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法院:岂能将于龙交通肇事致残伤让维权者杜雨桓买单?
2011年3月13日(周日)上午10:30左右,家住北京市大兴区新安里小区21-2-101的杜雨桓与妻子正准备出门,发现自家所用的车被一辆未上锁且无人看管的三轮车刮蹭,其机动车右侧叶子板与右侧A柱连接处被三轮车的右侧车把深度刮伤。当时,杜雨桓姥姥就此向邻居进行询问,三轮车为家住本小区21-2-202租户于长海所有。随后,杜雨桓去于家沟通。一位三十岁左右的女性打开门,操一口东北话说,于长海不在家。又说,三轮车不是我们家的。事后得知,此人是于长海亲戚王秀华。杜雨桓因急事先出门走了,杜的姥姥将三轮车两个后轱辘分别上锁,由家人看管。当时有邻居经过,亲眼目睹了这一情形。下午3点多,杜家人看到于长海同王秀华正在砸锁,杜雨桓姥姥、姥爷上前与其交涉。这时,杜雨桓母亲杜林雪从外面回来,正好赶上交涉,彼此交谈了一阵,于长海承认此事,并称择日商定解决事宜。第二天,杜家人再找于长海交涉,于家无人开门。第三天(3月15日)上午8时左右,杜家人在小区里偶遇车主于长海,于长海要求去他家沟通。当时,于长海本人打开门,家中另一操东北口音的男子和王秀华也在。谈话中,于长海肯定三轮车确实为他所有,并承认刮蹭事件,但表示拒不赔付,要求杜家自行维修。交谈中,一个高亢的东北男音不断从南边卧室传出,称车不是他们所刮,其态度蛮横无理,不断吼叫“爱找谁找谁。”偶尔还爆粗口骂人。(此段谈话经过,被现场录了音。)商定无果的情况下,杜雨桓和妻子先行离开,并将交涉结果电话告知杜林雪。
当日9点40分左右,杜林雪下班回家,决定与于长海家再次沟通。杜林雪出门后,杜雨桓和妻子担心对方蛮横,随后也前往二楼。杜林雪很礼貌地敲门,一男子将门打开。杜林雪问:“车主在吗?”男子称车主已出门。杜林雪问:“你是他儿子?”男子回答:“不是。”此时,南边卧室传出车主儿子于龙高分贝的声音:“我是他儿子,有事跟我说。”于是,杜林雪来到于龙卧室。杜雨桓跟进门内,站在门框西侧,其妻站在门框东侧。于龙面朝南,两腿伸直,坐在双人床垫的中间。在其左侧,一个约两三岁的小女孩紧挨着他坐在那里。一直到杜林雪离开时,小女孩都未动一动。另一个女人王秀华则出到客厅去了。
于龙下身盖着被子,上身赤裸,语气强硬,声音高亢,一开始便出言不逊。杜林雪心平气和地与他讲述事情原委。于龙将身子转过来,面朝西侧,面对杜林雪坐在床沿,仍在口出恶言,蛮不讲理。杜雨桓插话说:“你怎么不讲理呀?”于龙说:“就不讲理了,肏你妈的,此事我们绝不管,你爱找谁找谁。”听到这些侮辱母亲的语言,杜雨桓忍无可忍,情急之下,从客厅东南角的柜子上拿起一个装有水的不锈钢杯,准备泼向于龙。他刚抬起手来,就被母亲杜林雪夺下,杯里的水撒了杜林雪一身。杜林雪是北京女子监狱的警察,心里有一道法律底线。她怕杜雨桓愤怒致错,在他面前极力阻拦着,不让上前。杜雨桓的妻子与王秀华也一直在他身后抱着向外猛拉。此时,杜雨桓抬起左脚向于龙的右侧胸口位置伸去。由于众人拖拉阻拦,其前脚掌仅纵向蹭到了于龙身体。这样接触后,于龙仍旧坐着纹丝不动,谩骂之声不绝于口,态度更加狂妄。这时,于龙的表哥上前叫道:“打架还打到家里来了,这下可讹着了!还不赶快躺下!报警!”于龙闻言迟疑了一下,掀开被子,挪动身体,就势头北脚南躺下了。待躺好,口里才开始假装哀嚎:“疼死了!”
