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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程案”:“荒唐案”“爆笑案”析疑

时间:2013-8-13 22:02:38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山西“程案”:“荒唐案”“爆笑案”析疑

——中国冤情网为蒙冤人程常乐鸣冤叫屈

   山西“程案”,是山西泽州检察院自侦办理的一个所谓的“刑事案”。

    20055月至20077月,山西泽州县委通讯组副组长、专业技术人员(主任记者技术职称)程常乐,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受聘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主编并按规定对自己所联系的广告进行提成。泽州检察院把他的兼职收入、太行日报社按“组稿费”发放的广告提成指控为“贪污公款”,将程送上了审判台。在检方“强有力的监督下”,法院一审曾作有罪判决:处五年有期徒刑,令退出全部提成“赃款”。上诉后,中院“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一审,重审,目前为止,程案已开庭13次。

晋城市检察院第二届全体人民监督员和晋城市6个民主党派的16位人士,针对办理程案递交了书面批评监督意见;

以北京“百名优秀刑辩律师”之闫守平为代表的全国众多律师发表评论,为程鸣不平。闫律师两次强烈敦促泽州检察院,必须尽快撤销对程的错误指控;

程的辩护律师、晋城长宇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才本,宣布不收费为程把这个官司打到底;

程在博客和晋城吧发了《告晋城全市人民书》,博友、网友热评不断。跟帖、评论目前为6000多条。博文转载500多家次,新浪网友流转4300多万次。

程案被中新网、中国围观网、中国廉政之窗网、和谐法制网、新华网、人民网、央视网、港澳台网、南方网、大公网、中央《内参决策通讯》等全国几百家媒体报道,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被称为“荒唐案”、“爆笑案”,山西的“师李案”、“韩琨案”。

“程案”之所以能引起轰动,是因为有诸多“亮点”在其中。

人民监督员、民主党派人士、法律界人士、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纷纷为程鸣冤叫屈,而对于以反映民众呼声、聚焦社会热点、捍卫宪法尊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为宗旨的【中国冤情网】来说,更是责无旁贷。为此,特派专人到案发地调查采访。现摘取程案其中6“亮点”作一展示,以敦促办案、审案部门早日纠正错案。

                 一个天大的笑话

程是一个无党派人士,曾以无党派代表和新闻界代表的双重身份任县政协委员、常委20年,市政协委员15年。泽州检察院从泽州县委组织部调查取回的泽州县委通讯组《在职人员花名表》上清清楚楚的显示:程常乐:政治面貌“群众”,行政职级“副科级”。可是,泽州检察院在对程的起诉书上,程的政治面貌“群众”却成了“中共党员”,行政职级“副科级”却成了“副处级待遇”。《起诉书》和《在职人员花名表》对比展示如下——

 

插图一:《起诉书》和《在职人员花名表》对比展示

在法庭上,当程指出他的政治面貌、行政职级别的“巨大变化”时,全场哗然!

问:“泽州检察院为什么要这么做?”

程答:“他们捏造我的政治面貌和行政级别是故意所为,目的是为了创政绩,向上级报功说他们抓了一个‘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贪污犯。’”

公诉人在法庭的辩解:“这是笔误!”

到底是“故意”还是“笔误”?是“笔误”还是“人误”?笔者不敢贸然定论。但起诉书上把“群众”写成“中共”,“副科”写成“副处待遇”,却是谁也否定不了的事实,不能不说是扮了一个天大的笑话!

               一个实在荒唐的指控

泽州检方指控程的兼职收入广告提成“组稿费”是“贪污公款”,是不是“贪污公款”呢?我们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来回答这个问题:

中发(19856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己。

国办发(19884号文件《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

《瞭望》周刊20001月报道:国家出台9条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政策,8条是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

中办发(200114号文件《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探索和开展多种方式的有偿服务。

中发(200316号文件《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方式进行流动。

是山西省人,山西也有这样的政策规定:

晋办发(200628号文件《山西省(20062009)人才开发工作规划》提倡专业技术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本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权益的前提下,不改变工作关系,跨单位兼职兼薪。

