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
公安局对打成轻伤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追究,反而一再关押告状者王腊香
2005年10月19日,河南省孟津县会盟镇老城村八组的梁津有、王腊香因与邻居乔小喜栽界墙问题发生纠纷,乔小喜随即将梁津有打伤,经孟津县公安局鉴定,于2005年12月11日以孟公刑鉴通字[2005]27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告知梁津有:“你的伤情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结论是轻伤。”可是始终不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王腊香为此多次找公安机关。孟津县公安局于2006年3月29日出具编号为031号的《信访事项告知单》,告知其“反映乔小喜打伤梁津有的信访事项,我单位已于2006年3月29日受理,并将在60日内向你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可是100日后也不见任何书面意见。2006年7月4日,王腊香继续到洛阳市公安局反映,洛阳市公安局为其出具编号为[2006]083号《信访事项告知单》,告知其“对孟津县公安局答复意见不服的信访事项,我单位已于2006年7月4日受理复查,并将在30日内向你作出书面答复意见”。30日后,这一屁又放空了,王腊香到河南省公安厅反映,省公安厅于2006年10月31日为其出具编号为06279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维持洛阳市公安局2006年083号《复查答复意见》”。也就是说,依然要求洛阳市公安局履行承诺,给王腊香书面答复。可是,洛阳市公安局迟迟不予答复。王腊香继续找孟津县公安局会盟镇派出所,并在理论中与该所工作人员吵起来。孟津县公安局便于2006年10月26日以孟公行决字[2006]第1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治安拘留十日”。
王腊香不服,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4月27日,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孟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以王腊香举证不能为由维持了孟津县公安局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的孟公行决字[2006]第1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何为举证不能?就该案而言,就是王腊香认为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是假的,要求鉴定,法院要求其预交鉴定费,王腊香交不起,于是便“举证不能”了。王腊香当然不服,凭什么他们骑着茅梁不拉屎,倒把我给拘留了?于是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洛行终字第19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服,坚决不服,王腊香继续上访反映。2010年11月24日,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洛市劳教字[10]29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对王腊香劳动教养一年。
唉!我们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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