于龙的表哥报警后,就指着杜雨桓开骂。杜林雪看到于龙无任何异常之处,怕再起争执,就叫儿子杜雨桓回家,等民警来处理。他们往外走时,北卧室门开了,一位衣着凌乱、个子不高的长发女子匆匆从卧室走入卫生间(事后得知,该女子叫杨雪,是该案的伪证者之一)。
上午10点多,团河派出所民警赵超、孙学利等三人出警到来。杜林雪在楼道处及时将事发经过向他们叙述清楚。三名警察到楼上202室,10分钟左右下来说:“一看就是装的。”之后将杜雨桓带到派出所做了笔录。杜林雪自行到派出所做了笔录。
就在杜林雪一家在派出所做笔录的过程中,于龙一家则忙于去仁和医院进行体检。大约下午4、5点钟,于龙的表哥拿着检查后的X光片到派出所。经了解,并未查出任何伤情。但是,于家却在当天就向杜家索要两万元赔偿。杜林雪等人不能理解,未予理睬。晚8时许,杜雨桓回家。
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但就是这样一个不是案件的案件,却在后来发生了急转。2011年6月22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的委托,作出了京正(2011)司鉴字第03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引据送检材料介绍案情如下:“2010年12月31日,被鉴定人于龙因交通事故致右肩胛骨、右股骨颈、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011年3月15日10时许,杜雨桓(犯罪嫌疑人)与坐在床上的于龙发生口角,杜雨桓抬左脚朝于龙身体右侧踹了一脚,后于龙头部碰到墙上,伤后到北京仁和医院就诊。2011年4月2日、6日,复查颈部X线及CT片,临床补充诊断枢椎齿状突骨折伴寰枢椎脱位。2011年5月10日,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轻伤。”根据这个前提,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也将此案作出了如下的鉴定结论:“经办案机关查证,如在2010年12月31日交通事故与本次外伤之间以及本次外伤至2011年4月2日期间,被鉴定人于龙未再次遭受其他外力作用,则本次委托机关提供的致伤方式可以形成其枢椎齿状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由上述描写可见,该案件在发案后经过了某些人的加工谋划,将简单的纠纷上升到刑事诉讼的范畴。谁加工了呢?毫无疑问,是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了加工。为什么加工成如此模样呢?为什么连办案民警都认为是“装的”案子,居然到公安局内部就变成构成轻伤的刑事追诉案件了呢?内情不得而知。但是,从目前所见证据可知,于龙的所谓伤情,完全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
据吉林论坛2010年12月31日消息报道:
“本报松原讯(记者 邢阳 王国彬) 30日8时30分许,京哈高速公路长春—扶余段1097公里处发生特大交通事故,6辆车连环追尾,导致6人亡,多人受伤。
事发扶余县境内的松花江高速公路桥面附近,由于江水的作用,从清晨起就弥散着雾气,桥面和引桥的路面上,潮湿的雾气融化了薄雪,在低温下又迅速结了一层薄冰,路况比其他地段险恶。
8时30分许,1097公里处的长春方向车道,两辆满载粮食的大货车在两条车道上同向行驶,速度都比较快,当驶入松花江高速公路桥引桥时,因路面突然变滑,两车司机未能及时预判减速,车辆发生打滑,两车撞在了一起,冲向了护栏,之后停下了。后面驶来的几辆车速度也都很快,而且未保持安全距离,接二连三地发生了连环追尾事故!
交警发现,有6辆车发生了连环追尾事故,前面是两辆装粮食的大货车,后面是一辆大货车、两辆轿车及一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甲醇的罐车。后面的4辆车损毁严重,车内6人死亡,多人受伤。
由于这起连环追尾事故,后面的车流中又发生多起连环追尾事故,有多人受伤。
事发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长余大队出动30余名警力,大队长崔跃天带队紧急处理现场,发现多名人员困在撞瘪的几辆车中,立即请求消防部门前往救援。
9时许,扶余县消防大队的两辆消防车、10多名救援人员赶往现场,在抢救受伤人员的同时,对正在泄漏的甲醇用水进行稀释。正在此时,高速公路陶赖昭出口处再次发生多车连撞,救援人员立即分兵赶往现场救援。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兼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支队长高宏伟等也赶到现场,指挥救援疏导工作。
由于数千辆车堵塞在路面上,也导致事故车辆难以运出高速公路。直到昨天20时许,交警部门才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昨天23时许,路面才基本恢复正常通行。这起事故总共造成几千辆车滞留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也疏导了几千辆车提前驶出高速公路。”
这是于龙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报道,也是造成于龙轻伤的根子所在,而大兴区公安局为什么不将此案与杜雨桓案并案处理,却单单一厢情愿地将未曾发生的问题罗列成危害社会的因素,仍是一个不解之谜。
