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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1-4-9 15:57:57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4]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一定历史时期各种文化的载体,是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体现,是非常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77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意义和原则

(一)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意义。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是建立完善我省遗产保护体系的需要,对于研究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文化、建筑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对于开展爱国主义、优良传统等教育提供了很好的教材;对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名镇、名村的特色,丰富小城镇的建筑形式、景观风貌和文化内涵,具有重要的作用。搞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利用,有利于促进旅游产业的培育,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小城镇的知名度,改善投资环境,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名镇、名村成为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提高当地居民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

(二)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原则。要搞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是为了有效地利用;而利用又需要更好的保护。要使保护和利用协调进行,就需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既保护资源、实现永续利用,又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还为开展保护筹措了资金。

——保护整体风貌与建筑单体并重的原则。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既要保护每个有价值的建筑单体,也要保护那些能体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价值的整体格局与风貌,还要保护其相关的历史环境。

——尊重历史、保存原貌、修旧如旧的原则。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要尊重历史、保存原貌、修旧如旧,切忌重新包装改建,使古建筑、古街区旧貌换新颜,使历史信息荡然无存。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保护的原则。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关系到各方利益,涉及到方方面面,既需要政府组织和调控,又需要社会各方关心和参与,共同开展保护工作。

二、搞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定工作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村镇目前的格局和风貌,仍然保留着一定历史时期或民族、地方的特色,并集中保留有真实遗存的史迹、实物和建筑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并提交如下材料:

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

2、反映本镇(村)的历史沿革、地方与民族特色和文化价值的资料;

3、反映本镇(村)历史文化格局、风貌的地域范围,以及对重点保护的具体地域范围和现状描述;

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清单;

5、反映上述内容的照片、电子幻灯片、光盘等声像材料;

6、专家的评价意见等。

(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申报材料后,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材料和审定标准,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推荐意见;设区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

(五)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定。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推荐。在审定公布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基础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向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参加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定。

三、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工作

(七)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名镇要在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镇的总体规划和名镇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要在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村的建设规划和名村的保护规划。通过镇的总体规划和村的建设规划,解决镇(村)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等重大原则问题,协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新区和保护区的空间关系。通过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原则和要点;划定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等保护层次,并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与要求;确定保护建筑物、构筑物,规定核心地段原有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控制指标,制定重要地段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治方案,确定建设控制地区具体的建设控制指标,提出保证规划实施的具体管制措施。

(八)加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的实施力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总体规划与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要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通过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规划就具有法律效力,要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布,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名镇的新区建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名村的新区建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建设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保护区的维护与修复,必须编制维护与修复方案和措施,经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维护与修复。

四、严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设管理

(九)严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规划管理。一是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保护规划。出让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有关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传统风貌的协调等限制性规定。划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在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时,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传统风貌的协调等作出限制性规定。审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集体土地时,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在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时,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传统风貌的协调等提出限制性要求。二是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安排布局各项建筑物、构筑物等,在体量、高度、色彩等方面都要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时,提出规定性的要求。

(十)严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活动的管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必须坚持维护历史遗存、完善原有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必须保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传统格局和风貌。在核心保护区除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外,不得进行其它新建、扩建活动。在保护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按照建设管理的程序进行立项、设计、施工等;并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建设活动:一是有损文物及文物景观的建设,二是对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建设,三是修建破坏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标牌等设施,四是损坏和拆毁受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十一)严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现存建筑物的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中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的街区环境等,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予以公告,明确保护范围,增强居民的保护意识。

五、重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维修保护

(十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点保护建筑的档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对保护范围的重点保护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测绘、拍照,建立保护档案,并挂牌公示。

(十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建筑的拆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要符合历史的真实性和生活的原真性,对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拆除,要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符合保护规划规定原则的方可批准;对于核心保护区内建筑物的拆除,要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方可作出决定。

(十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建筑的维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进行维护和整治,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使用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负有维修保护的义务,对保护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或者添加其它设施的,必须持实施方案向县、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方实施。

(十五)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建筑的保护。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有责任对其进行维护,保护建筑物、构筑物的原有风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奖励措施,鼓励产权人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缮。产权人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对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维护和修缮,经当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以申请专项保护资金的补助。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使用性质原则上不得改变,确需改变的,产权人必须持实施方案,向县、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确认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原则后,方可批准实施。

六、广泛筹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资金

(十六)各级政府要列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专项保护资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一种非常脆弱的、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好祖先为我们留下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为了搞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保护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十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收入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保护资金。目前,我省30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有一大部分名镇(名村)利用其资源发展旅游产业,促进了当地产业结构的调整,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是,要使旅游产业做到可持续发展,就要做到资源的永续利用,就需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资源的保护。因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要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收入中,列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

(十八)要建立社会投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机制。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投资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资金筹集中,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本着谁投资、谁保护、谁开发、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多渠道的社会投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机制,调动民间资本投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积极性,用资源利用所得,办资源保护之事,走资源永续利用之路。

七、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监督检查

(十九)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将保护规划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保护的范围和建筑物名称、保护管理的机关和程序等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义务,有权了解保护规划的内容,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有权检举破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行为,有权对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向上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控告。国家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就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擅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要及时作出纠正决定;对于不再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定条件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对于确实无法挽救的,应当作出撤销称号的决定。

(二十一)要加大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破坏行为的查处力度。因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遗存破坏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人民政府限期整治,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其他人为原因,造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遗存破坏的,不管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17日 实施日期:20041117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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