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饶天羽,男,汉族,1951年12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513522195112151219,农民,住秀山县中和镇山脚村冷水溪组。
再审申请人不服秀山县人民法院(2011)秀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出申诉。
申请事项:
一、依法撤销秀山县人民法院(2011)秀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宣布再审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秀山县人民检察院秀检刑诉(2011)102号《起诉书》查明的事实,“2011年3月14日,被告人饶天羽准备了两把刀后就去阻止物流园区三区工地工程施工,称其是自己的土地,还没谈好。到现场后,用一根树木横在阻碍施工阻止施工。物流园区工作人员作工作不听,还拿了一把刀出来威胁,于是,物流园区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警。中和镇派出所接警刀后,13时许,民警石峰、张睿带领文职人员张益进、杨赛、协警辛雪祥赶到秀山县中和镇物流园区三区工地现场,看见被告人饶天羽右手持一砍刀,用一根树木横在工地上,还在阻碍施工。被告人饶天羽不听从民警劝告,民警趁[乘]其不备时将刀夺下。被告人饶天羽随即又从身上取出藏在身上的一把菜刀追砍民警张睿。张睿为阻止被告人饶天羽追砍,情急中朝饶天羽身前地上开了一枪,致被告人饶天羽左脚背受伤。被告人饶天羽继续追砍张睿,张睿再次朝天鸣枪示警,被告人饶天羽仍紧握菜刀对其乱追砍,没砍倒,又并对民警石峰进行追砍。随后,交巡警大队和治安大队的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后,多名民警持警棍制止被告人饶天羽。被告人饶天羽不听制止,继续持刀砍民警,并将民警杨进右手掌砍伤,致杨进受轻微伤。最后,被告人饶天羽被民警制服。”“2011年1月4日,张海军在周助华的邀请下,为周助华拆在被告人饶天羽建的房子自己的那一部分,被告人饶天羽进行阻止,持刀将张海军砍伤。经法医鉴定,张海军的损伤程度属轻伤。”(秀检刑诉(2011)102号《起诉书》第1-2页)
秀山县人民法院(2011)秀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妨害公务的事实
2011年3月14日,被告人饶天羽准备了两把菜刀后,以该土地是自己的土地,还未与物流园区谈好拆迁补偿问题为由,阻止物流园区三区工地工程施工。饶天羽到现场后,用一根树木横在施工现场阻止施工,经物流园区工作人员劝阻后,饶天羽不听劝解,还拿了一把篾刀出来威胁,并称“哪个搬树子,就要搞哪个”,于是物流园区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警。中和镇派出所接警后,于当日13时许出警,民警石峰、张睿带领文职人员张益进、杨赛、协警辛雪祥赶到秀山自治县中和镇物流园区三区工地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对饶天羽做思想工作,劝其放下砍刀,让施工人员施工,饶天羽仍然不听民警劝告。后民警在递烟给他抽时趁[乘]其不备将刀夺下。饶天羽随即又从身上取出藏在身上的一把菜刀追砍民警张睿。张睿为阻止饶天羽追砍,情急中朝饶天羽身前地上开了一枪,致被告人饶天羽左脚背受伤。饶天羽见自己的脚受伤后,继续追砍张睿,张睿再次朝天鸣枪示警。饶天羽仍紧握菜刀对张睿乱追砍,没砍倒,便又对民警石峰进行追砍。随后交巡警大队和治安大队的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后,多名民警上前制止饶天羽,饶天羽不听制止,继续持刀砍民警,并将交巡警杨进右手掌砍伤,致杨进受轻微伤。最后,被告人饶天羽被民警制服。”(秀山县人民法院[2011]秀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书》第3-4页)
“二、故意伤害的事实
被告人饶天羽与周助华一起在饶天羽的土地上共同修建了一幢房屋,二人为该房的权属问题发生了纠纷,并一直未解决。2011年1月4日,张海军与张登军、段勇等人在周助华的邀请下帮助周助华拆房子。饶天羽见状,便爬上屋用石头、砖头、瓦片等东西扔向正欲拆房子的张海军等人,其中有两块石头砸中了张海军。于是,张海军便用左手拿起一把木椅子顶在头顶,右手扶着楼梯往上爬,欲阻止饶天羽继续扔石头。当张海军的右手刚好抓住房屋的“穿方”上时,饶天羽持菜刀将张海军的右手砍了两刀。经法医鉴定,张海军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秀山县人民法院[2011]秀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书》第11-12页)
从上述认定的事实来看,检察院与法院都在回避根本问题,王顾左右而言他地欺负饶天羽。
首先,再审申请人是在维护自己房屋不被拆,土地不被占,本质上并无过错。
其次,中和镇物流园区拆房子,未经法定程序保证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已经违法,且其行为不具有公务性。所以,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是错误的。
当然,我们清楚地看到,公诉机关是将警察出警这一“公务”与中和镇物流园区非法拆除饶天羽房屋这一非公务混淆后作出的判断,然而,他们保证物流园区的“公务”同时,却忽略了作为公民的饶天羽的财产权利,这是事实混淆导致的法律判断失误。中和镇政府在这件事情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第三,根据秀山县人民法院[2011]秀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饶天羽与周助华一起在饶天羽的土地上共同修建了一幢房屋,二人为该房的权属问题发生了纠纷,并一直未解决。”显然这是一个民事纠纷,既然有争议,就应将争议消除后再进行各自处置。本案中,周助华并未就两户之间的争议提起诉讼,便对权属不清的财产予以处置,至少在这个时候,“财产共有人”饶天羽有干预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维护自身财产不被侵犯,饶天羽没有过错。即便其对张海军有伤害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不能定性为故意伤害。
辩护律师蔡胜道认为“周助华聚众暴力强拆饶天羽房屋,属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是正确的。
(三)警察出警违反了公安部相关规定
2011年3月3日,公安部制定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以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涉案财物管理为重点,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公安队伍违纪违法问题坚持“零容忍”,深入推进公安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案发生于公安部发出《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十天后,警察的活动显属违法。警察一违法,公诉机关对饶天羽妨害公务罪的主张就难以成立。
此致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饶天羽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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