人还在法庭宣读了他们收集到的泽州版7个工作人员的证词。但他们就是要坚持办这样的“贪污案”。
请看1999年10月出版的、被最高法指定为国家法官培训教材的
《中国刑法教程》第505页是怎样讲的:“国家允许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科学技术干部,以及具有学科专长的业务干部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兼职活动,其合法报酬受到保护。”“划清贪污罪与国家工作人员业余兼职获取报酬的界限。”
二是捏造贪污数额。为把我制造成贪污数额较大的 “贪污犯”,把其他同志的组稿费、提成加到我的头上,把我实际23765元组稿费、广告提成加成97741元。向法庭起诉我时就是以9万多元起诉的。
三是捏造政治面貌和行政级别。为把我制造成“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贪污犯”,炫耀反贪政绩,把我政治面貌“群众”捏造成“中共党员”,行政级别“副科”捏造成“副处级待遇”,赫然写在严肃的法律文书起诉书上。
二、利用检察权,颠倒事实
把办《太行日报泽州版》的委托方由“太行日报社”颠倒成“泽州县委政府”;
把《太行日报泽州版》的承办单位由“泽州版编辑部”颠倒成“泽州县委通讯组”;
把“组稿费、广告提成”颠倒为“办刊经费”(起诉书中对组稿费问题只字不提);
把“个人的合法收入、劳动报酬”颠倒为“公款”。
在办我案上,泽州检方任意颠倒的事实不少于20项,在此不一一赘述。可上网阅看中国冤情网等媒体刊发的评论《颠倒》。
他们认为,只要移花接木,把办《太行日报泽州版》的委托方说成是“泽州县委政府”,把泽州版的承办单位说成是“县委通讯组”,案子就能办成,贪污县委通讯组“公款”的说法就能成立。这是用计划经济时代“割资本主义尾巴”的观念的做法对待改革开放后媒体转型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其实,无论是谁承办泽州版,谁是委托方,组稿费、广告提成都不是“贪污公款”。
到底谁是委托方?请看太行日报社分管县区版的副总编杨斌2010年10月28日的证词:
“由于报社的人力紧张,抽不出专门力量……我们委托各县区新闻办(有的叫通讯组)的同志来完成这项工作。”
《太行日报泽州版》是太行日报社办的报,是晋城市委的机关报,只有太行日报社具有委托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这是个基本常识。泽州检方把泽州版的委托方颠倒成“泽州县委政府”,是张冠李戴、弄巧成拙,扮了一个笑料。
请注意杨斌证词中的一个关键词“同志”。这个词清清楚楚地说明报社委托的是各县区新闻办、通讯组的“同志”即个人“来完成这项工作”,而不是委托的“通讯组、新闻办”这个集体。
具体到泽州版,委托的是谁呢?继续看杨斌副总编2010年10月28日的证词:
“泽州版从开始到2007年7月一直是程常乐负责组稿。”
“泽州版什么时候出版、如何组稿、刊登什么内容都由程常乐和我们联系。”
我是受报社委托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主编的,然后成立了由专、兼职5人组成的泽州版编辑部,具体承办泽州版。泽州版不是县委通讯组承办的。泽州版编辑部与我工作的县委通讯组是两码事。编辑部隶属报社的太行报业公司,不是隶属泽州县委。这是铁的事实,不容颠倒。
(请看太行日报泽州版《常务工作机构》和《常务人员职务及分工》图表)
三、利用检察权,否定和歪曲事实
对《太行日报泽州版》筹办时集体研究制定的组稿费“三七分成”规定,有原始证据,公诉方予以否定,歪曲为是我“擅自”制定的。
退一步说,假如是我“擅自”制定的就是有错、有罪吗?不!人发(2000)78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讲:“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对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也就是说,即使是我负责制定的,也符合政策、法律规定,作为主编,是正常的履职行为,不是错,更不是罪,而且还不能叫做“擅自”。
请看2005年5月9日上午组长会议集体研究制定组稿费“三七分成”的本人日记原始记录。
法律规定:“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原泽州检方对我“擅自”的指控能是唯一的结论吗?否!因为如果说它是唯一结论,那这个日记记录原始证据该如何解释、如何处置、放到哪里?这一指控,既不是唯一结论,更不符合经验规则。
“证言、证词是证据,但证言、证词不等于就是事实。法律规定是‘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以证言、证词为根据’。无论是从事实的角度去讲,还是从正常履职的角度去讲,公诉方对我‘擅自’的指控都是站不住脚的,都是否定和歪曲了事实。”——我在法庭如此反驳。
反映事实真相的原始证据检方要否定,但对某个伪造的本可忽略不计的所谓“证据”却奉若神明。是真是假,勘验一下就能见分晓。可是,我和律师要求多次,几年了就是不勘验,也就更谈不上排除的问题了。
《刑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通过我这个案使我深深认识到,冤错案件是怎么造成的?就是否定和歪曲了事实,应当采信的证据不采信,应当排除的所谓“证据”不排除,而照样把它“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泽州检方办我案的致命之错
——蒙冤四周年系列檄文之三
错案,致命之错只需一错。
山西原泽州检察院个别人办我的这个案,致命之错不只一错。
法庭上,我一共列举了17条理由。本文在此只讲其中6条。
一、办这样的案是与相关政策规定唱反调
中央政策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兼职,媒体广告进行市场运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兼职和兼职报酬受到保护。
