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政协委员旁听“程案”重审后为泽州法院写信强烈呼吁——
对程常乐案应迅速纠错,宣布无罪
编者注:此信已通过“程案”律师提交给了泽州法院。呼吁信全文如下:
对程常乐案应迅速纠错,宣布无罪
泽州县法院:
8月15日,我们部分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参加了对程常乐“贪污案”重审开庭的旁听,听了程在法庭的反驳和律师的辩护。我们认为,程案并不复杂。办理程案,只要首先弄清他的身份和他工作单位的性质,问题就很好解决。他的身份是专业技术人员,主任记者技术职称。他工作的单位是事业单位。中央政策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可以从事第二职业,可以有兼职收入。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兼职,不仅是“可以”、“允许”,而且是提倡、鼓励和支持,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特长,为改革和建设作贡献。专业技术人员的正当兼职和兼职报酬是受到保护的(规定附后)。可是,泽州检察院却把程正当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的合法兼职收入广告提成(又叫组稿费)指控为“贪污公款”,诉至法庭,让定罪判刑。特别是在严肃的法律文书《起诉书》上,还把程的政治面貌“群众”写成“中共”,“副科”写成“副处”等等,这些都是很不应该的。程案之所以能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被告能得到社会广泛支持,这是有道理的。作为执法机关,既要打击犯罪,又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这才是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于这样的案,就不是计算提成数字的问题,而是按照不按照政策规定办事的问题。
总之,我们认为程案是一个错案,应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迅速纠错,依法判决和宣布程常乐无罪。不仅如此,程带着肾移植病工作,不要兼职工资兼职,提成也为工作人员发了工资和福利等等,这种敬业、奉献的精神还应该受到褒奖和肯定。
参加旁听的县、市政协委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附· 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兼职兼薪的部分中央、省、市文件
中发(1985)6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己。
中办发(2001)14号文件《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鼓励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探索和开展多种方式的有偿服务。
中发(2003)16号文件《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方式进行流动.
《瞭望》周刊2000年1月报道:国家出台了9条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政策,其中第8条是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
晋办发(2006)28号文件《山西省(2006—2009)人才开发工作规划》:提倡专业技术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本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权益的前提下,不改变工作关系,跨单位兼职兼薪。
《太行日报晚报版》2010年7月26日报道: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其中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后,在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还可从事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开发等兼职活动和第二职业。其间,原单位的一切政治经济待遇不受影响。”
专业技术人员的兼职受到政策、法律保护
《中国刑法教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国家法官培训教材1999年10月出版)
国家允许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科学技术干部,以及具有学科专长的业务干部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兼职活动,其合法报酬受到保护。
划清贪污罪与国家工作人员业余兼职获取报酬的界限。
国办发(1988)4号文件《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兼职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不得阻挠正当的兼职活动,打击、迫害兼职科技人员;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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