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玉芝主张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法院(2007)吉民初字第409号案子的阅卷报告
2019年4月6日,陈玉芝向花垣县政法委和花垣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反映:
1、陈玉芝和龙老全在1995年到花垣县人民法院调解,龙老全有第三者插足,不许离婚。龙老全1995年在吉首湘泉酒厂7栋2楼购买商品房一套。
2、田玉花为了和龙韦成结婚,把龙老全改名为龙韦成,达到和他结婚的目的。
3、花垣县民政局没有提供龙韦成和田玉花的户口证明,确认花垣县民政局为龙韦成和田玉花办理的结婚证无效,州法院也作出行政判决,确认龙韦成和田玉花结婚证无效。
4、花垣县公安局三角岩派出所出具龙韦成和田玉花无效的结婚证取龙老全的正式户口册销户。本人陈玉芝是龙老全的合法妻子,要求县公安局依法追回田玉花违法取得龙老全的所有存款及现金壹佰柒拾伍萬元(¥1750000元),要求田玉花退回龙老全的一切证件。如追不回田玉花违法所得,由县公安局赔偿。
2023年4月1日,上海茉芷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人郭学宝接受陈玉芝和其儿子龙绍辉委托,于2023年5月22日、7月13日到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法院档案室调阅陈玉芝所称上述问题的(2007)吉民初字第409号审判卷宗,经阅卷研判后,作出如下报告。
(2007)吉民初字第409号案分别于2007年8月3日上午9时至12时;2009年12月14日上午9时35分至11时56分;2010年3月4日上午9时至10时44分开庭审理。2010年3月12日作出判决:
一、本判决发生效力后30日内由田玉花将登记在田玉娇名下的产权证号为吉房证权峒私字第00040820号房产分配给龙绍军、龙绍辉各六分之一的份额;
二、驳回原告陈玉芝、龙绍军、龙绍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陈玉芝、龙绍军、龙绍辉均未上诉。
关于龙老全与陈玉芝婚姻问题
据花垣县人民政府(1995)花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龙老全向法院起诉称,“我于1976年经人介绍后与陈玉芝恋爱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陈玉芝对我不信任,经常无事生非,造成我无法正常工作生活,从1994年元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已分居一年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龙老全与陈玉芝婚前基础好,婚后感情一般,龙老全与第三者的关系违反了婚姻道德,属违法行为,但陈玉芝在处理夫妻关系的方法上也有不当之处。在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又分居近一年时间,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已发准予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龙老全与陈玉芝离婚。二、婚生子龙绍辉由龙老全抚养到十八岁,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夫妻共同财产高组合柜一套,玻璃圆桌一张归龙老全所有,其余财产归陈玉芝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八千元由龙老全承担七千元,陈玉芝承担一千元。”
一审判决后,陈玉芝不服,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1995年6月21日,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以(1995)州民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陈玉芝所称“陈玉芝和龙老全在1995年到花垣县人民法院调解,龙老全有第三者插足,不许离婚”不实。虽然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州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花垣县民政局为龙韦成和田玉花办理的结婚证无效”,但改变不了陈玉芝与龙老全离婚的事实。
关于龙老全遗嘱及175万遗产问题
卷宗第50页保存龙老全《遗书》一份,内容如下:
我叫龙老全。我和田玉花买得(的)屋,我同意卖屋赔陈玉芝四万多元。我有三个存折(建设银行、农行、工商银行)本子都有钱。所制的家具退还我的两个孩子。以上情况由法院解决。2006年8月3日通过他(她)。
2006年8月3日
同意人 龙老全
《遗嘱》并未明言银行存款有“175万”。
卷宗内存三份建设银行、农行、工商银行《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其中建设银行反馈“我分理处无该人(龙老全)帐户”;农业银行反馈,“此客户(龙老全)证件号码不存在,无法查询”;工商银行反馈,(龙老全)“现有余额2.38元,属110网点开户”。
综上,陈玉芝所称“龙老全的所有存款及现金壹佰柒拾伍萬元(¥1750000元)”不实。
关于陈玉芝、龙绍军、龙绍辉诉田玉花遗产继承纠纷中田玉花的态度
卷宗中保存一份田玉花2009年12月10日写给吉首市人民法院的《关于弱势群体被冤告一案迫切要求市人民法院火速帮助解决》的文件,其中称,“陈玉芝与龙老全是1995年6月经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离婚。我与龙老全(龙伟成)在1999年7月23日结婚,在花垣县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也就是说,田玉花与龙老全是在陈玉芝与龙老全离婚四年后才结婚的。
该请求书还说,“龙老全每月只有600元工资,后来加100元,总工资只有700元。和我结婚后,他的生活大部分由我承担。龙老全2005年8月7日患脑血酸(栓),四肢瘫换(痪),2006年8月7日病故。在病期间,我四处借钱为龙老全治病,至今还负债累累,至今欠外债13万元。”而陈玉芝在2019年10月22日写的《证明书》中称,“龙老全2006年12月31日去世”,显属不知情。据此也可证明陈玉芝所称“龙老全的所有存款及现金壹佰柒拾伍萬元(¥1750000元)”不实。
综上,陈玉芝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无法从法律上获得支持。
上海茉芷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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