我是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是正当的兼职,组稿费、广告提成是兼职的合法收入、应得的劳动报酬,符合政策规定。泽州检方将兼职报酬组稿费、广告提成指控为“贪污公款”,立为刑事案件来办,是阻挠正当的兼职活动,打击迫害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侵犯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与党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政策和媒体广告市场运作政策唱反调!
从传唤到侦查,从一审到重审,公诉方最热衷的就是计算广告提成、组稿费数字。而在这个问题上我从不与他们配合。因为,无论组稿费、广告提成的数字大或者小,都是当事人符合政策规定的劳动所得。数字再大也不是“贪污公款”。相反,只能说明为发展文化产业付出的多、作的贡献大。检察院是查贪污贿赂的,劳动所得不是你们应该管的事。一审和重审15次开庭,我和我的辩护律师讲的最多的就是党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政策和媒体广告市场运作政策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在法庭上多次讲的一句话就是——“本案就不是计算提成数字的问题,而是执行不执行党的政策和按照不按照党的政策办事的问题。”
辩护律师李才本,一个嫉恶如仇、很有正义感的律师。他在辩护中还特别讲了中央出台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政策的背景和意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人口比例很小、严重短缺。中央出台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政策,允许他们兼职并获取报酬,就是为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充分调动他们兼职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专长,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的问题。”
辩护律师李才本,重审开庭后在法庭明确表示:不收律师费,要帮我这个肾移植病人把这个官司打到底!
党的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说:“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今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政法工作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规定,检察官要“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统一”“坚持执行法律与政策相统一”。
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党坚定不移的政策,是国家《刑法》《刑诉法》的基本任务。
二、办这样的案是与“两项改革”背道而驰
改革,是我们党和国家现在工作的主旋律。党的十八大召开后,把改革提到了新的高度,动作越来越大。中央成立了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习近平总书记亲任组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代表政府作的工作报告中,77次提到改革。
科技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是诸多改革中的其中“两项改革”,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实行转型发展的两项重大改革。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是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媒体可以创收,创收可以提成,是文化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推进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原泽州检察院把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兼职报酬指控为“贪污公款”,对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大兴问罪,对积极联系广告、发展媒体广告业的人立案侦查、刑拘羁押、进行公诉,对泽州版工作人员一个一个的问,对在泽州版做过广告宣传的单位一家一家的查。这明明显显是与党的科技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两项改革”背道而驰唱对台戏。作为政法单位特别法律的监督机关,这不是为改革保驾护航,当促进派,而是在当改革的绊脚石、拦路虎。
三、办这样的案是与中央相关《决定》对着干
30年前的1983年,针对上海发生的因助理工程师韩琨兼职而受到打击的“韩琨事件”,中央向全国发出了两项重要决定:一是像韩琨一样的工程技术人员,已经收监的全部无罪释放;二是正在审查的全部停止审查。中央政法委作出了“公检法机关今后不再受理韩琨这类案子”(指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方面的案子)的决定。随后中央便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规定允许并且提倡、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可是,“韩琨事件”几十年后,泽州检察院依然我行我素,还办、而且坚持办“韩琨这类案子”。这是公然违背中央、中央政法委的《决定》,与中央以及中央政法委的《决定》对着干。网民们和各界人士纷纷评论:程案是上海“韩琨案”、河北“师李案”悲剧在山西泽州的重演!是山西的“韩琨案”、“师李案”!
