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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检方:自己取的证驳倒了自己的指控

时间:2013-11-13 13:19:28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泽州检方自己取的证驳倒了自己的指

 ——一纸组稿费领取单将“山西程案”是非曲直说的清清楚楚

                         李斌  王莹

 

这里向诸位展示的,是山西泽州检察院公诉人在法庭宣读的太行日报社的组稿费领取单,展示时隐去了一些不必要的信息。泽州县委通讯组原副组长、主任记者程常乐,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主编期间,大家联系的广告业务包括程本人联系的在内,一共20多支这样的领取单。 

报社是将县区版的70%广告创收分成款作为组稿费、作为付给县区版组稿人组稿的劳动报酬返回去的。

“第…号单据,组稿费…元;第…号单据,组稿费…元……”

也就是说,这样的领取单,公诉人在法庭一笔一笔地宣读,一审加重审,就宣读了四五十次。

然而,颇具戏剧性的是,公诉方自己辛辛苦苦从报社取回的证据,结果弄巧成拙,却驳倒了自己对程常乐“贪污公款”的有关指控。

就是这支小小的组稿费领取单,不仅对组稿人领取款的数额,而且对领取款的名称、对象,特别是对领取款的性质等讲得清清楚楚,与公诉方的指控完全相反。

是否如此?且看领取上单白字黑字表明的事实——

其一、领取单首先讲清了所领取款的名称,叫“组稿费”。而公诉方硬要叫成“办刊经费”。这就驳倒了其“办刊经费”的说法。

其二、讲清了领取款的对象。当然是谁组稿谁才能领取。领取人一栏里,泽州版的领取人写的是泽州版财务会计的名字,她当然是代表泽州版编辑部领取了。这就驳倒了公诉方“是通讯组承办泽州版和领取了组稿费”的胡说八道。事实上,县委通讯组从未领过组稿费,组稿费从未回到过通讯组。负责组稿的人来自哪个单位,领取单上专门有一栏作注,当然也可以是来自通讯组。

其三特别讲清了所领取款的性质。此为县区版组稿人员(包括泽州版在内)辛苦组稿所得的“组稿费”。组稿人所得的“组稿费”能是“公款”吗?显然不是。这就驳倒了公诉方对程“广告提成组稿费是‘贪污公款’”的指控。为什么说“领取单特别讲清了所领取款的性质”?诸位可以数一数,小小一支领取单上,包括题头,一共三次讲到是“组稿费”这个问题。

其四、领取单第八行右栏里标示的那个“70%”,则是讲清了县区版的广告创收是与报社三七分成,讲清了广告业务是在进行市场运作。:泽州版编辑部领取回的组稿费,也规定为三七分成,即部留三用于集体经费开支,联系广告者个人提七作为个人的劳动报酬。个人的提七包括近20个劳动项目)

此外,领取单上右下角盖的那个公章则是讲清了县区版的上级是“晋城市太行报业有限公司”,各县区版包括“泽州版编辑部”是直接受其领导的。这就驳倒了公诉方“办泽州版的委托方是‘泽州县委政府’”的荒谬之说。晋城市委的机关报,太行日报社主办,“泽州县委政府”怎能随意委托承办人呢?将委托方说成是“泽州县委政府”,岂不是笑话!

公诉方一边是一遍一遍地宣读所领取的是“组稿费”,一边是蒙着头办“贪污公款”案,还把本是“群众”“副科”的程,人工打扮成“中共”“副处”,真难怪大家称程案是“荒唐案”“爆笑案”。

2009618日,《南方周末》刊登了轰动全国的“师李案”的平反报道。开篇第一句话是:“经营一家国有报纸产生了效益,从而按内部规定获得部分创收提成,算不算贪污公款?”文中用全国著名刑法学专家教授崔敏、陈兴良等的13字论证结论来回答这个问题提成“不属于公款,因而不是贪污。”

中央以及省、市对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兼职的政策规定的清清楚楚。

程兼职泽州版,一不要兼职工资;二是提成也为工作人员发了工资和年节福利;二共14万元。三是为解决编辑部经费开支困难问题,累计垫资20多次计3万元左右(垫资款辞职时结清)。这些均有据可查。

程兼职泽州版期间共提成47000多元,为工作人员发工资发福利后仅剩下6000多元(发了4万元)

连自己应该得到的都奉献出去了,这怎能是贪污了“公款”?在哪里贪污了“公款”?

呜呼!山西泽州检察院还要把程常乐的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兼职收入——组稿费(广告提成)“贪污案”继续蒙着头办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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