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吉:政府机关无法无天,百姓怨声载道
宁夏西吉是西海固回民起义的产物。
民国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939年1月15日),西吉、沙沟、白崖、上店子一带的回族群众在宗教上层人士马国瑞、马国磷兄弟和阿訇马银春、农民马喜春等人领导与支持下,提出了“反蒋抗日,寻找民族出路”、“杀贪官,灭土豪,打富济贫”等口号,把矛头直接指向国民党政府。各地群众纷纷响应,10天即聚集8000多人,整编为六个团,分兵两路攻打隆德和固原县城。因敌人早有准备,攻城未克,只得撤回。当马国磷率队返回,途径六盘山套马庄时,与敌遭遇,歼敌一部,起义军也有很大伤亡。国民党第八战区司令长官朱绍良看到难以用武力消灭起义军,就采取用回民上层人物组成的“中央宣抚慰问团”骗降。由于起义军轻信诺言,自行解散。
同年5月29日,马国瑞聚集4000余人再次进行暴动。5月31日晚,暴动队伍向南转移,准备到甘肃张家川大麻子山一带,凭借茂密的森林与敌人周旋。6月4日,在六盘山下的和尚铺与敌人的一个团遭遇,苦战一昼夜,全歼守敌。随后,他们向泾源县黄花川、白面河一带转移。敌人在调集重兵包围的同时,再次组织回族上层人物组成“甘肃省政府代表团”,到白面河进行劝降。义军再次上当。当敌人的包围圈形成时,一口回绝谈判条件,用飞机、大炮向义军阵地狂轰滥炸。激战13昼夜后,起义军领导人马国瑞、马喜春等相继阵亡,暴动队伍也只剩下2000余人。在此危急时刻,腿负重伤的马思义指挥起义部队连夜分散突围。不久,第二次暴动也告失败。
1941年5月3日,马国磷、马思义等人重举义旗,汇集2000多人,整编18个团,由马思义指挥,向张家川转移。中旬,在大麻子山凭借有利地形狙击敌人取得胜利。后到沐家营,但因为枪械、弹药和粮食补给不足,队伍锐减至1000余人,暴动濒临失败。关键时刻,马思义率领参加暴动的部分人员进入陕甘宁边区,投奔共产党,组建了由马思义任团长的回民抗13骑兵团,转战陇东地区。(据《固原历史文化丛书》)
1942年,西吉县成立。
由于这样的历史背景,西吉县有着与其他地区不同的文化观念,尤其在法制意识方面表现突出。当地百姓总结这种现象为:“海源没党,西吉没法。”
2011年10月24日,兴平乡堡湾村上四方沟居民喜金国因家庭成员增加,投资十万余元向李金帆购买了吉强镇二小廉租房南侧庄院及地基1.3亩。其四至为:西至马存林;南至马忠海、泳富、四榴三家后背墙;北至钰秀家园大路南。2015年7月24日开工兴建一栋二层砖混结构楼房,面积为20米×16米×2米。由于邻居矛盾,利用其与城建局稽查大队长哈维的关系,向其打招呼,要求将喜金刚该处房屋拆除。2015年9月30日,哈维率人进入现场,向喜金刚下达一份(西建环)简罚字(2015)第280号《当场处罚决定书》,“限其七日内拆除”,并说,“如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向西吉县人民政府或固原市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然而,限期不足20日,哈维就急迫地于10月19日率人将房屋拆除。其徇情枉法行为极其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哈维在拆除上述房屋时未履行上述规定程序。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场处罚的情节做了明文规定。该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为之外,是不适用当场处罚的。
再一话说,即便当场处罚决定理由成立,处罚机关已经明确让当事人在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为什么急不可耐地等了20天就拆除了呢?据称,哈维曾经收受贿赂,究竟收受多少,有待侦查机关予以侦查确认。
对于哈维的行为,当地百姓义愤填膺,难道他想再次逼出一次回民起义不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