全国著名书法家、网友林和庆先生挥毫题书:荒唐指控爆笑案,劳动报酬成公款。韩琨悲剧泽州演,山西出了师李案!
四、滥用职权:捏造和颠倒事实
为把我制造成贪污数额较大的贪污犯,就把其他同志的组稿费、广告提成加到我头上。这样做的结果是,泽州版领取组稿费、广告提成的同志本来是5人成了2人,1人的数额还很少,其余3人则为“零”。
为把我制造成“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贪污犯”,就把我的政治面貌“群众”、行政级别“副科”捏造成“中共党员”“副处级待遇”。
泽州版的产生是“市场行为”,要颠倒成“政府行为”;
我办泽州版明明是“兼职”,要颠倒成“本职”;
泽州版编辑部有独立的财务,组稿费、广告提成收支有账,账务清清楚楚,起诉书上捏造为“收入不入账”。
等等、等等。这不明明是在颠倒黑白、人为造案吗?请看左面泽州版编辑部的收入和支出账务截图。
作为执法人,如果是因为对法律、政策理解的不透,把握的不准,办案出现偏差,这还有情可原。但如果是 不尊重事实,滥用职权,执法犯法,捏造和颠倒事实,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想方设法陷人与水火,让无辜者受到法律追诉,那就不是有情可原的事了。
捏造和颠倒事实人为造案,是执法人最不应该犯的错!
五、追责随意:违背法律归责原则
《太行日报泽州版》是太行日报社办的报,组稿费、广告提成制度是太行日报社定的。法人是报社,“所为人”是报社。我仅是一个兼职者、执行者。莫说组稿费、广告提成的做法本就不是犯罪,退一步说,即便是犯罪,要追究责任,按法律的“归责原则”,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7、263、351条之规定(修订后为第290、402、459条),也应追究的是“所为人”报社的责任而不是我。“撇开法人诉打工”是本末倒置,实行的不是“归责原则”,而是“倒置原则”。对法律监督机关泽州检方来说,这又是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
六、司法奇观:一个没有受害方的刑事案
刑事案必须具有受害方。这是刑事案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即杀人案必须有被杀者,盗窃案必须有失盗者,贪污案必须有被贪污的对象等等。原泽州检方办我这个案具备不具备刑事案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呢?请看一全国著名律师的评论:“凡刑事案必须有受害方。本案的情况是:通过办《太行日报泽州版》,被宣传的单位得到了宣传,报社增加了创收,个人通过联系广告得到了应有的报酬,自收自支的泽州版编辑部经费开支问题得到了解决,都是受益者。本案是一个没有受害方的刑事案。”
没有受害方,公诉方便把“县委通讯组”捏造为受害方。起诉书讲的受害方就是“县委通讯组”。可是,“县委通讯组”既不负责承办泽州版,也不是组稿费、广告提成的所有人,它能受了什么害?捏造的这个受害方是不是驴头不对马嘴?
