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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九局为逃工伤追杀人,图们公安处帮其隐匿罪证逃罪责

时间:2011-4-7 11:30:43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倪涛:出门打工被追杀

 

 

 

201044下午17时,在中铁十九局集团和龙南坪责任有限公司和龙南坪铁路项目部柳洞大桥打工的湖北襄樊人倪涛被工地铲车撞伤,造成头部长9㎝、深0.5㎝的伤口。经和龙柳洞林场医院缝合并开具处方。为了逃避承担工伤责任,47,该项目部张东生、闫志有等人受领导指派,强行将倪涛送上去延吉的班车,由胡阳阳陪同,欲将倪涛强送回老家,临行前,扣押了倪涛的手机等物品。因伤情未愈,倪涛不同意,胡阳阳未将倪涛送上由延吉开往北京的火车,只好退掉车票,并将倪涛骗住在延吉一家名叫客房部的旅店二楼101房间,说等待领导前来处理。当天下午16时左右,受领导指派的闫志有带着倪涛的手机和药品来到延吉。晚上,三人同住在旅店内。闫、胡对倪涛做了什么,无从知晓。事后,经闫志有证实,倪涛在当晚击打电视机,将手打肿。48上午9时许,闫志有、胡阳阳和倪涛一起到延吉火车站购票大厅购票。倪涛想看一下车票,闫志有不给他看,倪涛就夺,终未夺到。民警上前询问,闫志有说是自己人。11时许,闫志有、胡阳阳与倪涛进入候车厅。倪涛对闫志有说,自己不走,想在延吉找份教师的工作做,闫志有不给他车票,双方又发生厮打。警察再次上前制止,闫志有说,“他有神经病。”闫志有给老板杨胜刚打电话,杨胜刚说:“我马上就过去了。”闫志有又给张东生打电话,张东生说:“哪怕将他箱子扔了,也要把他送回家。”闫志有听到指令,夺掉了倪涛的箱子,并将其堵在出站口。12时许,倪涛返身欲逃,胡阳阳追抓,倪涛慌不择路,不幸坠楼,掉在一楼电话亭上。从事后所拍照片可见,当时并未死亡。120前往急救,警察封锁现场,不许进入。后不明原因地离奇死亡。从所获照片可见,倪涛背部有大面积电击痕迹,死亡时,左腿呈卷曲挣扎状。九天后的殡仪馆照片显示,倪涛旧伤所缝针线被拆除,创口鲜红,左眼有拳头捣黑的痕迹,右眼呈水肿紫胀,嘴唇红肿。由此可见,他生前不仅被电击过,还被人捣过左眼,以致哭肿了右眼。他杀致死,痕迹明显。

 

 

 

图们公安处:隐毁罪证故作伪

 

 

事情发生后,沈阳铁路公安局图们公安处为其隐匿了倪涛被追杀过程的全部录像资料,并违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的相关规定,作出一份严重不切实际的(沈[]公刑技[法医][2010]040号)《刑事技术检验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倪涛“右侧头部变形”“死因是由于高坠致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碎,脑机能障碍死亡。”本意见书分“案情摘要”、“法医检验”、“分析说明”、“检验意见”四部分。在“法医检验”一节第(二)项列明“尸表检验”,但却缺项太多。既为“尸表检验”,却有意忽略了倪涛被铲车撞伤头部的旧伤,也隐瞒了尸体背部被电击的客观事实。从这一点讲,已经不是一份客观完整的法医鉴定。更何况鉴定者并未作“尸体解剖”,并不能确定真正的死因。从遗留图片可见,倪涛表情安乐,不存在扭曲变形的征兆,因此家属怀疑是有人给他打了安乐针剂致其死亡。

为了掩盖以上事实,图们公安处急急忙忙要求死者倪涛的舅舅和妹妹在焚化单上签字,因倪涛的母亲郭怀秀未到现场,倪涛的舅舅和妹妹均拒绝签字,图们公安处狗急跳墙,急忙按无主尸体进行焚化。之后,要求倪涛舅舅签字领取骨灰,并说:“他反正也没成家,就把他扔江里好了。”之后就将倪涛的骨灰盒抛入江中。当郭怀秀到达延吉时,这一切已经全部结束。

 

律师丧良心:制造假证欺骗受害人

 

 

在图们公安处故意隐匿罪证的过程中,襄樊市明正法律服务所的律师也在帮包工头杨胜刚消灾弥难。53日,该服务所律师柯国富伪造一份《协议书》,内容如下:

 

