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劳动者退休后却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出东莞
1995年3月6日,荆纪群入职广东省东莞恒宏眼镜有限公司,2007年12月20日与东莞恒宏眼镜有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11年2月24日50岁,东莞恒宏眼镜有限公司与荆纪群终止劳动关系。至此,荆纪群在该公司连续就业16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据此,荆纪群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后,享受养老待遇。可是令荆纪群想不到的是,在办理社保时,东莞恒宏眼镜有限公司却将其在社保部门的档案资料擅改为“临时工”,并从荆纪群工资中扣除了医疗保险费,但却没有在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建立荆纪群的职工账户,导致荆纪群无法在2011年2月法定退休年龄补缴社会保险费。与此同时,东莞市社保部门未经荆纪群同意,擅自将其社保关系转回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从而引起一系列诉讼。
2020年4月2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粤19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荆纪群与东莞恒宏眼镜有限公司在1995年3月6日至2011年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至此,社保档案中的“临时工”身份自应作废,社保部门也就无理由不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法律规定令荆纪群享受退休待遇。
可是,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擅自将荆纪群社保关系转回了其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对此问题,荆纪群与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在进行多轮行政诉讼,我们全程关注本案的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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