法庭上,我强烈要求公诉方把我贪污“公款”的受害方叫来法庭,让大家认识认识,当庭对质。与提问“我是专业技术人员还是公务员”等问题一样,公诉人也是哑口无声,一言不发。
不存在受害方,就不是刑事案。
人民监督员是专门监督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而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是否应该立案是法定的首先监督的情形。晋城市检察院第二届全体人民监督员,在案发不久就针对我案向检方提交了监督《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泽州检察院近期办理的关于泽州县新闻办副主任、主任记者程常乐同志(原县委通讯组副组长),兼任太行日报泽州版主编期间广告业务收费和提成一案,我们认为不应当立案。”
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山西省检察院制定的监督员监督《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答复时间不超过33天(无论是何种情况都必须在这个时间内作一答复)。可是,人民监督员对程案的监督《意见》检方不予理睬,4年过去了,监督员们从未收到对程案的任何答复意见。
以上6条,前3条的政治政策方面的明显错误,后3条是法律法规方面的明显错误,总之都是泽州检方办我案的致命之错。
与相关政策规定唱反调;与“两项改革”背道而驰;与中央相关《决定》对着干;捏造和颠倒事实办案;违背法律归责原则办案;作为刑事案没有受害方——办这样的案不是错案是什么?
众多律师评论:程案是一个典型的错案!用荣获北京“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的闫守平律师的话讲:是样板儿式错案。
违纪违规违法办案,为党纪、政纪、检察人员纪律和法律、法规所不容。以党纪、政纪为例来讲(前3条涉及党纪、政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如何?态度如何?是中央第三轮巡视组的巡视重点。中央第三轮巡视组重点监督检查四项内容,其中第三项是:“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阳奉阴违等问题”。
山西省检察院也规定了四项巡视重点,第一项就是巡视“是否存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问题”。
此外,泽州检方还有工作马虎的问题(此不属致命之错):起诉书上,将我在县委通讯组(新闻办)的任职时间和从看守所的取保时间写错:2010年前我一直在县委通讯组任职,写成截止到“2008年底”; 从看守所取保的时间是“2010年4月15日”,写成“2010年5月15日”。
泽州检方办我案的初衷是什么?
——蒙冤四周年系列檄文之四
公诉方原山西泽州检察院办我案的初衷是什么?是出于反贪吗?不!是为了完反贪指标。
有人问我:“反贪还能下指标?你这么说有证据吗?”
我回答:“有!”
我确实有证据。
检方一检察官曾讲过这样一句话,大意是:只要把这两个案子办了(其中包括我这个案),一定时间的任务就完成了。
讲话中所说的任务,即是指上级下达的抓贪官指标任务。
这个证据,如果要去核实,讲话人一般是不会承认的。不过不要紧,我还有白字黑字写在纸上的证据,那就是《南方周末》报。
2010年11月23日,《南方周末》以《山西:抓多少贪官不再“提前预定”》为题,报道了山西等省检察系统反贪下指标的做法,指出了检察机关为完指标创政绩极易出现的小题大作、小案大办、不该捕的要捕、不该诉的要诉等问题。报道称,山西省检察院领导2010年11月底在向省人大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今后考评全省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不再设立办案数量指标,而是重点考评其统筹把握查办案件的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能力和水平。”
报道透露,山西省检察院领导之所以向省人大作如此报告,源自同年春省人大会议上孔繁星等省人大代表的一份关于取消反贪下指标的建议提案。这份提案指出:反贪下指标极易使反贪工作偏航离线,把注意力集中在完指标上而不是反贪上,导致为了完指标而造成冤假错案的问题。
《南方周末》的报道和报道中提供的信息,足以说明2011年前山西等省存在反贪下指标的问题。泽州检察院是山西省检察院下属的基层检察院,能是下指标之外的世外桃源吗?你们办案不是完指标是干什么?