甲方:郭怀秀、倪镇     委托代理人:郭怀全

乙方:杨胜刚、杨伟

因倪涛于201048日中午在吉林省延吉市火车站候车期间,从候车大厅二楼跳楼死亡一案,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倪涛跳楼死亡一事属其个人原因,与乙方无直接因果关系,乙方因考虑到甲方家庭困难,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五万元整。

二、本协议由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见证机关见证后,乙方支付五万元整。

三、乙方支付甲方五万元经济困难补偿金后,此事就此了结,甲乙双方就此事不再有任何纠纷(包括民事诉讼等)。

四、以上协议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叁万元的违约责任。

五、以上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见证人持一份,见证机关2份备案存档。

 

甲方签字:郭怀秀  倪镇

代理人签字:郭怀全

乙方签字:杨胜刚  杨伟

见证人签字:[]国富

 

201053

 

此份协议,无论从形式和内容怎么分析,也是一份政府“截访稳控协议”,由此可见,该服务所平时就是专干此等工作的机构。再者,该协议书签字栏除杨胜刚、郭怀全、柯国富、倪镇外,郭怀秀此时在图们,杨伟此时在和龙工地,却将手伸到襄樊签了字,怎么可能?再看文中,甲方郭怀秀、倪镇均在场,为何又要代理人签字?而协议条款说乙方“出于人道主义”,完全是猫哭耗子假慈悲,显系套用政府维稳文件内容而来。更何况,究竟是否倪涛自己跳楼死亡,至今死因未明,何以说“属其个人原因,与乙方无直接因果关系”?反推之,既然属于“个人原因”,乙方何必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协议第三项说“乙方支付甲方五万元经济困难补偿金后,此事就此了结,甲乙双方就此事不再有任何纠纷(包括民事诉讼等)。”甲方经济困难,乙方并非政府,更非群众组织或社会团体,何以能有救困扶贫的“补偿”义务?在“见证人签字”处,柯国富故意将自己名字写得“不柯不偷”,又近似于“偷”,因此,我们就将其读作“偷国富”,如此一来,此人真是偷了国家,富了个人!而这个“偷了国家富了个人”的人,恰恰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了伪证罪。

 

 

上访:北京不欢迎!

 

公安隐罪证,律师造假文,把个年仅二十余岁的韶华青年搞得死不见尸,人神共愤!

郭怀秀满腔悲愤,在得不到公正处理的情况下,只好逐级上访,一直访到了北京。

2010714,郭怀秀来到北京铁道部公安部信访大门口,沈阳铁路局、沈阳铁道公安局及沈阳铁道公安局图们公安处派人截访,三单位六人穿便衣将她打伤;724上午9时许,她来到沈阳市和平区沈阳铁路局院内,被警号030041警察指令三个保安将她毒打一顿,直打得她昏迷不醒,三个多小时不能讲话。女儿倪镇在湖北襄樊拨打沈阳110报警,沈阳110说不管,再拨打北京110,北京110指挥中心说管不了沈阳,叫打铁道110报警。12时许,北京一记者打电话给她,她握着手机不能说话,记者让保安接听电话,保安后退三尺,不愿接听。恢复一阵,她又拨打铁道110报警,铁道110出警赶来,但保安不让警察登记任何信息,警察遂扬长而去;929下午16时后,她因上访被北京朝阳区三里屯派出所的三名警察按倒在餐厅的椅子上,其中一名警号为032492的警察猛踢一脚,直踢得她几欲气绝。当时,三个野兽将她胳膊打破,造成“左上臂内侧皮下瘀血面积约6㎝×5㎝”。直到半个月后,她仍觉胸部疼痛难忍,久医无效。由此,我们看到了“北京,不欢迎上访”的本来面目。

目前,此案没有得到任何解决!

 

关于倪涛死亡尸检报告疑点的再次检验申请

 

 

申请人:郭怀秀,女,50岁,湖北省襄樊市人。死者倪涛母亲。联系电话:15834768210  0710-3030418

 

申请人因不服沈阳铁路公安局图们公安处沈(图)公刑技(法医)[2010]040号《刑事技术检验意见书》,因提出再次检验申请。

 

申请事项:

一、科学、公正、客观地作出倪涛死亡的尸表状况报告,列明真正死因;

二、依据现有图片资料,解释清楚图片间反映的症状原因。

 

事实与理由:

201048,申请人儿子倪涛因被人追杀,坠楼在延吉火车站候车大厅。根据沈(图)公刑技(法医)[2010]040号《刑事技术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死亡原因是“高坠死亡”。申请人在事后仔细审阅警方提供的资料图片,对该意见书存在疑点提出如下缺失不全之处,并请补正:

一、尸表检验没有列举尸斑、尸僵这样的常见死亡征象,难以确定人已死亡;

