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 倒
——评说“山西程案”
姜利
我认真研究了轰动全国的“山西程案”并采访了程。这个案越研究越有兴趣,感到很有意思。本人对山西泽州检察院自侦办理的原泽州县委通讯组副组长程常乐“贪污案”概括为两个字:颠倒!此将被颠倒了的事项历数如下,供诸位赏析,欢迎发表不同看法。
一、颠倒了广告提成款的性质。把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兼职收入广告提成(又叫组稿费)指控为“贪污公款”;(政策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兼职兼薪,兼职和兼职报酬受到保护)
二、颠倒了程的政治面貌。把“群众”搞成“中共党员”;
三、颠倒了程的行政级别。把“副科”搞成“副处级待遇”;
四、颠倒了办《太行日报泽州版》(下称泽州版)的委托方。把委托方晋城市太行日报社说成是“泽州县委政府”;
五、颠倒了泽州版的承办单位。把承办单位泽州版编辑部说成是泽州县委通讯组;
六、颠倒了报社广告返还款的接收单位。把接收单位泽州版编辑部说成是泽州县委通讯组;
七、颠倒了账本主家。程签字报销的单据是在泽州版的财务账上,说成是在县委通讯组的账上;(见公诉方向法庭提供的第45号证据)
八、颠倒了程用自己提成发工资的人员。程用自己的提成为两个工作人员发工资,其中一个叫郭某,发了6800元,颠倒成徐某。女的颠倒成男的。
九、颠倒了程的兼职性质。明明是兼职工作,要说成是本职工作;
十、颠倒了程的工作行为性质。把依法依规制定返还款“三七分成”规定说成是“擅自”;(本是集体研究制定的,公诉方硬要说成是程擅自制定的。这里就以是程制定的来说,也是符合《劳动法》第47条规定和人发(2000)78号文件规定)
十一、颠倒了程的业务行为性质。把应得的劳动报酬、光明正大的联系广告提成说成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骗取、侵吞。”硬套《刑法》382条,强搞“拉郎配”;
十二、颠倒了程的行为事实性质。把“奉献”说成“贪污”,把“有功”说成“有罪”(程不要兼职工资兼职泽州版,提成也为大家办了好事,二共14万元。程连自己应该得到的都奉献出去了,还自掏腰包垫资20多次3万元左右解决编辑部经费开支困难,保障编辑部正常运转,这能是贪污、有罪?)
十三、颠倒了真、假证据。某某的一个《规定》是假的,就是要把它说成是真的。某某的录音是真的,就是要千方百计把它搞成假的。是真是假不勘验,统统凭嘴说。
十四、颠倒了县区版产生的基础背景。明明是市场行为,说成是政府行为。
十五、颠倒了诉讼对象。太行日报社按中央文件办事,搞转型发展,对广告进行市场运作,本就无错更无罪。但如果检方就是要办刑事案的话,按法律的归责原则,那起诉对象也应该是法人报社,而不是程这个兼职者、打工者。
还有,把程从看守所的取保时间“2010年4月15日”颠倒成“2010年5月15日”等等……
全国新闻媒体纷纷报道“山西程案”,为程鸣冤叫屈,称“程案”为“荒唐案”、“爆笑案”,本人研究下来再送一个称号叫“颠倒案”。
“山西程案”——竟出现这么多的“颠倒”,真想不到山西泽州检察院是怎么办这个案的?而泽州法院一审、重审,又是怎么审这个案的?重审以后,法官们又要怎么判决这个案???
我与大家在拭目以待!!!
201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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