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井海,曾用名薛景海、孙继军,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捕前住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1994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8年7月11日被减刑释放;2004年6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05年6月2日,以故意杀人罪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6年10月27日解除劳动教养。2007年2月1日,因涉嫌收藏赃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2007年6月6日,因故意杀人罪被移送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8年1月11日,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7]德中刑一初字第55号)。薛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0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鲁刑一终字第51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8)刑四复08771165号裁定书“不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刑一终字第51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薛井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9年12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鲁刑一终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薛井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现在德州监狱服刑。
本文从“2005年6月2日,以故意杀人罪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这件事说起。
杀人不眨眼,事后又挑筋,手段如此残忍,却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
2005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薛井海伙同孙继君携带刀子,驾驶摩托车,前往乐陵市阜才里小区许辉的住处,翻墙入室,见其女友李晓在许辉处,便与李晓发生争吵,边吵边掏出弹簧刀对着许辉腹部猛捅两刀,孙继君则持手电筒、水壶等朝许辉头部猛砸,致其倒地,后,薛井海指使孙继君挑断许辉的手筋脚筋。后经法医鉴定,“许辉系被锐器刺伤腹部致肝脏及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发后,二人裹挟李晓逃之夭夭。
案中人孙继君,男,1973年6月25日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穆棱市兴源镇车站村。1995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牡丹江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8月21日减刑释放。李晓,又名李春花,女,1982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乐陵市丁坞镇小付村人。2002年在东北认识薛井海并同居。2004年春,薛井海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李晓认识了许辉并与之同居。2005年3月,薛井海刑满释放,李提出分手,薛不同意。发生于4月23日晚上的惨案,就是薛井海蓄谋报复的结果。
案发后,无人问津,及至次日早晨被人发现时报了警。可是,警方侦查后,却没有以故意杀人罪提请批捕,而是以故意伤害罪报捕,后以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为由,于2005年5月报到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6月2日以德劳教字[2005]第19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批准“对薛井海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而另两人孙继君、李晓则一直在逃。
事隔两年,受害人不服,穷追之时,孙继君异地被抓
薛井海被劳教后,受害人不服,多次到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大上访,均无最后结局。无奈之下,许辉父亲许树胜才到孙继君老家黑龙江省穆棱市公安机关追诉,2007年2月21日,穆棱市兴源镇派出所将孙继君抓获归案。春节后,山东警方将其从异地押回。2007年3月2日,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孙执行刑事拘留。凑巧的是,孙继君被抓前的2007年2月1日,已被山东省德州市解教的薛井海在河北省故城县因涉嫌收藏赃物罪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四个月过后的2007年6月6日,才被乐陵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移解回乐陵执行逮捕。我们难以想象,乐陵市公安局对这样的案子不予重视,他们究竟在平时都办些什么案呢?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薛井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最高人民法院空穴来风,以“薛井海实施伤害时尚有节制,作案后有协助拨打‘120’试图救治被害人的行为”不予核准
薛井海移送起诉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2008年1月11日,以[2007]德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处“薛井海犯故意杀人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薛井海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10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鲁刑一终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离奇的是,案件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8]刑四复087711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本案的起因及被告人薛井海实施伤害行为时尚有节制,作案后有协助拨打‘120’试图救治被害人的行为,原判对薛井海判处死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不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刑一终字第51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薛井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三、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在这份裁定中,列出的理由是“被告人薛井海实施伤害行为时尚有节制,作案后有协助拨打‘120’试图救治被害人的行为”,这一个说法在所有案卷中均找不到依据,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获知薛井海的如上行为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裁定后,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8]鲁刑一终字第51-1号《刑事裁定书》,改判“薛井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如此为一个罪恶累累的杀人犯开脱,昭示了“杀人不偿命”的客观事实。
目前,受害人已就该案申请抗诉,要求对罪大恶极的累犯薛井海执行死刑。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对于薛井海的行为,有关律师在分析后作出了如下意见:
一、屡教不改,累犯从重
翻开薛井海的档案,35岁的他,20多岁就犯有盗窃罪,先后四次判刑、一次劳教,从侵犯财产罪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从故意伤害到故意杀人,性质一次比一次严重,情节一次比一次恶劣,15年时间被监禁10年,罪恶累累,屡教不改。2004年6月犯故意伤害罪刑满释放仅37天,就涉嫌故意杀人,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二、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1、预谋杀人,早有准备。为杀人,他准备了弹簧刀,纠集了帮手孙继君,可见有备而来。判决书已载明:薛井海伙同孙继君携带刀子,驾驶摩托车到乐陵许辉住处。
2、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裁定书又载明:薛井海掏出弹簧刀,朝许辉腹部猛捅二刀……,离开现场。法医鉴定:“许辉系被锐器刺伤腹部,致肝脏及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说明薛井海一下手就想杀伤人命,捅的全部是要害部位。
3、主观恶性深,犯罪后果严重。裁定书认定:“薛井海掏出弹簧刀朝许辉腹部猛捅二刀后,孙继君则手持电筒、水壶等物品朝许辉头部猛砸数下,致其倒地……,三人一起逃离现场”,对许辉没有一点救治措施,放任许辉死亡结果的发生,直到第二天早晨9点,许辉才被人发现,死亡在住处。
4、态度恶劣,拒不认罪。薛井海犯罪后即逃离现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躲躲闪闪,避重就轻,拒不认罪,因此,才有被劳教1年9个月一节。一审被判死刑后,还以“没有用刀捅上被害人许辉”为由提起上诉,欲推翻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意图逃避法律的制裁,认罪态度十分恶劣,没有一丁点悔罪的表现。
三、抚慰无望,人财两丢
儿子是老人的希望,儿子是老人的未来,许辉的被害,使许树胜一家人精神上受到了极大打击,寝食难安,整天以泪洗面,情景难以言表。为了本案,他们从东北来到乐陵后,一呆就是五年多。这五年多时间里,许树胜已经记不清上北京,去济南,到德州的次数。从发案那一年起,他几乎天天跑公安,跑断了腿,耗尽了力,花尽了积蓄,最后才得到一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但被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将原审判决化为灰烬,让他们老两口难以理解。像薛井海这样的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何以要凭空捏造一个理由给他生路?
许辉父母为此卖掉房产,寄居在一个破烂不堪的地方已六年有余
事情发生后,许辉的父母为了给儿子讨说法,卖掉了东北的房产,寄居在山东老家一处破烂不堪的旧房里。不仅如此,许辉父亲许树胜拖着残疾的双腿为此案奔走多年,精神打击极大。老伴患有心脏病,长年靠药物维持。许辉女儿许国庆因为失去父亲,被逼辍学。一家人的遭遇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眼里并不算什么,因为他们没有这样的经历。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尊老爱幼,可是在本案中没有体现任何人性美的东西,岂能让人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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