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条例规定,新建民用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建筑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相关内容。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本市鼓励开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研究、示范和推广。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建筑节能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示范项目;住宅节能改造等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推进建筑节能的其他活动。
在新建公共建筑节能方面,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从本市住宅间距规范、日照时间、集热面积等因素计算,目前在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和6层以下住宅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较为可靠。因此条例规定,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6层以下住宅,建筑单位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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