公安如此,检察院就坡下驴,代理检察员王春燕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京大检刑诉(2011)0798号《起诉书》,认为“杜雨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也未提及于龙交通事故一节。大兴区法院根据检察院的偏头痛药方,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于2012年2月3日由杨兆山、刘素舫、倪凤清组成合议庭并作出(2011)大刑初字第1126号《刑事判决书》,认为“杜雨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8日,该院唐钰、陈静波、高新发组成民事合议庭,并作出(2011)大民初字第648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如此写道:“于龙曾于2010年12月31日发生交通事故,当日被送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肩胛骨、股骨颈及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外侧半月板撕裂伤。住院13天,于2011年1月13日出院。出院后,于龙回到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新安里小区21号楼2单元202室内修养。杜雨桓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新安里小区21号楼2单元102室。杜雨桓因怀疑其车辆被于龙的父亲于长海的三轮车剐蹭,于2011年3月15日10时许到202室于龙所租住的卧室内,与于龙发生口角,向因交通事故受伤而正在床上修养的于龙右侧肩部踹了一脚,致于龙受伤。于龙于2011年3月17日到北京市仁和医院入院治疗,住院31天,于2011年4月17日出院,于龙在该医院住院期间,共计花费住院费5617.99元,出院诊断结果为:枢椎齿状突骨折伴寰枢椎脱位、头部、右肩部、右髋部软组织损伤、右肩胛骨骨折术后、右胫骨平台骨折术后、右股骨颈骨折术后。因北京市仁和医院无高位颈椎疾患手术技术能力,故该院建议于龙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11年5月24日,于龙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门诊查寰枢椎CT,结果显示:枢椎齿状突骨折、寰枢椎脱位,因无床给予颈托固定,故于龙回家等床位。2011年7月15日,于龙到该院进行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齿突陈旧性骨折、寰枢椎不稳、右胫骨、右髋部、右肩胛骨骨折术后。于龙在该院被实施后路寰枢关节融合术、髂骨取骨术,住院13天,于2011年7月28日出院,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全休三个月,按时用药,定期复诊,病情变化随时就诊。于龙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共计花费医疗费26967.7元。2011年7月30日,于龙因为左髂骨取骨切口感染,到北京友爱医院进行治疗,住院2天,于2011年8月1日出院,花费住院费共计1045.03元。另于龙在北京市仁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友爱医院进行检查、复查,共计花费检查费、医药费共计6281.82元。综上,于龙因2011年3月15日受伤共计花费医疗费39912.54元。”
“另查明:2012年2月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大刑初字第1126号刑事判决,该刑事判决认定杜雨桓用脚踹于龙,致于龙受伤的事实,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判决杜雨桓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一年。杜雨桓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一中刑终字第113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杜雨桓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团河派出所委托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于龙身体受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鉴定结论为:于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后北京市公安局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于龙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该中心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鉴定结论为:经办案机关查证,如在2010年12月31日交通事故与本次外伤之间以及本次外伤至2011年4月2日期间,被鉴定人于龙未再次遭受其他外力作用,则本次委托机关提供的致伤方式(‘杜雨桓抬左脚朝于龙身体右侧踹了一脚,后于龙头部碰到墙上’)可以形成其枢椎齿状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于于龙枢椎齿状突骨折的形成机制和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26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检验意见为:于龙枢椎齿状突骨折为可造成颈椎横向剪切力的钝性外力突然作用形成;于龙枢椎齿状突骨折的形成时间为2011年4月6日之前的一段时间,不排除为2011年3月15日形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于龙对其‘枢椎齿状突骨折、伴寰枢椎脱位’的伤残程度及于龙因‘枢椎齿状突骨折伴寰枢椎脱位’是否需要护理,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期限提出鉴定申请,我院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对于龙的申请事项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在鉴定过程中要求于龙到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身体肌电检查。2012年11月13日肌电图报告诊断:右上臂肌神经源受损;右腓总神经不全损伤,右胫神经轻度不全损伤,胫神经感觉传导功能丧失。该鉴定中心认为于龙目前右侧肢体无力的情况,根据委托事项要求,不在本次评定范围之内。