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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支持杀人犯找不是理由的理由判缓刑

时间:2011-4-12 12:54:14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2004年10月7日凌晨3时许,山东省济宁市王母阁路漆黑的路面上几乎没有行人,一辆三轮车由北向南行走在漆黑的路上,车上载着半车蔬菜,很显然,它是准备前往菜市场去销售了,以此来养家糊口。骑车人叫孔爱芹,是济宁市市中区居民,为了一家人的生存,她已经日以继夜地在这条路上和她热爱的黄土地上辛勤劳作了二十余年,年近不惑的她,已是一个孩子的母亲。行至王母阁路与车站西路交岔口一百余米处的时候,她心里稍稍放心了,因为不远处就是南苑镇派出所。
这时,一辆的士从她的后方开来,闪烁的车灯明灭着缓缓跟随其后。已经习惯的她对此毫无提防,也从不会料到,就是这样一个习以为常的的士,居然将她送上了不归之路。驾驶员叫什么,她不知道。只见司机将车靠近后,故意朝她逼近,继而刮了一下她的后尾。她的心提上了嗓子眼:坏了,遇上了坏人!她心里开始打鼓。司机将车开到前面,往路边一靠,逼得她无法前行。司机打开车门,摇头晃脑地靠近来,对她展开挑衅:美女,一个人多寂寞啊,陪哥玩一下?!见这个年近三十的年轻人行为轻俏,她从嘴边吱出一句:神经病!年轻人拉着她的车把,强行将她拖下车,不老实的手脚对她身体乱摸。她气恼了,发出了呼救:“救人啊,有人……”可是,漆黑的路面两侧没有任何反应。年轻人愈发胆大,将她按在地上,骑上她的身子。她拼命地反抗,年轻人一时难以得逞,慌忙间,捡起一件东西,对她头部猛一击,她顿时晕倒在地,不省人事。年轻人继续击打几下,见她毫无反抗,就伸手拍拍她的脸,心里说:“乖乖,玩定你了!”这时,一辆卡车开来,见此情景,上前问道:“怎么了,需要帮忙吗?”年轻人说:“没事,我们一家子,她病了,我送她去医院。”卡车司机说:“需要用车吗?”年轻人说:“不用,我自己有车。”卡车司机闻言离开了。年轻人匆匆将她抱上三轮车,急急蹬着车驶向西边的铁道路口。
来到铁道路口一个僻静处,年轻人将她抱下车,按在地上,开始扒她的衣服,两手伸进胸部,对着乳房乱摸,并将她的裤子褪下,拔出了自己的流氓器具。这时,迷迷糊糊的孔爱芹知道发生了什么,拼尽全力反抗,但是,心里使出很大劲,手脚就是不听使唤。年轻人一阵发泄后,她硬是拼起全力滚扭着进行反抗。年轻人捡起一块石头,朝着她的头部猛击,她又一次被击晕过去。年轻人再次对她发泄一通,兴尽起身,兜兜裤子,思谋着如何毁坏现场。思谋一阵,干脆将她抱上三轮车,平放在半车蔬菜上面。为了使她一时半会不能苏醒,年轻人又捡起石块,对其头部乱砸一通后,扬长而去。
上午六时许,过往行人发现孔爱芹及其三轮车,随即报了案。刑侦技术人员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了严密侦查,然后在尸检报告中做了如下描述:“一般检验:中年女性尸体,尸长158㎝,发育正常,营养一般”,“衣着:上穿浅褐色条绒外套,前面呈敞开状,内穿红白相间羊毛衫,白底碎花秋衣,白色胸罩,羊毛衫、秋衣被推至胸部,下穿黑色裤子,裤子前开门纽扣脱落,裆部撕裂,白底碎花秋裤,白色三角内裤,黑色裤子及秋裤前面褪至两髂骨下方,后面褪至臀中部。脚穿红帮胶底布鞋,腰扎黑色皮腰带,腰带呈敞开状。”“头面部:……舌尖右侧一不规则裂伤长1.2㎝,双耳廓无损伤,外耳道未检见异常分泌物,左额部头皮下血肿4×5㎝,前额正中三处左上右下方向部规则头皮挫裂创,分别长4㎝、2.2㎝、1.9㎝,间隔0.5㎝,深及颅骨。右前额发际外1㎝处一条状挫裂创长1.8㎝,右头顶部及右枕部15×11㎝范围内头皮挫伤,其中三处类圆形皮肤挫伤,伴表皮剥脱,面积分别为3.5×53.5㎝、3×3.5㎝、3×3㎝,右颞部一部规则挫裂创长3㎝,深及颅骨。”“胸腹背部:右乳头检0.2×0.2㎝、0.2×0.2㎝两处表皮脱落,右肩部一轻度皮下淤血2×2㎝。”“四肢:右手背皮下淤血3×4㎝,伴表皮剥落0.3×0.2㎝”。“结论:孔爱芹系被人用不规则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
其后四年多,案件一直没有突破性进展。
