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法院玩法自贬,
致使六旬老妇流浪在外十八年难归
一张判决书,一份遗嘱,两颗心虽离犹合
1991年12月5日,山西省高平县(今高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份由秦新胜任审判长的(1991)城法民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全文如下:
原告:缑德林,男,54岁,汉族,高平县城关镇城南村人。原在高平县饮食服务公司工作,现退休。
被告:何秀英,女,44岁,汉族,高平县城关镇城南村人。职业务农。
原告缑德林诉被告何秀英离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矛盾经常发生口角,导致感情产生裂痕,不能共同生活,我坚决要求离婚。两个女儿归被告抚养。共同修建的五间北平房及院内附属财产归被告。被告承担6000元外债。共同财产除两辆自行车、一支木床、一个橱柜、一对沙发、一个茶几、一个床垫、四条被子归我以外,其它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我们结婚十六年来,感情较好。由于家庭矛盾,尤其是继子经常辱骂毒打我,引起我们夫妻间不和。为了各自晚年生活幸福,我同意离婚。两个女儿由我抚养,但他应承担两个女儿的抚养费、教育费。共同修建的五间北平房及房内的设备都归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一九七六年结婚,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妻有一男二女,现均已成婚。婚后原、被告感情较好,并生有两个女儿。长女缑会珍,现年15岁;次女缑晚珍,现年12岁。原、被告生活中较融洽,感情较好。由于原告前妻之子对其父及继母进行打骂、虐待引起家庭关系不睦,致使原、被告有家难归。原告认为无法与被告在一块生活。被告也认为生活无保障,导致夫妻产生隔阂,不能共同生活。原告起诉在案。
婚后,被告娘家陪送有两个立柜、两个平柜、一个高低高柜、一个写字台、牡丹牌缝纫机一台、大圪洞一个。原、被告夫妻生活期间,于一九八一年共同修建北平房五间。一九九〇年又修建起五间北平房的院墙、大门楼及厨房。夫妻还共同购置海燕牌14吋黑白电视机一台、加重飞鸽自行车一辆、26型飞鸽自行车一辆、一个大沙发、一对小沙发、一对茶几、两支木床、一支铁床、八条被子、二条褥子、两个床垫、两个床单、一个橱柜、一个大圆桌、四把折椅、两把木椅、一个石英钟、一个毛毯、一个毛巾被、两个洗脸盆。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本系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由于家庭关系处理不睦,引起夫妻间的思想隔阂,不能共同正常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审理中,虽曾多次做双方和好工作,但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应准予离婚。审理中,原告表示同意夫妻共同修建的五间北平房及院内附属物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承担债务。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女儿的请求,应予准许。原告应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费。原、被告共同购置的其它共同财产,可酌情分割。为保护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缑德林与何秀英离婚。
二、女儿缑会珍、缑晚珍由何秀英抚养,仍是父母双方之女。缑德林付两个女儿抚养费、教育费每月40元,从判决生效之日起逐月给付。
三、缑德林、何秀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的五间北平房及院落附属财产归何秀英所有。共同债务6000元由何秀英承担。
四、缑德林带共同财产加重飞鸽自行车一辆、26型飞鸽自行车一辆、木床一支、橱柜一个、小沙发一对、茶几一个、床垫一个、被子四条。其它共同财产归何秀英所有。
五、何秀英带个人财产两个立柜、两个平柜、一个高低高、一个写字台、牡丹牌缝纫机一台、一个大圪洞。
六、其它之诉不予追究。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秦新胜
审判员 张高宏
审判员 缑月明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
兼书记员 段书菊
这份判决之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已是生效判决。
此后,缑德林一直生病。到1996年时,病情愈加严重,身体每况愈下,于是在7月4日这天,邀请朋友郜春旺、李海林二人见证,由李土才为自己代立一份遗嘱。全文如下:
立遗嘱人缑德林,男,汉族,系山西省高平市南城区城南人。
我因患脑血栓病,现住院治疗,近日身体更加虚弱。为防止我逝世后,我儿缑连生对家庭遗产争执,故在朋友李土才、郜春旺、李海林参加下,特立遗嘱如下:
一、关于城南新修五间北房及院落,是我与妻何秀英二人于一九八一年共同创建的。那时我儿缑连生年岁尚小,才从学校毕业,没有修房能力。因我儿缑连生多次打骂于我,对我及我妻何秀英进行恐吓打骂。对新修五间北房,根本没有他的份额。在九〇年修院墙、大门楼、厨房,也是我和何秀英二人修的。我儿缑连生也没有出过一分钱,帮过一次工。所以城南的五间房屋及院落、大门楼、厨房等均无缑连生的份。并且于一九九一年我与妻子何秀英离婚时,将我与何秀英共同创建的房屋、院落、大门楼、厨房判决归了何秀英。其它任何[人]不得争执,应由高平市人民法院坚决执行判决书。对其它家中财产,也归何秀英所有。
二、关于我与弟弟缑旦则因祖上遗产发生争执,我已起诉到城关法庭,具体理由我在起诉书中写明白了。我现在身体不好,不能出庭来解决遗财产了,此祖上遗产应有我家的份额。在我死后,此份额可由缑连生、缑慧[会]珍来继承。
三、因我儿缑连生对我不孝,我从1991年生病至今,是缑慧[会]珍照管与[于]我,治疗、看病、住院等一切费用都是慧[会]珍付的,故在我逝世后,后事由缑慧[会]珍负责料理。
立遗嘱人:缑德林(章)
见证人:郜春旺(章)、李海林(手印)
代笔人:李土才(章)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一张判决,一份遗嘱,足以见证缑德林(已故)与何秀英之间有着怎样的一份感情!同时,这两样文件也无情地见证了缑德林之子缑连生在缑德林心中是一个怎样的分量!在缑德林与何秀英之间的两人世界中是一个怎样的角色!