程是山西晋城市的,晋城市同样有这样的政策规定

晋市政办[2003]120号文件《晋城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形式发挥专业才干,促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允许在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在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开发等活动。

插图针对韩琨事件作的决定和韩琨事件追忆报道

    专业技术人员的兼职和兼职收入受到政策、法律保护——

国办发(19884号文件《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令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阻挠正当的兼职活动,打击、迫害兼职科技人员;”

《中国刑法教程》第505在阐述贪污罪时特别强调:划清贪污罪与国家工作人员业余兼职获取报酬的界限。”“国家允许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科学技术干部,以及具有学科专长的业务干部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兼职活动,其合法报酬受到保护。”

插图三  《中国刑法教程》特别强调的摘录

程常乐是专业技术人员,按政策规定是可以兼职和有兼职收入的。他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是正当的兼职,广告提成“组稿费”是他应得的劳动报酬,是市场运作下的合法兼职收入,受到政策、法律保护。而且中发(200514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就是“进行市场运作。”泽州检方把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兼职收入“组稿费”指控为“贪污公款”,是与科技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唱对台戏,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荒唐指控。

            一个努力奉献的“贪污犯”

调查采访中,我们了解到程许多尽己所能、积极奉献的感人事迹。这里省去他对社会对家乡捐资捐物的善事义举不讲,单说一下他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是如何努力奉献的。

程是不要兼职工资兼职泽州版的,并把它写在制度规定中。请看《太行日报泽州版关于稿费、补助、奖罚等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讲:“主编的工作补助。……本人意见不领取工资,也不领取工作补助,只适当领取交通、通讯补助。

如果他领取兼职工资应是多少呢?请看太行日报社分管县区版的副总编杨斌向法院出的证词:“程常乐办县区版的工作量,相当于我们报社核定的采编部室主任的工作量。报社中层干部的薪酬包括工资和奖金两块,……20062007年两项合计每月大约35004000元。

也就是说,程20055-20077月兼职26个月,应领取的兼职工资是10万元以上。

程联系广告的提成也为工作人员发了工资和年节福利。《太行日报泽州版》账务显示,程兼职两年多,联系广告提成4万多元。泽州检察院以及律师调查的10多份证词证明,程用提成为工作人员发工资和年节福利有4万元。请见郭林海、程燕广、郭新星、徐晋芳、成华、赵俊玲、田瑞芳、马振波、朱晨等的证词。为节省篇幅,此只展示郭林海和郭新星两份证词:

郭林海2005年办开泽州版到2009年这几年,每年的中秋节、春节,程老师都要个人出资为泽州版和通讯组的人发点福利,都有我一份。离开泽州版后也有。我收到的福利有苹果、梨、盒鸡蛋、方便面、蜂蜜、白面、小米、月饼、食油等。在泽州版工作期间,程老师为我发过11个月工资,每月600元。后来我联系金聚集团等广告,跑了几趟,又给过200元。   郭林海(手印)2010820

郭新星我到新闻办以后,每年春节、中秋节,程常乐老师都要个人出资为新闻办全体人员和泽州版全体人员购买和发放福利,品种有苹果、月饼、梨、毛毯、面粉等。这些福利都是他置办的,是让我开车拉回来发的。最后两次还是我亲手发的。据说,在我到新闻办之前和办开泽州版以后,程老师就一直个人出资在春节、中秋节为大家发福利。   郭新星(手印) 2010825

单算金钱账,程不要报酬兼职泽州版,兼职工资和提成两项,共奉献有14万元。

插图四  程常乐为泽州版和通讯组人员发放福利情况图

除此之外,由于泽州版编辑部是自收自支,财政不拨款,经费开支一直困难,为维护泽州版的正常运行、按时出版,程一直是自掏腰包垫资解决泽州版的经费开支问题,从未间断,累计垫资20多次3万元左右。直到辞职,泽州版财务还欠他9700元。请看——

