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同批退休的县处级领导二十六人提高待遇,何以连任十九年县政协副主席的贺升红独独例外?这种明显的非党歧视,党的上级机关应予监督并促使其对任职干部待遇一视同仁
贺升红,男,汉族,1950年12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14050219501221001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泽州县委员会原驻会非党副主席。1993年至2011年在任。2011年6月,晋城全市县区换届,共有27名人大政协处级干部年龄到限不再提名。9月,泽州县委组织部通知,晋城市对各县区处级干部提前离岗提高待遇,说贺升红是党外干部,大三岁,符合条件,贺升红按要求报了名,但当年全市均未办理。2013年按晋市组干字(2013)19号文件《关与申和金、乔欣、贺升红、李东富退休通知》退了休。泽州县委组织部却通知贺升红说,“市委组织部对26名党员提高了待遇,贺升红应在2011年退休,所以没有给唯一的他这个非党干部提高待遇。”市委组织部郭竹林还对他说,“市委定的1951年10月1日至1954年9月30日界线是给市级机关党员干部定的,没有考虑党外干部。”这样一来,当年应当提高待遇的27名处级干部,26名被批准提高待遇后退休,唯独撂下一个党外人士,且连任19年政协副主席的贺升红没提高待遇。
《全国政协章程》第二条规定,“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作为从事19年政协地方委员会的副主席,对地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当然有监督权,但却连自己的权益都不能受保障,如何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民主作风?而且,山西省晋城市的做法,带有明显的非党歧视,党的上级机关应予监督并促使其对干部待遇一视同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