相隔七年,法院自贬自毁,究出何因?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规定期限,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两年。而高平市人民法院却不这么认为。对于(1991)城法民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他们在时隔七年之后的1998年又进行了第二次判决。这时的高平县已经晋升为市。也许在他们看来,自己的“市”与晋城市并没有什么区别。
在超过3倍于两年诉讼时效的情况下,高平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7日作出(1998)高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缑德林与原审被告何秀英一九七六年再婚。当时缑德林有一子缑连生,两女缑爱珍、缑桂珍。再婚后又生两女缑慧[会]珍、缑晚珍。一九八一年,何秀英户口尚未迁入城南村,该村对缑德林家,农村户口的缑连生、缑桂珍批示了北房五间的地基。当年建起北砖平房五间。其中东边为两间,西边为三间。修建时,缑德林、何秀英雇工、雇车拉运材料,购买木材砖瓦等。缑桂珍已成年,参加了工作,有收入,也参与了房屋的修建。缑连生在修建房屋中借钱投资,叫人帮工。之后,缑德林和何秀英又修建了西小厨房一间及大门和院东南厕所一个。后因父母子媳间关系不睦,缑德林夫妻及女儿缑慧[会]珍、缑晚珍出外借房居住。一九九一年,缑德林提出与何秀英离婚,请求将房屋及院落附属物归何秀英所有,同年十二月五日,本院以(1991)城法民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缑德林与何秀英离婚。该判决中第三条“缑德林、何秀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的五间北平房及院落附属财产归何秀英所有,共同债务6000元由何秀英承担。”本院在对判决执行中,申诉人缑连生对该判决书中涉及的房产提出所有权异议,主张自己应有的份额。缑德林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有两个见证人在场,由他人代书了遗嘱。该遗嘱写明:北房、院落、大门、厨房全归何秀英;祖上的旧房归缑连生、缑慧[会]珍;后事由缑慧[会]珍安排等内容。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房产系缑德林、何秀英存续期间修建。修建时缑连生、缑桂珍系该村农户,批示了地基,且参加修建并出资。该房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应共同分割。对于请求继承之诉,鉴于缑德林与何秀英离婚时,缑德林表示将房产全归何秀英,又立遗嘱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意见。至此,缑德林已处分了属于自己的全部房产,故对于缑连生、缑爱珍请求继承缑德林遗产不予支持。缑德林在处分自己的房产同时又处分了他人的房产于法相悖,系侵权行为。本院(1991)城法民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将争议房屋全部判归何秀英也显属不当,应予纠正。关于本院(1991)城法民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6000元债务,其中3000元属于修建厨房、大门所用的证据不力,不予认定处理。另3000元与建房无关,亦不予认可。且该债务已全部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1)城法民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
二、北砖平房五间中的西三间及西厨房归何秀英所有;东两间归缑连生、缑桂珍所有。东两间与西三间的隔墙系伙。
三、院落、大门、厕所系伙,共同所有使用。
该判决书中提到“一九八一年何秀英户口尚未迁入城南村,该村对缑德林家,农村户口的缑连生、缑桂珍批示了北房五间的地基。”显然是法院在耍滑头。在那个计划经济时代,村里给一个十八岁的娃娃批地基是不可能的。至于缑连生借钱、找人帮工,也是一种很苍白的抵赖。试想,一个十八岁的青年,谁会借钱给他去修房?更何况在那个计划经济体制很浓的历史背景下!
有鉴于此,何秀英对以上判决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6日作出(1998)晋市法民一终字第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高平市人民法院(1998)高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高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靳福具
审判员 田新伟
审判员 李凌云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兼书记员 段新娥
令人生笑的是,案件发回高平后,没有重审,而是在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作出(1999)高法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
本院认为,缑连生对缑德林与何秀英离婚判决的北平房五间所有权提出异议,本院再审时缑德林已死亡,北平房五间的所有权争议可按析产、继承另案处理。对(1991)城法民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应予撤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1991)城法民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
我们可以看看这个裁定与(1998)高民初字第17号是否有一字变化?比对后发现,没有。那也就是说,高平市人民法院把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晋市法民一终字第192号裁定当作放屁,而自己把自己这个县级小市提升到地级市的位置,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有关规定,自己给自己维持了原判。如此判决,令人不禁生笑!难道这不是一个狗舔自己屁股,自看自高的典型么?
这样一来,让何秀英这个离婚妇女有家难归,流浪在外,长达十八年之久。她还将流浪多久?
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1998年审理该案时,高平市法院的个别法官还不惜动粗,将何秀英从法院三楼推下二楼走廊。十余年后的今天,何秀英伤疤依旧。这身体的外伤加上心灵的内创,将让这个弱者承受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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