该鉴定中心根据本院委托的事项,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于龙‘枢椎齿状突骨折、伴寰枢椎脱位’,遗留目前颈部活动受限的伤残程度属九级(伤残率20%)。被鉴定人于龙‘枢椎齿状突骨折、伴寰枢椎脱位’,遗留目前颈部活动受限的情况不需要护理依赖。被鉴定人于龙‘枢椎齿状突骨折、伴寰枢椎脱位’的护理期限考虑为250日。于龙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补充鉴定申请,其主张在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后,依鉴定机构的要求,其到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身体肌电检查,诊断为:‘右上臂肌神经源受损;右腓总神经不全损伤,有胫神经轻度不全损伤,胫神经感觉传导功能丧失’症状。因委托事项并无此项,且在以前的病历中均不曾出现或描述国[过]该症状,故申请对1、‘右上臂肌神经源受损;右腓总神经不全损伤,有胫神经轻度不全损伤,胫神经感觉传导功能丧失’与‘枢椎齿状突骨折、伴寰枢椎脱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多少。2、于龙因‘右上臂肌神经源受损;右腓总神经不全损伤,有胫神经轻度损伤,胫神经感觉传导功能丧失’导致的残疾程度与颈部骨折20%残疾指数叠加的综合残疾指数为多少。3、于龙因‘右上臂肌神经源受损;右腓总神经不全损伤,右胫神经轻度不全损伤,胫神经感觉传导功能丧失’与‘枢椎齿状突骨折、伴寰枢椎脱位’受伤的合理误工期限。4、于龙因‘右上臂肌神经源受损;右腓总神经不全损伤,右胫神经轻度不全损伤,胫神经感觉传导功能丧失’与‘枢椎齿状突骨折、伴寰枢椎脱位’受伤的合理营养期限。5、于龙因‘右上臂肌神经源受损;右腓总神经不全损伤,右胫神经轻度不全损伤,胫神经感觉传导功能丧失’与‘枢椎齿状突骨折、伴寰枢椎脱位’受伤的合理护理期限。6、于龙因‘右上臂肌神经源受损;右腓总神经不全损伤,右胫神经轻度不全损伤,胫神经感觉传导功能丧失’与‘枢椎齿状突骨折、伴寰枢椎脱位’受伤的合理护理依赖程度共计六项事项进行鉴定。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于2013年3月6日作出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于龙‘右上肢胫神经源受损;右腓总神经不全损伤,右胫神经轻度不全损伤,胫神经感觉传导功能丧失’与‘枢椎齿状突骨折、伴寰枢椎脱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100%。(二)被鉴定人于龙的伤残程度属四级,综合伤残率70%。(三)被鉴定人于龙的误工期限考虑为自受伤之日起至本次定残前一日止。(四)被鉴定人于龙的营养期限考虑为自受伤之日起至本次定残前一日。(五)被鉴定人于龙的伤残情况属大部分护理依赖。(六)被鉴定人于龙的护理期限考虑为20年。于龙共计花费鉴定费11500元。杜雨桓对此份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于龙在2010年12月31日发生交通事故及2012年3月11日摔伤后,医院未对其颈部进行CT检查,故没有关于神经系统受损的记载,而这并不能排除神经系统受损是这两次受伤造成的,鉴定结论认为‘右上肢肌神经源受损;右腓总神经不全损伤,右胫神经轻度不全损伤,胫神经感觉传导功能丧失’与于龙在2011年3月15日受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参与度为100%是缺乏依据的。经本院释明其有权申请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杜雨桓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
“再查明:于龙为非农业户口,其自2008年3月9日来京,办理了暂住证,暂住地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其为个体工商户,北京市工商兴[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于2010年4月13日为其颁发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于龙之女于子涵为非农业户口,其出生于2010年2月9日。于龙花费940元购买残疾辅助器具,花费360元复印CT报告。2011年7月15日,于龙花费急救费等交通费3167.2元。于龙的父亲于长海为北京市美丰粤华泵业有限公司银正丰电工器材销售部的技术工,月工资为3500元,其为于龙的护理人员,因护理于龙被单位扣发工资。”
综合上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唐钰、陈静波、高新发合议庭认为:“‘杜雨桓抬左脚朝于龙身体右侧踹了一脚,后于龙头部碰到墙上’的事实,造成于龙‘枢椎齿状突骨折、伴寰枢椎脱位’。于龙在治疗该伤情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应由被告杜雨桓予以赔偿。经审核,于龙共计花费医疗费39912.54元。原告所主张的挂号费及医疗费应列入医疗费范畴,共计39795.51元。该主张数额在其损失范围内,故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一项,根据原告的累积住院46天,参考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该项合理损失应为2300元。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一项,根据鉴定报告的结论,杜雨桓的致伤行为还造成了于龙‘右上肢肌神经源受损;右腓总神经不全损伤,右胫神经轻度不全损伤,胫神经感觉传导功能丧失’,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不采纳。原告虽为农业户口,但其自2008年以来就实际居住在北京城镇,其消费支出地及收入来源地均为北京城镇,故应按照北京市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根据其综合伤残指数及年龄,其残疾赔偿金应为510566元。