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交通肇事者被交警部门隐藏
陕西合阳人雷俊喜在广东东莞打工多年。2019年5月2日20时35分,他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途经东莞市清溪大道益翔汽修厂路段时,被途经车辆碰撞倒地受伤,昏迷不醒,后被送医救治。事故发生后,东莞市清溪交警大队办案民警胡发良、李柱成到现场进行处置,并于2019年6月4日作出第441935120190000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奇怪的是,该“认定书”当事人只有雷俊喜一人,没有第二方,可是二位警察却作出了“雷俊喜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雷増奇不服,提出复核审请,东莞市交警支队于2019年7月5日作出东公交复字[2019]第1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为“清溪大队作出的第44193512019000012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公正。”我们不知道东莞市交警支队是如何复核的,但根据常规判断,一个人的责任,还需要你们进行“划分”吗?他们如何把一个人“划分”成两半?如此明显的错误,哪来的“公正”?胡发良、李柱成究竟出于什么原因而把肇事者隐藏起来呢?有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交警部门将雷俊喜送进医院后,雷俊喜的哥哥雷増奇专程从老家合阳赶到东莞,并就肇事原因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给出真相。可是从东莞到广州,均以维持第441935120190000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果。雷増奇转而向司法局控告作出康怡司鉴中心(2019)鉴意字第11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东莞市司法局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东司鉴诉复(2019)3号《关于投诉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有关问题的答复》,其中写道:“受检车辆后货架左后支杆虽检见白色、黄色粘附物,但在事故现场照片中该部位未见上述物质粘附,表明该粘附物于事故现场勘查时并未形成,属事故后至本次检验鉴定期间所形成,与本次事故无关联性。”果真如此吗?笔者在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康怡司鉴中心(2019)鉴意字第11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附图鉴中见到,“后货架左后支杆左侧痕迹”照片一张,其斜支杆黑色喷漆上存有一道长约10厘米多的白色刮痕。这足以证明东莞市司法局说了假话。
更离奇的是,雷増奇以行政不作为向人民法院起诉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案子一直打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一份(2020)粤行申2613号《行政裁定书》快递给雷増奇,而该《裁定书》未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2019年5月2日20时35分在东莞市清溪大道益翔汽修厂路段肇事的机动车究竟有多硬的后台,居然能让广东省从上到下为其遮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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