请看2010年11月23日《南方周末》的报道——
反贪曾经下指标确凿无疑;
我这个案是下指标期间办的案确凿无疑;
办我这个案的初衷是为了完指标确凿无疑;
由于下指标,不少人被冤枉或被夸大了行为事实确凿无疑;
我是反贪下指标的受害者。这一结论确凿无疑。
法庭上,我曾让公诉人回答反贪是否下指标的问题:“只要承认下指
标,明说是急于完任务,那我可以顶一个,否则不行!”公诉人对此一声不吭。
反贪是对的,人民拥护。但不可下指标。下指标反贪的弊病很大,很容易出现为了完指标不顾一切,不择手段办案,不惜把好人“制造”成坏人、把好人推到人民对立面的问题。
国家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发表题为《我们应该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文章。文章也谈到办案下指标的问题,其中讲了这么一句话:“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令人欣喜的是,在全国人民的呼声下,反贪下指标的做法从去年起就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纠正。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意见》对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味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各种“指标”的做法予以批判。要求不能“片面追求”,而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
然而,现实的问题是:反贪下指标的做法倒是取消了,但下指标期间产生的问题怎么办?造成的冤假错案怎么办?不能就这样偃旗息鼓、搁置不管吧!我坚信,这不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的做法,不是依法治国的做法。我认为,凡是反贪下过指标的地方,都应该把下指标期间办的案来一个回头看,认真审查一遍,作为一专项工作去做。这一期间办的案,办过了头的要坚决纠偏,办错了的要坚决纠正。只有这样,才合民意、得民心,让人民心服口服,才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落到了实处。
本人这一意见已作为《建议》向中央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有关部门回告:收到……
附 录
(共12项)
说明:附录中所摘录的党纪、政纪、政策、法律、法规有关条款,主要为规定应该怎么办的条款,而违反了要怎么办的条款未讲或从略。因为真的不愿看到那种情况出现。不过,有兴趣者可去查阅一下。违反了要怎么办,同样规定的清清楚楚。
一、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兼职并受到保护的中央及省、市政策规定
中发(1985)6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己。
国办发(1988)4号文件《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
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
中办发(2001)14号文件《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探索和开展多种方式的有偿服务。
中发(2003)16号文件《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方式进行流动。
《瞭望》周刊2000年1月报道:国家出台了9条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政策,其中第8条是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
晋办发(2006)28号文件《山西省(2006—2009)人才开发工作规划》:提倡专业技术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本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权益的前提下,不改变工作关系,跨单位兼职兼薪。
晋市政办[2003]120号文件《晋城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形式发挥专业才干,促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允许在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在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开发等活动。
《太行日报晚报版》2010年7月26日报道:我市出台一系列新政策,其中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后,在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还可从事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开发等兼职活动和第二职业。其间,原单位的一切政治经济待遇不受影响。”
国办发(1988)4号文件《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兼职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不得阻挠正当的兼职活动,打击、迫害兼职科技人员;
中办发[2001]14号文件《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保护专业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中发(2003)16号文件《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维护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晋办发(2006)28号文件《山西省(2006—2009)人才开发工作规划》: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刑法教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国家法官培训教材1999年10月出版)
国家允许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科学技术干部,以及具有学科专长的业务干部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兼职活动,其合法报酬受到保护。
划清贪污罪与国家工作人员业余兼职获取报酬的界限。
二、媒体广告进行市场运作和可以提成的政策、法规
中发(2005)14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新闻媒体中的广告……进行市场运作,为主业服务。
妨碍文化发展的观念都要坚决冲破,束缚文化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制约文化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
各地可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相关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国统发(1990)1号文件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自收自支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办法的政策、法律规定
人发〔2000〕78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
对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四、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五、毛泽东、习近平论政策
毛泽东: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自《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关于情况的通报》