二、该意见书说尸体“头部变形,……右侧颞额部有一1.2厘米斜行创口,头顶部有一9.0厘米的纵行创口,创口边缘不整,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创腔内可触及颅骨骨折,右侧头部颅骨可触及骨擦感。”余均未反映。

三、就现存照片可见,死者右眼窝深黑明显,左眼水肿,头顶部创口鲜红,无尸斑、尸僵痕迹,不像死亡征象。背部大面积挫创,有被外力作用迹象。

四、现存现场图可见,死者头部有对称两条血迹,分别由左右鼻腔溢流,沿左右鼻翼向上,流过眼角、眉棱、额鬓,且规则地呈倒“八”字形,不像血迹自然流动痕迹,很有人为制造迹象。

五、现场图显示,死者左腿弯曲弧度不大,平铺地面,而在殡仪馆时,该腿又弯曲竖起,很像人为电击背部致其抽蹴而成。

六、意见书没有具体死亡时间的分析说明,难以断定死者具体死亡时间。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儿子倪涛之死难以置信,强烈要求再次检验,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尸检报告。

此致

沈阳铁路局公安局

沈阳铁路局图们公安处

 

 

申请人:郭怀秀

2010111 

 

 控告书

控告人:郭怀秀,女,196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城南街居民楼6号楼西单元一楼,身份证号:420621196106134227,电话:15834768210。
第一被控告人:沈阳铁路局。
第二被控告人:沈阳铁路公安局。
第三被控告人:沈阳铁路公安局图们铁路公安处。
第四被控告人:沈阳铁路公安局刑事侦察处,主检法医师,王宝良。

控告事项:
一、追究上述被控告人在2010年4月8日中午发生于延吉火车站的倪涛“坠楼”事件中草菅人命、毁尸灭迹的刑事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立案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等规定,立案侦查倪涛“坠楼”死亡事件真相。
三、依据《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4日,在中铁十九局三公司南坪铁路项目部桥涵九分队柳洞铁路大桥工地打工的倪涛被铲车撞伤头部,经柳洞林场卫生所诊断“头部外伤,伤口长9㎝,深0.5㎝左右,缝合三针”。 4月7日早晨伤情加重,被南坪铁路责任有限公司柳洞铁路大桥项目部老板杨胜刚派张东生、闫志有等人胁迫遣送回老家。因倪涛头疼,要求去医院治伤,不肯回家,胡阳阳、闫志有便将其安排在延吉铁道大厦客房部2楼101房间(现改为201房间)。当晚,倪涛被暴力殴打致右手受伤肿起。8日上午购票时,胡、闫二人对倪涛进行厮打,被延吉站警察制止;10点左右,三人又一次厮打,闫志有打电话给老板,说自己整不住他(指倪涛),要求增援。时间不长,老板杨胜到来。警方称,有人报警抓赌,遂将监控摄像头对准厮打场面。这时,三个人堵守在候车厅出口,倪涛在看书,被五六个人围住,其中一人揪住倪涛右肩,将其摔倒在地,倪涛爬起,两次回头看堵守在出口处的人,想逃脱,被胡阳阳追抓,没有抓到,倪涛慌不择路,向候车厅西侧出口逃脱时,不幸摔在一楼的电话亭上,滚下地面。两个追抓的人见状,扬长而去。事后,家属丈量出事地点的宽度,从候车厅门里的厮打处到西出口栏杆处,只有八块地板砖,而倪涛摔倒处为第六块地板砖。据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2日出具的《关于控告书中所述上访事件的调查汇报》说,倪涛当时并未死亡。据沈阳铁路公安局图们公安处沈(图)公刑技(法医)[2010]040号《刑事技术检验意见书》记录,倪涛在延吉火车站候车室就已“由于高坠致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碎,脑机能障碍死亡”。从该处提供的现场照片(1)、(6)可见,倪涛当时鼻腔流出两道血迹,分别沿左右鼻翼向上,流过眼角、眉棱,越过额鬓,呈“丷”状流淌。见图:
 

 在沈(图)公刑技(法医)[2010]040号《刑事技术检验意见书》中,头顶部创口未反映,背部被击打痕迹也未反映。显然是一份不客观、不真实的检验意见。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当4月18日,倪涛母亲郭怀秀赶到延吉时,儿子倪涛的尸体已于17日早上,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图们公安处延吉火车站派出所烧毁,并将骨灰投入延吉河中毁尸灭迹了。
2010年4月8日12:45′40″,延吉市救救中心出具的120出警记录显示,他们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不能说明人已死亡,没有科学依据。
事情发生后,图们公安处一直不予立案侦查。
上述四被控告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司法部第107号令、公安部第35号令的相关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了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控告人特具状上呈,控告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郭怀秀

2011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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