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
法官仗势欺人支持女婿坑害妹妹,法院枉法裁判保法官
一份协议,暴露法官姐姐的坑人心
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法院民事庭庭长云清芝退休后,找自己的妹妹云清霞,想利用云清霞的楼房开饭店,经许可后,她起草了一份协议。我们先来看一看这份协议。
协议
甲方:冯文,云清霞
乙方:许跃辉,张静
现甲方有二层小楼一座(位于交警队对面),甲方准备开饭店一座,因资金紧张,经营人员缺少,特与乙方合作,由乙方为甲方贷款,提供资金。贷款本金及利息由甲方负责偿还,乙方帮助甲方共同经营饭店。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由云青芝同志为饭店总负责人,负责饭店及人员、资金等一切事宜,双方无异议。
饭店经营所得利润每月交甲方房租费伍佰元整,剩余纯利润双方各50%,本协议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生效,有效期贰年。
甲方:冯文,云清霞
乙方:许跃辉,张静
明眼人一看,这就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甲方提供房屋,贷款付息;乙方派人管理,给甲方房租,“剩余利润双方各50%”。从这一点看,该协议有两层意思:一层是房屋租赁关系;一层是合伙经营关系。从租赁关系讲,房主提供房屋,收取租金,要约定租金数额、付租时间、附属财产、违约责任等等,此间除租金数额外,其余项目均无。从合伙经营讲,要将合伙双方的责、权、利以及违约后的解决方案表述明确,此间也没有。
再从利益关系看,甲方提供房屋、租赁资金,供乙方使用、经营;甲方付利息,乙方收利润,其间表述的关系正应了民间一个说法:锡箔金,一面金。
也就是这样一份严重不公的协议,致使甲方冯文、云清霞夫妇后来饱受了官司折磨,而折磨他们的,正是乙方许跃辉的岳母、张静的母亲、云清霞的姐姐云清芝。
借款清偿,诉讼开始
协议签订后,云清霞从未获得一分利润,反于1998年3月2日在姐姐云清芝的蛊惑下,向甲方冯文借款3.4万元,到1998年底,云清霞自筹资金2.2万元归还了许跃辉,剩余的1.4万元本息,于12月31日用1997年9月饭店开张到1998年1月的利润分成清还了许,许于当日给云清霞写了一张收条:“还清许跃辉贷款叁万肆仟元整,¥34000元。98.12.31。”至此,该笔债务即已偿清。
可是,云清霞万万没想到,自己已经清偿了的债务,却被协议乙方于1999年11月8日告到了法庭,声称自己尚欠许跃辉1.4万元。
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只要一看那张收据,就一切明了了,然而法院却不那么认为。许跃辉起诉后,其岳母云清芝利用自己曾是民事庭长的关系,愣将一桩官司搅得浑浊莫辨。在这样的关系作用下,喀喇沁旗法院于2000年7月9日作出[1999]喀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4000元,并承担12000元本金及利息。
多级法院层层包庇,为的 “她是法官”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云清霞非常气愤。苦苦找法官理论,均白费唇舌。她便上访。被逼无奈,喀喇沁旗法院只好为她再审。2007年11月19日,喀喇沁旗法院出具[2007]喀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依然维持[1999]喀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她不服,提出上诉,把希望寄托在二审身上。心想,县法院包庇,中级法院总不至于如此。可是她错了,天下乌鸦一般黑的古训,颠扑不破。2008年3月24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赤民三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清芝想不通,更不会服气,自己明明结清了所有欠款,为什么自己的姐姐利用自己的房子赚钱后,还要倒打一耙,讹自己一笔呢?她向法官们诉说,法官心里同情,但无可奈何,只好告诉她:“云清芝是法官,有社会关系,你是普通百姓,没有社会关系,我们只能判你输。”这是一句万古真言,可以万世流芳。也就是这一句万古真言,让云清霞上诉到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也得了同样结果。[2010]内民提一字《民事判决书》认为:“云清霞为许跃辉出具1.4万元欠条,约定用其债权偿还该款,许跃辉同时为云清霞出具3.4万元收到条,二者并不矛盾。在欠条中约定的债务人拒绝偿还的情况下,云清霞仍负有还款义务。”因此,判决“维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赤民再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就此,我们可以算一笔账:许跃辉为云清霞贷款(据调查是假的)38500元,1998年3月2日,云清霞归还4500元,同年12月31日归还3.4万元,38500元至此清毕。如果再加上1.4万元,则视为利息部分。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该数额远远超过了四倍。但是,法院依然支持这样的赖皮债主,令人难以接受。
有人说,法院是“玩游戏”的游戏场所,此案足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