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信用社非法收贷,人民法院避而不谈,文过饰非
1993年10月25日,秀山县峨溶信用社主任龙塘保获悉峨溶村的唐万华贷了3000元高利贷,与该社营业员蒋永元、洪安法庭庭长文英清、乡政府李子进、安部长等人到唐万华家,要求其归还集体分账贷款655.98元。唐万华不同意。龙塘保说:“你今天还了这笔钱,到11月1日来信用社找我,我加一倍贷给你1300元。”唐万华想:信用社主任说话一定算数。于是,他拿出656元给了来人。一帮人收到钱,由蒋永元写一张白条:
“今收到唐万华现金655.98元,陆佰伍拾伍元玖角捌分整。
收款人:蒋永元。
93年10月25日。”
到11月1日,唐万华满怀信心到信用社申请贷款,龙塘保说:“只能给你贷650元,多一分也不行。”唐万华说:“你要不贷给我,就把656元集体分账贷款还给我。”龙塘保说:“你已还了,没有退的。你要,就贷给你650元,我给你盖章,不要,你就走吧。”唐万华傻愣半天,他想:除非你以后不跟我要这650元,你要的时候,我们再说你骗取我的656元。最后还是屈就而贷了650元回家了。
回家后,唐万华心里一直不踏实,返身回到信用社找龙塘保,龙塘保矢口否认。一直到1998年11月3日,唐万华再次找到龙塘保时,龙塘保为其写了一张字条:
“峨溶信用社:
83年收峨溶二组唐万华贷款本息655.98元,查内部收据为个人200元,利息330元(记不清)。其中集体分账52.7元,息30几元。集体分账贷款,你们与该户协商。
98年11月30日龙塘保”
唐万华将条拿到峨溶信用社,他们没有任何明确说法。至2009年10月4日,唐万华妻子吴玉芝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峨溶营业所(原峨溶信用社)领取国家拨给其家的710元土地承包补贴时,信用社扣除了650元,并在单据上注明:“尚欠利息581.91元”。吴玉芝不识字,也不理解为什么扣掉这笔钱,拿回家跟唐万华说后,唐万华找到营业所,要找领导问明白,但是,工作人员均说,等领导处理,余不答话。
2011年1月12日,唐万华向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要求返还其下属单位非法收取自己的655.98元贷款及利息6756.393元。2011年9月17日,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秀法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以“信用社所收贷款是1993年11月1日唐万华在信用社贷的,不是集体分账贷款”和“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唐万华诉讼请求。唐万华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12月12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独任审判员黄飞表态:“让信用社退还给唐万华655.98元结案。”12月15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03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用社诈骗,人民法院为虎作伥,文过饰非,此其坑民之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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