插图五  程常乐为泽州版垫资记录表

有正义感、有良心的人都来评一评,程连自己应该得到的报酬都奉献出去了,还自掏腰包垫资解决泽州版编辑部的经费开支困难,怎么能指控他是“贪污犯”呢?这样的人是“贪污犯”还是“奉献者”,不是一件很清楚的事吗?真不知道山西泽州检察院为什么硬要把这样一个人搞成“贪污犯”?一姓赵律师的质疑评论则更经典:“是中国现在没有贪官,急需让程这个无辜者填补空白?还是中国现在贪官太少,急需程这个非党专业技术人员来壮大队伍?就是这么反贪的吗?”对博文《山西一“贪污犯”取保候审期间入党又提干》发表的评论

为什么程兼职泽州版既不要兼职工资又奉献提成?程是这样讲的:“我2003年患了尿毒症,2004年在北京做的肾移植手术。是国家医保的大力支持和社会的积极捐助,才使我度过难关、获得第二次生命。20054月,太行日报社决定办六个县区的县区版,动员让我负责泽州版。当时我还处在修养期,是带着病、怀着感恩的心兼这个职

           一个充满“笑点”的“爆笑案”

泽州检察院办程的案,充满“笑点”,笑料不断,堪称“爆笑案”。 

除上述所讲的“群众”变“中共”,“副科”成“副处”,把按党中央政策规定办事视为“罪”,把合法兼职收入“组稿费”指控为“贪污公款”等“笑点”外,此再举18例——

 、明明办泽州版的委托方是太行日报社,起诉书要说成是“泽

州县委政府”;

    、明明是程领导的“泽州版编辑部”在办泽州版,要说成是“泽州县委通讯组”;

 、明明广告返还款“组稿费”是返到了“泽州版编辑部”,要说成

是返到了“泽州县委通讯组”;

 、明明广告返还款“组稿费”是“泽州版编辑部”的钱,要说成

是县委通讯组的“公款”;

    、明明广告提成“组稿费”是属于个人的劳动报酬,要说成是贪污县委通讯组的“公款”;

、明明返还款“组稿费”的“留三提七”规定是泽州版筹办时组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原始证据,要说成是程“擅自”制定的。: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即使是程负责制定的,也是合法的)

    七、明明泽州版编辑部的“留三”收支账务清清楚楚,原始凭证分年度,要说成是“收入不入账”;

    、明明程2010年前一直在泽州县委通讯组任副组长,要说成任副组长职务的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明明程被关押看守所的取保时间是“2010415日”,要写成是“2010515日”;

    十、联系广告提成、领取组稿费是光明正大的行为,硬要套用《刑法》382条,说成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骗取、侵吞”;

    十一、“贪污”的最大特点是“不劳而获”,就是要把“劳动所得”和“奉献”说成是“贪污”;

十二、凡刑事案必须有受害方,这是刑事案的基本特征。泽州版通过开展广告宣传,被宣传的单位得到了宣传,报社增加了创收,个人通过联系广告得到了应有的报酬,自收自支的泽州版编辑部经费开支问题得到了解决,都是受益者。程案是一个没有受害方的刑事案。   

十三《太行日报泽州版》是太行日报社办的,广告提成是报社统一布置让县区版这么做的。莫说根本就不存在什么“犯罪”,即使有罪要追究责任,按法律的“归责原则”,也是追究法人报社而不是程这个兼职者。但泽州检方却是“撇开法人诉打工”,这也是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

十四、“你挣有一份工资(指专业技术人员程),就不能再有工资外收入。”甚至还说为泽州版写稿也不能领取稿费;

十五、询问中程向一办案人讲:“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可是有政策的,这样的案不能办。”办案人振振有词的说:“我们怎么就不知道!”

十六、一检察长说:“这样的事很难说(指兼职收入广告提成“组稿费”),这么说就是犯罪,那么说就不是犯罪。”(点评:典型的“罪刑人定”凭嘴说)

十七、一主要办案人李说:“《太行日报泽州版》不能刊登广告,也不能提成。”另一主要办案人赵说:“能刊登广告,但不能提成”;(点评:好笑!这些事情连他们自己也没有弄清楚、不统一,就要办案。

十八、张家的事(指太行日报泽州版编辑部),如果未经李家(指泽州县委通讯组)同意去办=“擅自”。

               一个钟情党的新闻事业的新闻人

程热爱新闻工作。他原是农村户口,因为热爱新闻工作,并做出一定成绩,被破格录取为国家正式新闻工作人员。

程是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年正式走上新闻岗位的。他的新闻从业时间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一起走过来的。