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截止原告定残之日,其女儿年满两周岁。根据其户籍情况、年龄、原告的伤残指数及扶养人人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134657.6(计算方法:24046×16×70%÷2)。因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纳入残疾赔偿金项下,故残疾赔偿金应为645223.6元。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一项,参考北京市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原告的误工日期,其合理的误工费应为110739.67元。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一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护理期限及大部分护理依赖的结论,结合护理人员于长海的误工损失情况,该项合理损失应为504000元(计算方法:3500×12×20×60%)。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一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营养期限及原告的伤情,本院酌情考虑为14420元。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情、伤残程度、给原告及其家庭带来的精神痛苦,酌情考虑为35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复印费一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该合议庭最后判决:
“被告杜雨桓赔偿原告于龙残疾辅助器具费九百四十元、医疗费(含挂号费)三万九千七百九十五元五角一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千三百元、交通费三千一百六十七元二角、鉴定费一万一千五百元、营养费一万四千四百二十元、误工费十一万零七百三十九元六角七分、护理费五十万四千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六十四万五千二百二十三元六角、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五千元,以上共计一百三十六万六千一百四十五元九角八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对于上述判决,杜雨桓及其家人当然不服。我们看了这个判决,也觉得于龙兜住了肥缺。在2010年12月31日那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伤害,终于在北京找到了买主,为其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当然,你可以说,法官的判决有法可依,证据确凿。但是,杜雨桓“踹了一脚”造成的伤害,足以让杜家倾家荡产,也足以让日本人倾国蹈海。我们建议,假如中日真的在钓鱼岛问题上争执不下而发生战争的话,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将杜雨桓推荐上战场,他一定能用“踹了一脚”的功力把日本人踢入东洋,永绝后患。我们从整个司法过程也看到了,大兴区公安分局是这起事件中的主导因素。该局团河派出所干警赵超、孙学利在侦查现场后发出“一看就是装的”的感慨,在本案后期的进行中一点影子都没有了。既然已经看出是装的,为什么还要杜雨桓赔偿装蒜者一百三十六万多元呢?这样显得北京大兴司法者的厚道?抑或是让东北人觉得北京大兴的公检法脑残?这个判决结果出来后,杜林雪将其告诉赵超和孙学利,赵超、孙学利大惊:怎么会这样呢?据知情人告诉,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在第二次委托鉴定时,完全是2011年6月8日临时抱佛脚变卦的。他们拿去鉴定的证据,也不是于龙亲到鉴定机构做检查后的客观结论,而是于龙之母温亚文拿着一些不知来源的照片作为证据作出的。由此可见,大兴区公安局在此案中必有猫腻。
从这个判决,我们完全可以推测案件背后的不光彩交易。这里有律师的功德,有鉴定机构的功德,也有公安机关某些人、检察官和法官的功德。这些人把于龙推上讹人的圣坛后,他们会觉得自己功德圆满,法喜充盈。为了这个功德,他们将交通事故的后果嫁接到杜雨桓的一脚之功上,而将于龙反复多次要求住院治疗的细节和医院多次拒接又乖乖就擒的细节置之度外。为了这个功德,他们有意忽略于龙病历所记的骨裂。其实他们并不傻,如果把骨裂写入此间,不就彻底暴露了交通事故的后果吗。所以,他们不敢也不能写入。据杜雨桓之母杜林雪介绍,该案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法官曾想发回重审,但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检的副检察长焦慧强不同意。他说,哪怕冤死杜雨桓,也不能说检察院起诉错误。一将功成万骨枯的军事经验在司法审判中照样适用。不用问,这人肯定是谙熟军事韬略的退伍军人。倘如是,则“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的古训在此案中得到充分印证。
司法腐败已经是我国不可根治的顽症,而新闻舆论的滥觞也成为近年来一个民怨沸腾的导火索。该案被大兴区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后,北京电视台也不甘落后,于2013年12月4日科教频道“法治北京”栏目做了不切实际的报道。在报道中,该台刻意强调杜雨桓是老赖,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等等。杜林雪看到报道后,打电话质询电视台很久,他们只能唯唯诺诺,说自己仅仅是依据法院判决做的报道。司法机关和新闻舆论都是社会的良心。良心坏了,社会也就值得怀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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