习近平: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自习近平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六、习近平对政法工作的指示
政法工作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七、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党纪、政纪有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 “党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决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十九条、二十二条和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不允许“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不允许“弄虚作假”,不允许“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允许“隐匿、伪造、销毁证据”。
2、《检察官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八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3、《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有关规定
第三条、“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十一条、“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统一”
第十四条、“坚持执行法律与政策相统一”。
第十条、坚持客观公正,忠于事实真相,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第五十条、检察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构成违纪的……:构成犯罪的……。
4、“罪刑法定”原则和《刑诉法》规定的立案阶段主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诉法》规定的立案阶段的主要任务 对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立案;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但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来自山西省检察院编发的《人民监督员工作手册》第5页)
5、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审判阶段的有关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条(原237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
(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第四百零二条(原263条) 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注: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要做撤案处理)。
第四百五十九条(原351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6、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内容
以及监督意见的承办部门和送交后答复时间的规定
高检发〔2005〕25号文件通知《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统一收转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材料,审查提出拟办意见报检察长批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按照本规则办理……
(一)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提出监督意见的,由侦查监督部门承办。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的监督意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及时移送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监督部门办理。(1天)
第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办理监督案件,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30天)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不能按期办理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日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同时报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二十五条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将办理进展情况及延长办理期限的理由在三日内通知人民监督员。(3天) 注: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33天。
7、关于如何对待证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五十四条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定罪量
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注:这一条是对“何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注解)
八、国家最高法三院长谈坚决纠正冤错案件
最高法院长周强——
对于错案,各级法院要坚持依法纠正,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
维护和实现群众的权益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群众关心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要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各级法院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制,
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要为舆论监督提供司法保障,通过舆论监督来促使法院更好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实现公正司法。这样,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舆论监督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来自2013年7月4日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长春座谈会上的讲话和接受记者的采访
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
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来自2013年5月6日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我们应该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文章