以苦为乐,助人为乐,知足常乐”是他的座右铭,是他所遵循的人生信条。山西日报张长星记者还专门针对他的“三乐”座右铭在山西日报上写过一篇赞评文章。

当记者,从事新闻写作,是一项吃苦的事,必须是不怕吃苦,吃的了苦。他的“以苦为乐”这一条就是针对这项工作对自己提出的要求。

这里讲他兼职泽州版一个令我们十分感动的吃苦镜头:办第20期泽州版,为配合泽州县“三干会”准时出报,他一个肾移植病人,两顿饭没吃,凌晨三四点才睡,包括电话采访、核实情况在内,一天写出两大版25篇稿件……

据记载,他兼职泽州版两年多,晚上加班、挑灯夜战就有近300次。要知道,他是带着病在工作的。

从业新闻30多年,他做到了“以苦为乐”,因此也取得了应有的成绩:在四级新闻媒体发表稿件6000多篇,获得各种荣誉表彰110多次——是晋东南地区表彰的“先进个人”、首批“新长征突击手”,是晋城市委表彰的“特等模范通讯员”,是山西日报“模范通讯员奖章”获得者,是1893年区(县)“十大新闻人物”等。

“可是”,常乐记者不无气愤地说,他带病工作,不要报酬兼职,尽职尽力,泽州版办成了县区版中的一流报,为宣传泽州、宣传晋城作出了一定贡献,而他却被为创政绩的泽州检察院扣上“贪污公款”帽,打扮成“党员”、“副处”,送上了审判台!

“落此下场,我很有怨气。但我有怨无愧。我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我所钟爱的新闻事业!”

他接着感叹道:“党的政策是好的,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好的。而现实的问题是,个别司法办案人员不能依法依规依政策办事,甚至视法律法规政策为儿戏,在执行上完全走了样。习近平总书记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泽州检方在办我的案上,我就感受不到公平正义。但我相信党,相信法律,相信正义!

在三年多蒙冤的日子里,程努力继续写新闻报道,还帮助市总工会和一位离休老干部分别编写了《点燃希望》和《回首八十人生》两本书。

在他兼职的2006-2007两年里,全省以省总工会牵头开展“讲理想比贡献”竞赛活动,他还被评为“先进个人”。

插图六 程常乐2006-2007全省讲理想比贡献先进个人奖状

中肯评价:程是一个钟情党的新闻事业的新闻人。

              一个誓把错案进行到底的检察院

审视程案,对照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我们可以归结出这样三点:一、程的兼职和程的兼职收入广告提成“组稿费”,符合政策法律规定,不是犯罪行为。二、即使是犯罪行为,也不应追究程的责任。三、在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上,程不仅不存在贪污,而且是奉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分别有一条规定(修改前分别为237条、263条、351条,修改后为259条、402条、459,均是讲的这样一个问题,即无论是在那个阶段,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虽有犯罪事实,但并非被告人所为”,便停止侦查、起诉和审判,撤销案件或撤回起诉。

可是,泽州检方在办程案上,哪个阶段也是冲着往前走,不回头!

一审法院通过7次开庭审理,裁定为“中止审理”,他们抗诉;

中院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他们还是拿着原来的起诉书一字不变的在法庭上进行宣读,照样是“被告程常乐,中共党员……”;“组稿费……贪污公款”。

有错必纠是共产党的一项原则,也是司法办案必须遵循的一条原则。但泽州检察院力主办程案的人却奉行的是“官不悔判”的封建社会做法。他们起初要办的是“政绩案”,现在办的是“面子案”,总之不愿认错,不愿让说自己办了错案,要当百分之百正确、从未办过错案的“检察官”。

插图七  同类案“师李案”南方周末平反报道

“泽州检察院要英勇顽强地把错案进行到底,那我是‘举剑挥刀斩邪恶,维权护法斗到底’!”程在法庭上如是说。

在本文最后,笔者要说这样一句话:刑事案是有标准的,贪污犯也是有标准的。错案就是错案,错案永远经不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本网:梅君  桔子  杜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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