年轻人叫徐继峰,1970年9月16日生,济宁市任城区人,2008年7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此时,公安机关根本没有发现其故意杀人的蛛丝马迹。一个偶然机会,公安机关从其DNA的比对中发现了疑点,2009年1月5日将其抓获归案。经审理,徐犯才在大量证据面前交待了犯罪事实。但是,对于杀害孔爱芹的作案过程,徐犯在向公安机关交待时,说是先将孔爱芹砸死,之后实施了奸尸,隐瞒了作案的真实情节,企图蒙混过关。然而,这一点谎言,掩盖不了尸检报告的科学性和真实性。2009年7月6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处徐继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犯不服,以“没有犯罪故意,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能积极主动承认错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采信了徐犯的上诉理由,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严正建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置若罔闻,依然固我地做了改判决定。为此,受害人家属严重不满,提出了充足的理由,请求司法机关对徐犯严惩不贷!
一、被控告人没有减轻刑罚的事实依据。无论是在向公安机关交待,还是在法庭庭审期间的交待,该犯均没有真实描述自己的犯罪经过,而是隐瞒了先奸后杀的事实,一口咬定是先杀后奸;其次,在法院出具判决后,该犯没有悔罪表现,依然固我地认为“自己没有杀人故意,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为由向上级法院上诉,要求从轻处罚;
二、从2004年10月7日案发,至2009年1月5日被抓获,长达五年的时间,徐犯始终没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意思表示,更没有行为表示;
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刑三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说“鉴于上诉人徐继峰认罪态度好,且其近亲属能够积极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没有事实依据;诸如前述,徐继峰根本没有积极主动承认错误的意思,至于赔偿控告人的经济损失,也不是他自己的主观意思表示,控告人也根本不认可。假如都这么说,杀了人赔点钱了事,那么,我们大家都可以去大肆杀人,只要有钱赔偿就可以了,且,如今的中等收入家庭,哪一家没有十万八万,都像徐继峰一样,杀了人,拿出十来万元赔偿了,就可以免于死刑,这无疑等于在用事实告诉中国人民:你们杀人吧,杀了人给点钱,我们就饶你不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在纵容杀人犯的犯罪行为;
四、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在本案二审期间,该院的出庭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控告人以为,省检察院的意见是合理合法的,应当尊重;
五、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济中公技尸检[2004-787]号《关于孔爱芹的尸体检验报告书》记录:“羊毛衫秋衣被推至胸部,下穿黑色裤子,裤子前开门纽扣脱落,裆部撕裂,白底碎花秋裤,白色三角内裤、黑色裤子及秋裤前面褪至两髂骨下方,后面褪至臀中部,脚穿红帮胶底布鞋,腰扎黑色皮腰带,腰带呈敞开状。”该记录足以证实徐犯是先奸而后杀的被害人,根本不是他所叙述的先杀后奸。
如此残忍的杀人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怎么会判徐继峰死缓呢?法官们究竟收受了徐家多少贿赂,敢拿出来晒一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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