完善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凡是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严肃查处。如果因为司法能力不足,认识错误、判断错误,导致案件出现差错,也要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问责……
来自2013年11月13日沈德咏在十八大新闻中心举行的“中国的司法公正”网络访谈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
一些错误案件转来转去,对其中的错误遮遮掩掩,但最终还是改了,与其如此,不如早下决心予以纠正。
依法纠错理念,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党的工作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纠错即是说只要依法应当纠正,纠正得越彻底、越及时越好。要坚持“当纠则纠”的思想,摒弃“能维则维”的观念。
要对法律负责,不可因为不公正的判决而使法律发生扭曲或失去正义的光芒;
要对个人负责,不可留下错案记录和不公正的言行而为后人诟病;
要对同事负责,不可听任小错铸成大错而损害其形象;
要对当事人负责,不可无视其身陷水深火热而见难不救;
要对法院负责,不可因为自己不公正的裁判而使其权威受损;
要对自己的历史负责,不可因为徇情枉法或草率疏忽错误裁判而留下不光彩的记录。
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妨碍纠错;
不能因为怕得罪人或照顾面子或关系而消极纠错;
不能因为害怕改判后善后工作难做而拖延纠错;
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而拒绝纠错;
不能因为个人或单位的得失而抵制纠错;
不能因为考核评比或政绩而疏于纠错;
不能因为个人“面子”而“将错就错”。
经验告诉我们,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必须明确,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
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
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同时还意味着决不能随意纠错或违法纠错……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小题大做”……更不能因为利益驱动而“没错找错”。
摘自江必新2009年12月8日在人民日报发表《遮掩错误案件不如早下决心纠正》的文章
九、执行政治纪律如何是中央第三轮巡视组的巡视重点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如何?态度如何?是中央第三轮巡视组的一个巡视重点。
中央第三轮巡视组重点监督检查四项内容,其中第三项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阳奉阴违等问题”。
又:山西省检察院规定的四项巡视重点,第一项即是巡视“是否存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问题”。
十、关于“韩琨事件”及中央和中央政法委作出的《决定》
33年前,上海发生专业技术人员——助理工程师韩琨因兼职获取报酬而被检方指控为“贪污公款”的“韩琨事件”。公认的“功臣”一夜之间成了罪人,由此引发光明日报《救活工厂有功 接受报酬无罪》的头版头条报道,同时开辟专栏,开展“韩琨事件”的全国性大讨论。各界人士纷纷为靠技术靠劳动获取兼职报酬的“有功”“贪污犯”鸣冤叫屈。
“韩琨事件”后,中央向全国发出了两项重要决定:一是像韩琨一样的工程技术人员,已经收监的全部无罪释放;二是正在审查的全部停止审查。
1983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作出六条《决定》:其中一条是;公检法机关今后不再受理韩琨这类案子;
中央政法委作出决定同时指出:关于业余应聘兼职接受报酬等政策上的问题,由中央另行研究(注:即随后出台的中发【1985】6号、国办发【1988】4号等文件)。
中央政法委1月21日会议结束后,国家最高法和最高检即分别召开会议传达中央政法委会议精神(检察院为全国电话会议),并作出不再插手、不再定罪类似韩琨案件的决定。
《民主与法治杂志》和司法案例研究网对“韩琨事件”的点评:韩琨案件涉及到科技人员能否和怎样利用业余时间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重大问题。反思和检讨韩琨案件,对于深刻领会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刑事法治的与时俱进,更加坚定地将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进行下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十一、关于同类案“师李案”
——兼谈程常乐案
师学军,原新华社河北分社副社长,兼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人物周报》总编辑、总经理;李玉卉,原《人物周报》副社长。
师学军1994年兼职《人物周报》时,报社负债累累,濒临倒闭。经过努力,不到半年就扭亏转盈。至2000年,共上交分社340万元,分社账面余额由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师、李二人办《人物周报》获取经营广告等创收提成16.97万元(按规定,提成远不是这个数)。石家庄市裕华区检方将他们的经营提成指控为“贪污公款”,提起公诉。裕华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师学军有期徒刑10年,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李玉卉有期徒刑14年。案件直接牵涉20多人,造成2人死亡。
“师李案”在社会上反响很大,各界人士鸣冤声不断。河北省人大和全国人大过问此案;最高检批示对“师李案”中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河北省委书记批示复查此案。
中国公安大学刑法教授崔敏、北京大学刑法教授陈兴良等全国著名刑法教授,对师、李的经营提成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证,结论是:提成不属于公款,因而不是贪污。
2009年4月8日石家庄市中院石刑再终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认为:“有创收就应有提成”“提成合理”“创收提成是正常的职务行为”。“认定师学军、李玉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04)石刑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和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04)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二、宣告师学军、李玉卉无罪。”
《南方周末》2009年6月18日在显著位置刊发长篇报道:《报人因“经营提成”入狱或平反》。报道开篇专门作了这样一句提示:“对类似案例,这或是一个可资借鉴的司法判例。”
“师李案”被称为“中国新闻界第一大冤案”,国内外几百家媒体进行了报道。
“师李案”是2009年4月23日获平反的。时间相隔不到一年——2010年4月1日,发生了山西的“师李案”——程常乐案。
中新网报道:《山西一记者因拿广告“经营提成”被诉贪污 获刑五年》。
媒体评论:“山西程案”与“师李案”几乎一模一样,是发生在山西的“师李案”。是的,师与程都是新闻专业技术人员;都是新闻工作兼职新闻工作;兼职的单位都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都是爱岗敬业、克己奉公的报人;都是兼职报酬经营提成被指控为贪污公款;案子都是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和广泛支持等等。
不过也有不一样的,那就是:师学军在一年前的4月获得平反、出了高墙;程常乐在一年后的4月飞来横祸、锁进铁窗……
著名律师、荣获“北京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的闫守平律师评论:“程常乐的案子,龙从彬的案子,还有“师李”的案子,简直就象复制的一样雷同!检察院恢复重建三十多年了,为什么检察人员在这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是非很容易区分的问题上,犯了如此低级的错误?难道仅仅是水平问题么?有没有权力被滥用的问题?”
十二、 泽州检方:自己取的证驳倒了自己的指控
—— 一纸组稿费签领单将“山西程案”是非曲直说的清清楚楚
李斌 王莹
栏目:天下时评 时间:2013-11-08 15 链接:http://www.24inchina.com/a/tianxiashiping/2013/1108/11765.html
这里向诸位展示的,是山西泽州检察院公诉人在法庭宣读的太行日报社的组稿费签领单,展示时隐去了一些不必要的信息。泽州县委通讯组原副组长、主任记者程常乐,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主编期间,大家联系的广告业务包括程本人联系的在内,一共20多支这样的领取单。
报社是将县区版的70%广告创收分成款作为组稿费、作为付给县区版组稿人组稿的劳动报酬返回去的。
“第…号单据,组稿费…元;第…号单据,组稿费…元……”
也就是说,这样的领取单,公诉人在法庭一笔一笔地宣读,一审加重审,就宣读了四五十次。
然而,颇具戏剧性的是,公诉方自己辛辛苦苦从报社取回的证据,结果弄巧成拙,却驳倒了自己对程常乐“贪污公款”的有关指控。
就是这支小小的组稿费签领单,不仅对组稿人领取款的数额,而且对领取款的名称、对象,特别是对领取款的性质等讲得清清楚楚,与公诉方的指控完全相反。
是否如此?且看签领上单白字黑字表明的事实——
其一、签领单首先讲清了所领取款的名称,叫“组稿费”。而公诉方硬要叫成“办刊经费”。这就驳倒了其“办刊经费”的说法。
其二、讲清了领取款的对象。当然是谁组稿谁才能领取。领取人一栏里,泽州版的领取人写的是泽州版财务会计的名字,她当然是代表泽州版编辑部领取了。这就驳倒了公诉方“是通讯组承办泽州版和领取了组稿费”的胡说八道。事实上,县委通讯组从未领过组稿费,组稿费从未回到过通讯组。负责组稿的人来自哪个单位,领取单上专门有一栏作注,当然也可以是来自通讯组。
其三、特别讲清了所领取款的性质。此为县区版组稿人员(包括泽州版在内)辛苦组稿所得的“组稿费”。组稿人所得的“组稿费”能是“公款”吗?显然不是。这就驳倒了公诉方对程“广告提成组稿费是‘贪污公款’”的指控。为什么说“签领单特别讲清了所领取款的性质”?诸位可以数一数,小小一支签领单上,包括题头,一共三次讲到是“组稿费”这个问题。
其四、签领单第八行右栏里标示的那个“70%”,则是讲清了县区版的广告创收是与报社三七分成,讲清了广告业务是在进行市场运作。(注:泽州版编辑部领取回的组稿费,也规定为三七分成,即部留三用于集体经费开支,联系广告者个人提七作为个人的劳动报酬。个人的提七包括近20个劳动项目)
此外,签领单右下角盖的那个公章则是讲清了县区版的上级是“晋城市太行报业有限公司”,各县区版包括“泽州版编辑部”是直接受其领导的。这就驳倒了公诉方“办泽州版的委托方是‘泽州县委政府’”的荒谬之说。晋城市委的机关报,太行日报社主办,“泽州县委政府”怎能随意委托承办人呢?将委托方说成是“泽州县委政府”,岂不是笑话!
公诉方一边是一遍一遍地宣读所领取的是“组稿费”,一边是蒙着头办“贪污公款”案,还把本是“群众”“副科”的程,人工打扮成“中共”“副处”,真难怪大家称程案是“荒唐案”“爆笑案”。
2009年6月18日,《南方周末》刊登了轰动全国的“师李案”的平反报道。开篇第一句话是:“经营一家国有报纸产生了效益,从而按内部规定获得部分创收提成,算不算贪污公款?”文中用全国著名刑法学专家教授崔敏、陈兴良等的13字论证结论来回答这个问题:提成“不属于公款,因而不是贪污。”
中央以及省、市对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兼职的政策规定的清清楚楚。
程兼职泽州版,一不要兼职工资;二是提成也为工作人员发了工资和年节福利;二共14万元。三是为解决编辑部经费开支困难问题,累计垫资20多次计3万元左右(垫资款辞职时结清)。这些均有据可查。
程兼职泽州版期间共提成47000多元,为工作人员发工资发福利后仅剩下6000多元(发了4万元)。
连自己应该得到的都奉献出去了,这怎能是贪污了“公款”?在哪里贪污了“公款”?
呜呼!山西泽州检察院还要把程常乐的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兼职收入——组稿费(广告提成)“贪污案”继续蒙着头办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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